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平安武昌”,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根据国家《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武昌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另行发布。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组织、预案、物资等各项准备。
1.5.3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作用。
1.5.4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技投入和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和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1.5.6加强基层。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做好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提高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1.5.7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8立足实战。结合实际,加强演练,把握规律,讲求实效。
1.6预案体系
1.6.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1.6.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既是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又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依据。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1.6.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应急会员会备案。
1.6.4街道、社区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指导制定和督促实施。
1.6.5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能源、运输等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报区应急委员会备案。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区应急委员会审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应适时调整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委、区政府设立的武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武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承担和履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研究、决策、部署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整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决定启动《武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办为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区总值班室在区应急办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接收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领导有关应急工作决定事项和批示指示;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与机制建设,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组织编制、修订或修改《武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督促编制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负责区政府公共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助区领导处置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协调部门做好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资源普查、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承办全区应急管理相关会议等。
2.3专项领导机构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领导机构,专项预案启动后转换为专项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按照业务分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牵头,以事件主管部门为基础建立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2.4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队伍、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治安、物资、工程抢险装备、技术、资金、人员防护、基本生活和气象信息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2.5街道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
各街道应急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依照本预案建立。
2.6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主管部门利用市专家库资源,结合区内资源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区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报告
3.1.1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各应急主管部门、各街道,须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政务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1.3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1.4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编发事件动态信息供领导参阅。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判断各类信息,提出对策措施,完善计划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向上级的信息报送工作。
3.2预警
3.2.1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2.2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2.3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区政府网站发布、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3.2.4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便于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5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街道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3先期处置
3.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事发地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3.3.2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街道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3.3区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对街道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3.4分级响应
3.4.1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区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援。
3.4.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4.3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事件的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3.5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事发地街道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市、区政府的决策和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3.5.1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消防、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民政、交通、建设等专业抢险队伍组成。主要任务: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营救和转移受伤者、搜寻生存者,转移遇难者尸体;消除危害源,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危险场所;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3.5.2医疗救护防疫组
由卫生局及卫生医疗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组织医护车辆和医疗人员现场急救受伤人员,快速转送就近医院治疗;控制传染病传播,负责临时救护场所的卫生、防疫和消毒,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卫生安全;统计现场死亡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等。
3.5.3环境保护组
由消防、环保、水务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等污染情况;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
3.5.4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
由公安、交警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建立警戒区域,保卫撤离区重要目标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持安置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犯罪分子;负责事发地路段、区域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3.5.5物资与经费保障组
由经贸、交通、财政、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和医药单位组成。主要任务:组织、调集、运送及安排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药品,尽速启动财政应急资金并拨付到位。
3.5.6人员安置与生活保障组
由区领导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负责。主要任务:指挥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和避难场所安置群众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3.5.7技术咨询组
由各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检验检测技术检定,评估突发事件现场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发展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5.8社会动员组
由区政府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主要任务:根据灾情的严重情况或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3.5.9综合信息组
由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联络员负责联络。主要任务: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3.5.10事件调查组
由区政府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组成。主要任务: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事件经验与教训,提出防范与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6扩大应急
3.6.1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其他应急指挥机构或街道、主管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先期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或街道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统一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6.2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政府可适时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武昌区部队的支援。
3.6.3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超出我区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区政府应将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市委、市政府协调指挥周边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区政府负责统一协调本区各方面资源参与事件的整个处置工作。
3.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街道或区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则须报经其批准。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街道或区相关应急专项指挥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
3.8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9调查评估
区政府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事发地街道,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汇报。
3.10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区政府和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3.11信息发布
3.11.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1.2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并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3.11.3要密切关注各类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监督管理
4.1宣传教育
区政府及其应急主管部门以及宣传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公众防灾应急手册,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学校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使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4.2培训
区政府及其应急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街道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4.3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区综合性应急演练方案和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街道要制定专项或辖区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4.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委、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制定,由区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区应急委员会根据形势发展,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5.2附件
5.2.1《武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范围和标准及责任单位》
5.2.2《武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及处置体系》
5.2.3《武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5.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下一篇:威信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