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普陀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西北部,区域面积54.99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10万左右(其中户籍人口85万左右、外来人口25万左右)。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07户(家)、在用特种设备10822台、设备分种类情况是:锅炉172台、压力容器1641台、压力管道350根31700米、充装气瓶73860只、电梯6972台、起重机械1364台、厂(场)内机动车辆660辆、大型游乐设施10套。五小企业使用特种设备单位560户、在用设备745台(套)。设备分种类情况是:常压热水锅炉共有287台、小型蒸汽锅炉14台、蒸汽发生器439台、其他特种设备5台。特种设备涉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保证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普陀区区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发生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区有关部门按本预案明确职责,建立安全预警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负责区特种设备应急措施的实施。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行动,确保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组织指挥
2.1领导机构
《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应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本区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的职能部门,作为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是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综合协调本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
2.3.2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是统管全区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是事故处置的责任单位。
2.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区政府根据区质监局的建议,视情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种设备事故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委会、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和交通委、区环保局、区总工会、各街道镇、《新普陀报》和区有线电视中心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判断事故性质,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组织实施并进行督查。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3)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4)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成立特种设备应急各工作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的未注册版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4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鉴于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殊性,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特种设备事应急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由区质监局区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掌握全区特种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送重大情况,并提出应急行动计划。
(2)按照区政府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示,召集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拟办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案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及实施。
(4)完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5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
1、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相关政策,迅速启动应急处置规程,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和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建议;
2)组织熟悉特种设备性能的专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信息并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
2.区安监局
①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事故企业资料,参与事故伤亡情况调查和处理;
②参与组织由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3、区公安局
①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组织消防等部门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做好化学危险品的抢险和事故造成的突击排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救助现场伤亡人员,开展群众疏散工作。
②建立应急处置所需的警戒区,确保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的进行,组织临时性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
4.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救治和运送伤员。
5.区建设和交通委
1)根据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燃气设施的断气、通气,负责督促燃气企业和单位及时对相关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断水、通水等指令,督促对相关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环保局
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7.区总工会
各级工会(事故单位、上级单位、所在地区)在事故发生后,应协助政府做好群众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
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质量技监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机构
区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由区质量技监局负责组建,成员由安全管理、金属材料、化工机械、动力工程、电气技术、机械工程、防爆、环保、消防、工程力学、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建议。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本区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1街道镇安全办应当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和重点监控,督办特种设备重大隐患的整改。
3.1.2各级政府应对管理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每2年组,织专家或技术机构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建立重大危险设备的控制目录。
3.1.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对于在检测检验中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重要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列入重大危险目录的设备应当把年度检查的结果及时通报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3.2信息报告
3.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监局报告,也可以通过110、119报告。
3.2.2质量技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认定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发生工、Ⅱ、Ⅲ级事故时,区质量技监局必须立即向市质量技监局值班部位口头报告,同时应当向事发地区政府口头报告,并在2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发生Ⅳ级事故时,区质量技监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质量技监局值班部位报告,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3.2.3事故报告内容应符合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等。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准确,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甄别。
3.2.4区质量技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及时上报。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本区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3.3.2区质监局和街道、镇职能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和本预案要求,进行职权内的监察和安全评估,并建立重大危险设备的控制目录、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注册登记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3.3.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测。发现被检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应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区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3.3.4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商业保险。
3.3.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
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
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
的单位还与化救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刁¨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3.3.7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周边发生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发生恐怖袭击和在重要场所特种设备附近发生动乱;
(3)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3.4预警级别和发布•
3.4.1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区应急联动中心、区质量技监局监测的信息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决定进入预警程序。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工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4.2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按照市政府的决定由授权部门发
布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公告方式。
3.4.3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质量技监局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i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应首先按本单位制定
的预案展开即时处置和自救,并立即报告。
4.1.2区质量技监局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事故实施先期处
置。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区质量技监局应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建议和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2应急响应
4.2.1响应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工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4.2.2分级响应
(1)工级应急响应。在市政府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指挥
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频通信系统实行24小时连线,专人值守;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组
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频通讯系统实行24小时连线,专人值守,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应急救援。同时应当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市质量技监局报告。区各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质量技监局。
(4)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或委托街道镇政府组织指挥,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区质量技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区各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工作。
4.2.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如果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另厂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1
4.3应急指挥与协调I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街道镇的应急行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4现场处置
4.4.1.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并可视情设置专业组,承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局负责,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协助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2)抢险救灾组。由区公安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质量技
监局、区建设和交通委、区环保局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包括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负责制定抢险救灾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类抢险救灾,并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和事故提出处置建议。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负责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运。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镇政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区应急联动中心协调各专业组进行技术支持,各类抢险队伍的应急防护应由.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专家的现场防护及所需的资源由区质量技监局提供。
(5)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街道镇政府组织,保险公司、劳动保障机构、各级工会组织、事故单位的上级部门参加,负责伤亡人
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区质量监督局应按照职责开展调查和技术鉴定。
4.4.2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要求
(1)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危害。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应急处置的安全工作区域。同时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应迅速地划定危险范围和区域,提出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周和区域的方案,并设立警戒。对由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各类区域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区质量技监局和区环保局根据现场情况提出。
(4)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时应以人为本,积极迅速的开展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事故现场的技术处置应当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实施统一指挥。
4.5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应由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公安部门应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下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4.6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善后工作。
5.1.1街道镇政府应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安抚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街道镇政府协调解决。
5.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报废。
5.1.4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事发地街道镇政府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5.3保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区质量技监局应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和完成批复工作,情况特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配合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对当事人(单位)确定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区政府报告。
5.5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
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发布。
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搞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
6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技术保障
区质量技监局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专业队伍及应急联络通信。加强对本市特种设备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建立由本区特种设备资源、相关应急预案资源等组成的信息库,建立应急联络网,保障事故现场所需资源随时调用。
6.2队伍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和特点,由区质量技监局协调和指导有能力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组建,并在培训、教育、演练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应急救援单位的装备配置和日常管理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拉得出,用得上。
6.3经费保障
逐步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基金,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4物资保障
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具体由区质量技监局组织实施。救援储备应当实现布局、器材、快速出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性,以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
6.7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培训
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7.3演练
7.3.1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对此项工作作出评估。,’
7;3.2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奖惩
7.4.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质量技监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街道镇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街道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质量技监局备案。
7.5.2预案修改
区质量技监局根据本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质量技监局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后,在每两年或每一次事故处置完后的一个月,组织专家进行方案的评审和修正,并报区政府备案。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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