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在必要时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根据《国务院办公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参照《漳州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文件要求,按照县建设局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华安县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华安县建设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1、华安县及其周边地区有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
2、华安县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华安县建设局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城监大队大队长
成员:村建站站长、建工科科长、安监站站长、办
公室主任、规划办主任、房地产管理处主任、质监站站长、县建筑公司经理、福建省凯第建筑公司、漳州市闽华建筑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局办公室。联系
电话:7367782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华安县,未在华安县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科室及施工企业内按职务高低递补。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参加各救灾指挥部会议;召集县建设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情况,并根据县政府指示,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建设局有关科室人员的职责如下:
1、办公室
(1)负责保持与县政府或华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县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负责安排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局机关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5)负责局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6)负责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络,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7)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局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2、下属单位及施工企业
(1)负责派人参加华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局办公室完成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局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人员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
(4)组织对灾区或临震区的房屋及工程设施进行抗震鉴定、临震加固、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城监大队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对灾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恢复基础设施功能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4)指导督促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查清自来水、重要桥涵、路灯、污水处理等部位的安全隐患,编制并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实施计划。
4、建工科、安监站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危房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临时建筑搭建和恢复重建等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指导地方建设局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4)组织施工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临时建设支援。
5、房地产管理处
(1)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批示,组织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4)指导督促部门查清房屋的安全隐患,并编制和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的实施计划。
6、规划、村镇建设人员
(1)指导灾区、村镇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7、建设局党委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局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2)根据需要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地震期间局机关老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局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二、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一)结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应建立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并可查询本县各地的有关资料,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二)基础设施系指供水、排水、燃气系统等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三、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一)在已有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对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
(三)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对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四、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
(一)结合《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对各个地方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抗震防灾规划》。
(三)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五、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一)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建设局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建设局协调组织实施。
(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三)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六、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
(一)根据居民分布情况,在震前制定《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抗震防灾规划》。县城的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
(二)根据震情需要和《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
(三)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建设局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2)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七、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其内容应包括:(1)灾情及灾区概况;(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3)整个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6)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3)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局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组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总体规划的依据。
(五)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次生灾害的防御
(一)结合《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三)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抗震防灾规划》。
九、其他事项
各下属单位、施工企业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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