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本区发生的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的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安全生产事故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安全生产事故,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Ⅰ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Ⅱ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Ⅲ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Ⅳ级安全事故。发生一次性死亡1-2人,或一次性重伤1-9人的事故;一次性造成1-29人的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质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办法及与之配套的具体方案。
第四条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第五条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成华光纤电视栏目、墙报、宣传栏等普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第六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均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调度。
第二章 应急指挥系统
第七条区政府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八条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街道办事处、企业三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第九条区政府成立非常设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本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区应急办、区外宣办、监察局、经发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保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文广局、环保局、卫生局、房管局、安监办、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由区长兼任,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兼任。成员单位职责按照《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乡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及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成华府〔2004〕23号)文件规定执行。(附件1:成华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网络图)。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办,其职责是负责督办落实区应急指挥部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负责相应的信息收集、传递、调查与协调工作。
第十条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各类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附件2:成华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区应急办值班电话:84313400,区安监局值班电话:83262499。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当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及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突发安全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执勤警员和与事件相关的单位在积极实施和参与救助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医疗等急救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施救、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一)Ⅲ级及以上安全事故。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可采用越级报告程序,当地街道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5分钟内应将事故发生概况以事故快报的方式报告区应急办和区安监办,当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成华区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同时组织专家就事件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供区应急指挥部决策。区应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认为明显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区应急办应立即将事件概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办,并及时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对因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机构给予援助。(附件3:Ⅲ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示)。
(二)Ⅳ级安全事故。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应采用一事多报程序。即事发后,事故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同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安监办报告,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事发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区政府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施救,街道办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在接报1小时内应书面向区应急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相关情况。区应急办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和领导指示上报市应急办。(附件4:Ⅳ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示)。
第十三条Ⅲ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及有关安全事故专业工作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区应急办以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抢险设备、器材、物资到达现场,并按照专业分工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现场处置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安监办报告事故的处置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与事故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现场最高行政领导同意后,由区外宣办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区应急办报区政府宣布终止:
(一)确认事故、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二)有关部门已实施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突发事件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三)已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突发事件恢复计划,并正处于恢复之中。
第四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与等级,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应急状态终止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为保护国家或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区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相互推诿,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其他危害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盗窃、哄抢物资或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区安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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