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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008-08-25   来源:镇城发〔2007〕9号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使我县燃气经营企业在本县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燃气突发事故时,能高效、有序地做好抢修、排险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尽快恢复生产和供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安康市城镇燃气抢险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提高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应范围

  ㈠我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多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㈡我县辖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行的城镇燃气行业出现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停气一天以上的重大险情。包括:燃气贮罐站、换气点、瓶组管道供应、运输(送)事故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燃气供应企业的应急组织。

  ㈠组织机构。根据市建设局应急工作办法,建立镇坪县城镇燃气抢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县城建局局长     陈 琳

  副组长:县城建监察大队队长  刘祥军

  成 员:

  城建股股长          刘 英

  监察大队成员         陈 强

  行政办公室负责人       邹尚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建监察大队),主任由刘祥军同志担任,下设燃气抢险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管理与综合协调组。燃气抢险组组长由燃气贮罐站经理王小红担任,组员由贮罐站、各换气点工作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城建股股长刘英担任,组员由技监、消防、安监及本局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应急管理与综合协调组组长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邹尚华担任。当发生城镇燃气安全重大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指挥部及时指派其他人员担任相应职务。

  ㈡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和组织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及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管理与综合协调组职责

  负责重大城镇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作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发布事故新闻编发事故调查简报、信息反馈及上报请求工作;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相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3.专家咨询组职责

  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协调各股、室、燃气企业开展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根据事故大小报告市建设局请示派出专家组,以便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科学地、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4.燃气抢险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按照市、县建设局制定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运输、贮罐、提供气源程序的瓶组、供气点燃气抢险应急预案。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

  ㈠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抢险小组负责人必须由企业法人担任。

  ㈡配备抢险必要的器材、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

  ㈢制定贮罐区应急抢险平面示意图,并定期组织演练、掌握抢险技术要领。

  ㈣负责提供气源的供气点燃气应急抢险实施预案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㈤定期检查罐区内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对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抢险并向县建设局报告。

  ㈥做好日常应急知识宣传,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

  ㈦负责挂靠本企业换气点的应急抢险实施办法,掌握抢险操作方法、步骤,提高用户使用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预防与应急准备

  ㈠县建设局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县内建立健全燃气抢险应急组织和队伍,检查属地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与未然。

  ㈡城镇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应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㈢县建设局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消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保持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报告制度、原则、程序和内容

  ㈠报告制度。城镇燃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9、110、120(8820706)”求助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建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组织抢险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县建设局燃气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县建设局抢险应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县城建燃气抢险应急办公室电话:8822241、8812332.

  ㈡报告原则。

  县建设局要按照“迅速、准确”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情况。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政府、建设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报至省政府、建设厅;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及多人重伤的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省政府、建设厅。

  ㈢报告程序。

  1.发生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险情或重大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将重大险情或事故情况如实向县建设局和市建设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2.城镇燃气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市建设局分管负责负责人会同所在地建设局及发生事故的城镇燃气企业法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省建设厅汇报;死亡人数3人以上(含3人),伤亡总数超过1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市建设局燃气应急抢险领导小组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建设厅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㈣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周边住户民房附属物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六、事故处置

  各级抢险应急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城镇燃气险情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㈠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多人重伤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县燃气抢险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合同上级督察组,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县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并及时逐级向上级报告险情和重大事故有关情况。

  ㈡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在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县建设局立即启动燃气抢险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部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民政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合同安监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逐级向上级报告。

  ㈢城镇燃气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的抢险应急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好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㈣信息发布。安康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消息和新闻发布,由市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发布。

  ㈤燃气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结论报告后上报县政府。

  七、保障工作

  ㈠各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县建设局备案。

  ㈡各燃气企业要在政府统一部署下,有计划、有针对地开展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㈢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㈣各燃气企业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密切配合燃气事故的应急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