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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008-09-03   来源:红河县人民政府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红河县安生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特大矿山事故;

  (五)特大建筑(拆房)事故;

  (六)特大中毒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八)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红河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根据事故情况需要,由总指挥指定相关分管副县长和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劳保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局、县体育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驻县部队、武警部队、供电部门、运输部门、通讯电信部门、保险公司等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和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抢险进度情况,负责新闻发布。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四)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七)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特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新闻稿件须经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审定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八)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政府办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二)县安监局

  1.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重点目标的建议。

  2.牵头负责专家顾问组,提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负责协调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三)县公安局(含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各类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和现场勘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5.参与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调查。

  (四)县交通局

  1.负责各类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2.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

  (五)县建设局

  1.参与建筑施工、各类公园、游乐园、风景区(景点)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施工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与城市集中供气的燃气设施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乡镇提供技术支持。

  5.协助乡镇提供事故场所供水、供气管网及游乐设施、照明和浏览路网等情况。

  6.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六)县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2.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七)县卫生局

  1.负责特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负责调动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八)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3.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九)县水利局

  1.负责涉及水利设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有关事故水利设施的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十)县教育局

  1.参加涉及学校校舍和学校设施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抽查。

  (十一)县发改局

  负责特大安全事故中救援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

  (十二)县经贸局

  1.参加电力、机械、石化、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煤炭、黄金、石油、轻纺、食品、医药、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协助提供事故企业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十三)县文体局

  1.参加涉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馆)、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十四)县旅游局

  1.参加直属旅游企业并负责旅游团队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十五)县气象局

  负责特大安全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十六)县民政局

  1.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七)县财政局

  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的需要。

  (十八)县国土局

  1.负责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十九)县农业局

  1.负责农业机械、拖拉机、农用药品及杀鼠剂经营单位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二十)县供销社

  1.负责烟花爆竹、农药等储存、经营单位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二十一)县劳保局

  1.负责下属单位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调处各类工伤事故善后赔偿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二十二)县粮食局

  1.负责粮食储备仓(库)、下属粮油加工等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二十三)县林业局

  1.负责森林火灾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3.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二十四)县监察局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行政监察,参与事故调查。

  (二十五)县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

  (二十六)供电部门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3.负责电力行业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提供相关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二十七)电信、联通、移动红河分公司

  负责应急救援现场通讯保障。

  (二十八)运输部门(公司)

  负责公路运输和装卸方面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救援救灾物资安全运输。

  (三九)保险公司

  负责特大安全事故财产、人员赔偿事宜。

  (三十)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本边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县武警中队

  参与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抢救和事故现场保护。

  五、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对口管理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县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长和相关副县长,由县长或相关副县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部队,请求支持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州政府办、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投入动作,中心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做好疾病防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但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三)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四)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抢救伤员;

  2.处置险情;

  3.现场保护;

  4.维持秩序;

  5.疏散人员。

  (五)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六)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七)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八)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驻县部队和武警中队是特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当在本《预案》下发之日起30日内,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报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备案。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本预案由县安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