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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8-08-19   来源:郑州金水区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07〕2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参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10人以上中毒,或者造成直接转移、疏散500人以上,或者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害。

  (2)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道办事处、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专业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区政府及区政府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有关的救援力量等。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政府办公室电话:0371-6352620066712345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传真)0371-63526115

  主要职责:(1)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问题组织修改完善应急预案;(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分设专业指挥部,各专业指挥部隶属于总指挥部。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牵头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的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有关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牵头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1)建材机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宣传、建设、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国土资源、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消防、质监、环保、交通、经委、商务、农业、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3)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消防、信访、劳动、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4)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驻金水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区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卫生、市政、交通、农业、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5)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区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卫生、商务、市政、劳动保障、信访、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6)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金水公安分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卫生、消防、经委、劳动保障、信访、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7)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农经、旅游、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8)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保障、民政、质监、市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9)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金水质监分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市政、旅游、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0)建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建设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卫生、质监、市政、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1)急性中毒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宣传、工会、监察、公安、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12)环境污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宣传、公安、卫生、农经、市政、交通、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与。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通常应设立下列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负责按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2)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新闻报道等工作。

  (7)专家指导组:负责专业技术咨询、指导。

  (8)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4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部门: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2)公安部门:组织协调和指挥公安干警、武警进行抢险、救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3)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市政、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保障抢险现场水、电、通信等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损坏的公用设施进行恢复和重建。

  (5)新闻宣传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救援情况,在征得指挥部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6)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组织技术人员参与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事故发生地镇(办)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知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

  (3)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并抄报区安全监管局,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同时,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4)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5)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6)情况紧急时,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越级上报。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3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即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响应级别为Ⅰ级,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特大事故,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响应级别为Ⅱ级,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响应级别为Ш级,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响应级别为Ⅳ级,分别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符合以下具体条件的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或者直接转移、疏散500人以上,或者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前述条件以外的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一般事故灾难(符合本预案1.4规定)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启动金水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一般事故灾难(本预案1.4规定以外)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预案启动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区政府决定。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

  4.1.2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响应

  当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令,启动并实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4.1.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害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质、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质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做好事故灾害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办理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4区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订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名单,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镇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会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7)做好事故灾害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8)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10)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Ⅳ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或者配合有关镇、办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事故情况通报事发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相关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灾难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灾难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3)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通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专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附近医院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现场伤亡情况,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当地应急处置能力,应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镇(办)、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发布

  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及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和企业应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医院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并制订医疗救护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2.5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备、救治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与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区商务局、区经委、区民政局、区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6.2.6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时。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必要的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局、区人防办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健全完善安全专家库,壮大安全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各镇(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演习计划,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习。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金水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各专项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编制修订,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救援有关单位认可。同时,上报区安委会审定,并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