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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08-26   来源: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建设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沈阳市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救援工作原则和组织机构

  1、救援工作原则。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预防与救援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下,区城市建设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和平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区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区长代任;副总指挥由相关主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城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各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交通、人防、城管、质监、供电、供水、煤气、卫生、环保、财政、民政、教育、经贸、驻区部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局长兼任。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1、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5分钟内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报警,向市、区两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现场组织实施救援,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区政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分别向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报告。

  3、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应将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迅速调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到达现场指挥,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必要时要向驻军或武警部队发出请求支援。

  5、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并随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实情,以便迅速决策,调集救援力量。

  6、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接到报告或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7、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类型、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是否需要上级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事宜。

  8、所有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手机电话要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三、现场救援

  1、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立即指挥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灾害扩大。

  2、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依法履行职责,立即实施本地区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人员。

  3、区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按照事故的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分预案。根据事故灾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的情况,统一协调指挥,紧急调动各类抢险队伍参加救助抢险,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和部队等外部力量到场支援。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现场总指挥的要求,紧急调集相应的物资、设备、人员、救援器材,实施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5、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按总指挥要求,切断相应的水、电、煤气,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煤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二次事故灾害的发生。

  6、公安部门进入事故现场5分钟内,要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安全保卫和人员疏散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员要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卫生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现场,调集医疗急救队伍、救援药品和车辆,指挥将伤员送到指定医院实施抢救。

  8、交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现场总指挥的命令。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输到位,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根据现场总指挥的命令,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9、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或拒绝。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四、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力量、物资和设备;

  4、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预案及相关分预案。

  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1、负责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按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提供建设事故发生区域的建筑、城市燃气设施及地下水、气管网相关技术支持;

  5、负责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中受损建筑物及公用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

  6、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交警和平一、二大队

  1、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调集组织公安、消防各警种,开展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3、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发生后,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集全区各单位相关灭火救援力量及物资到达火灾现场;向市消防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调集

  灭火救援力量;

  4、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定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安全保卫和人员疏散、撤离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6、对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区卫生局

  1、负责制定卫生系统(急性中毒或放射性损害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治疗;

  3、根据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区民政局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救灾物资,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救济救灾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平分局

  1、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建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发生的建设安全事故,组织专人采取措施,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启动相关应急救援

  分预案并实施救援;

  4、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区环保局

  1、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事故现场调查、现场监测、污染预测、确定危害区域,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区人防办

  1、负责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保障系统;

  2、负责组织、指导、训练民防应急救援队伍;

  3、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救援工作,

  (八)区电业局

  1、负责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按照指挥部指令,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九)区煤气公司

  1、负责制定城区燃气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

  2、负责我区各类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按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参加突发事件的抢救工作;

  3、接到报险后,单位主要负责人30分钟内要赶到现场,组织相关人员切断气源,隔离和保护事故现场,视事故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十)区教育局

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和负责教育系统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各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1、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系统、本辖区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被案;

  2、接到事故报告后,各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2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3、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4、承办区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事故的现场保护

  (一)当地公安部门获悉发生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并实施保护。

  (二)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