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重大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一)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二)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四)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五)其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条各乡街、各有关部门以及本《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2)工作职责;(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4)抢险救灾设备器材的保证措施;(5)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6)事故报告制度;(7)资金保证。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
第六条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成立丛台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技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区工会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乡(街)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下列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
1、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丛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区民营经济发展负责;
4、学校事故由丛台区文化教育体育局负责;
5、急性中毒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
6、环境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负责;
7、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当地乡、街负责。
第七条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七)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九条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驻丛台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为本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重要力量。如需要时,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驻军和武警部队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请求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第一时间拨打公安110报警中心以及相关报警电话。
(二)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将所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和归口管理部门。
(四)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带班领导转告分管区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以事故抢救或支援。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也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五)紧急通讯联络
紧急报警电话:110
火灾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区委值班室:3136661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3136662
(六)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本条(三)项所列部门,报第六条所列部门。
第十二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乡、街接到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和区总工会,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重大、特大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
(二)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七)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急行动
第十五条在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乡街及各有关部门和《预案》适用单位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当地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通知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区公安分局应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要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事故发生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并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民政、劳动、工会、保险等部门单位及时介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区政府办和区安监局要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为使抢险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与事故类别相对应的抢险救灾主要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各自制定的紧急预案,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协同救灾。
(一)火灾事故
1、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二)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迅速与有关防化部门或专业防化部门联系,请求参加救援工作。
2、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四)学校安全事故
1、文教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拨打报警电话。
2、并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五)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迅速查清中毒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六)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七)在特大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善后处理小组要及时介入,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灾情,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马上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各司其职,及时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项。(四)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九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六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二十条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分析总结,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的人员;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以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适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分别是指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人为过失或自然因素影响造成的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和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处置重大、特大事故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的有关经费,由区安委办提出申请,区财政安排。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的相关单位和适用的部门,根据要求,相应制定重大、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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