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昆明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责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除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也适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各司其职、果断实施、消除险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映,靠前处置;平战结合,军民结合。
1、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快速联动、科学决策、果断处置;
2、以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主组织自救;
3、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应急设备、设施、救援物资、专家咨询等施救费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紧急救援所需调用的物资、设备、场地等,并提供事故救援所需一切便利条件;
5、凡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工伤、医疗抚恤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凡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救援行动中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由抢险指挥部或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提请区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提请区政府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行动方案。确保信息畅通,行动迅速,措施得力;
2、建立全天候值班制度。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有关单位均应建立值班制度,专门设立值班电话。遇有重特大(突发性)事故发生,立即按照联系网络逐级报告,及时处置。各救援队伍要做到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保证随时出动;
3、抓好救援队伍训练和群防群治教育,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能力。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担负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制订训练计划和组织训练、演练,其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救援能力,同时,加强对群众的安全教育;
4、控制现场,搞好交通疏导和治安管理。公安五华分局及驻区交警大队要对事故高发区、重点区域及单位保证警力覆盖,实施重点监控,加强对易堵路段的秩序管理和交通疏导,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反应,维护现场治安和道路通畅。区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出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集部署警力。对事故现场进行区域性封闭,维护现场秩序。搞好现场及外围路线的车辆、人员疏导,指挥疏导救灾抢险、运送物资及伤员车辆出入;
5、及时开展紧急医疗救护,降低事故伤害程度。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部门负责统一调度救护工作。现场抢救按照先综合后专科医院,先三级后二级以下医院的原则,确保即时、准确、有效地实施现场救援、院前转运及院中诊治,使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负责组织各级医院及专家按照区域责任制参与救助;
6、认真落实伤亡事故报告责任制。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对违反事故报告制度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重伤和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2、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上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死亡);
3、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
4、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将导致疏散、转移人员达0.5万人以上。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3-9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3人以上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死亡);
3、生产安全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涉及五华区周边区、县的区域;
4、昆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市政府调动我区及相关县区和多个市级部门的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我区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五、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五华区人民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并成立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区长不能到位时,由分管副区长代任,或由区长指定相关副区长代任总指挥。
指挥部由以下单位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公安五华分局、区武装部负责人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公安五华分局(含五华公安消防大队、驻区各交警大队)、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经贸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国土资源五华分局、市质监五华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和十一家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驻区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等负责人组成。
(三)应急总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指挥工作;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报告。
5、在本行政区域内决定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于事故救援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对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发生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特大事故的通讯报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须经有关指挥长及区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10、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六、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五华消防大队牵头,公安、武警、民兵、工程、专业救灾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公安、房管及事故单位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强制)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五华分局牵头,武警、民兵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现场及周边的重点目标进行警戒,维护秩序。
(6)应急通信组,由区信息办牵头,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7)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五华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8)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经贸局、区发改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9)生活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10)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1)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组成,主要职责:根据科学依据,做好技术指导,为应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
(12)社会动员组,由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辅助性工作,稳定民心。
(13)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公安五华分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4)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保险公司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款物;处理遇难者遗体;理赔、救助捐赠等。
七、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在接报后3—1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八、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九、预案的启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昆明市五华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政府各级部门负责责任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支持。支援力量主要有:昆明市紧急救援队部分力量、市级专业救灾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和后备队伍。
(3)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二)响应的终止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有效处理;
(二)区政府各单位、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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