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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008-08-29   来源:威信县人民政府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适应我县防震减灾工作需要,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在2001年制定的《威信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及目标

  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把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昭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三大体系的建设。

  我县防震减灾十年目标是:动员全县各方面力量,在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下,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经过十年努力,确保全县现有和新建的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以县城扎西为重点,确保全县乡镇重要集镇、交通枢纽、重点水库以及人口稠密地区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大大减轻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损失,保证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

  为确保我县防震减灾目标的实现,各级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

  第二条 日常防震对策

  日常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科学基础,要严格执行《昭通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管理规定》,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测网点、数据传递、资料分析、震害预测、震情判断、现场监视、应急抢险、震灾评估等基础设施和机构人员的建设。

  建筑、构筑设施在震时的破坏和倒塌以及由此造成的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是形成地震灾害的主要因素。因此,各级各部门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防震减灾因素。要建立健全由地震部门实施的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制度,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部门要参与城乡建设规划和管理,以便加强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建设部门要依据地震部门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要切实加强政府防震减灾职能。各乡镇政府必须明确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本乡镇的防震减灾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的防震减灾经费,建立、健全防震抗震领导组,定期召开由防震抗震领导组成员参加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措施;协调各级各部门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通报重要震情和防震减灾工作情况。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与县防震抗震领导组的组成人员相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克服麻痹思想,按照本预案赋予的职责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具体的地震应急预案,确保地震应急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抓紧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信息系统、物资储备系统、救助技术系统和紧急救援队伍,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资储备系统,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的调集、运输与发放制度。

  要在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地震科学知识和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对震灾的警觉性。引导好社会舆论,及时平息可能出现的各种地震误传和谣言。积极推进地震保险业务的开展,提高社会互助和抗震救灾的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第三条 震害等级划分与相应对策

  5.0-5.9级为一般破坏性地震,6.0-6.9级为严重破坏性地震,7.0级以上为特大破坏性地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0级以下地震,如有破坏,可按照5.0-5.9级地震对策处理。

  本行政区域内如发生4.0-4.9级地震(或者发生3.0-3.9级地震,并造成县城有感),由震区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县地震局认真做好震情监测和分析,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县民政、建设、水务、教育、卫生等部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协助救灾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如发生5.0-5.9级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震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将震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灾情和震情,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如发生6.0-6.9级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将震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抓好抗震救灾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如发生7.0级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特大破坏性地震,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将震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实施紧急应急措施。

  各乡镇重要集镇和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地震,应急对策可提高一级。

  第四条 临震应急对策

  地震预报必须严格遵照国务院第255号令发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家地震局第2号局长令发布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

  县政府在接到省政府发布的本地区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适时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时间一般应限制在1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预报区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部署。

  二、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三、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适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应组织避震疏散。

  四、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五、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六、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七、其他必须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五条 震时应急对策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本预案第六条要求,迅速有效地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 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千方百计地将震灾损失和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及时将震情及灾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

  第六条 地震应急机构的组成与主要职责

  地震应急机构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县地震局、计划局、建设局、经贸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部门领导及震区乡镇长为成员。抗震救灾指挥部内设15个机构,其组成与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主 任:县政府办领导。

  副主任:县地震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及震区乡镇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掌握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抗震救灾指示;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经县政府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编写、印发抗震救灾简报;负责指挥部工作车辆的调集、指挥;负责处理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随同县委、县政府领导赴灾区工作;负责中央及省、市慰问团的有关接待工作。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震情监视组

  组 长:县地震局领导。

  主要职责:判定地震类型,收集核实宏观异常现象,监视余震活动,预报强余震,提出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救灾抢险组

  组 长:县人武部部长。

  副组长: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及震区乡镇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自备车辆和其他抢险设备,调派部队及民兵寻找营救伤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文物;负责火灾扑救和预防;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和投送;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程抢险组

  组 长:县建设局领导。

  副组长:县计划局、水利局、国土局、环保局、地震局、电力公司及震区乡镇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对震区水库大坝进行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对重要厂矿的厂房、高大烟囱、矿井设备、电力枢纽、供水管道等进行抢险排危加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制定恢复重建方案,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医疗防疫组

  组 长:县卫生局领导。

  副组长:县人民医院、中医院、防疫站及震区卫生院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预防和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器械等。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物资供应组

  组 长:县计划局领导。

  副组长:县经贸局及震区乡镇政府领导。

  成 员:县粮食局、民政局、供销社、物资公司领导。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以及外地支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通讯组

  组 长:县电信局领导。

  副组长:县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领导。

  主要职责:布设临时通讯网,保证震区与县委、县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地震局的通讯联系,保证地震现场地震监测仪器传输网络与县地震局监测中心随时畅通,及时沟通现场指挥部上下之间的通信联络;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通信畅通。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

  组 长:县公安局领导。

  副组长:县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武警中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领导。

  主要职责: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负责火灾扑救和预防。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交通运输组

  组 长:县交通局领导。

  副组长:县公路管理段、运输公司领导。

  主要职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负责运送救灾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等。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生活安置组

  组 长:县民政局领导。

  副组长:震区乡镇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工作;制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灾情调查和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做好接受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援救款物工作。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领导。

  副组长:县广电局、威信报社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新闻发布工作;接待、安排、管理外地新闻媒体记者的新闻采访;回答国内外对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负责震情、灾情的录像、摄影等。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生产自救组

  组 长:震区乡镇政府领导。

  副组长:县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民政局、人行、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领导。

  主要职责:宣传、组织震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组织学校尽快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财物管理组

  组 长:县财政局领导。

  副组长:县民政局及震区乡镇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筹集、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负责提出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向省、市政府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国内外请求援助计划。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震灾评估组

  组 长:县地震局领导。

  副组长:县计划局、建设局、民政局、统计局及震区乡镇 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协调、协助上级地震部门震灾评估专家组,统计地震伤亡人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地震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次生灾害预防组

  组 长:县水务局领导。

  副组长:县国土局、环保局、消防大队领导。

  成 员:县民政局、建设局、经贸局、电力公司、石油公司领导。

  主要职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险。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震后工作对策

  恢复重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办法,在恢复生产的基础上,重建家园。

  1.地震破坏严重,要求上级专项补贴恢复重建资金的地方和单位,要根据震灾评估组评定的灾情以及震后重新核定的地震烈度,对灾区的恢复重建进行全面规划,并经建设、地震和其他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上报审批。

  2.恢复重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设计和施工两大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对损坏严重的地震灾区所需恢复重建资金、物资要给予支持,对恢复重建工程要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物资管理要进行监督,在重建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3.各级要将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物资纳入计划,动员和筹集各方面的财力、物力,集中力量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问题。

  第八条 奖励和处罚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2)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3)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的;

  (5)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8)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10)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本预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