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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09-03   来源: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05]129号)要求,为及时、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事为民所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全力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大竹。

  2.工作原则

  2.1遵循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2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3.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全县境内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1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3.1.1统一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

  3.1.2、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1.3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

  3.1.4适时批准启动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

  3.1.5组织落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1.6必要时协调地方人民武装部队、公安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2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指挥中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此项工作的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交警大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3.3指挥中心内设综合协调组、救援组和后勤组

  3.3.1综合协调组

  3.3.1.1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拟订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的调配;负责协调指挥部其他各组工作;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和采访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1.2组成人员

  综合协调组由县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交警大队、运管所的分管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3.2救援组

  3.3.2.1主要职责

  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指定医院,调动医务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3.3.2.2组成人员

  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医疗、医药等部门参加,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

  3.3.3后勤保障组

  3.3.3.1主要职责

  组织公安、武警官兵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统一指挥后勤保障队伍;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和通信设备;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2组成人员

  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根据需要由县公安交警、交通、卫生、财政、广电、电信、供电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4.应急准备

  4.1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分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实行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对重特大隐患进行整改,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整改率。

  4.2部门职责

  4.2.1、县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席会议,负责对因推诿、延误而造成交通事故伤者死亡的案件进行倒查。

  4.2.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负责接警后与“120”进行信息通报,及时安排民警赶赴事故现场。与医疗机构密切配合,组织对车主、驾驶员以及事故处理民警急救常识的技能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医疗部门摧缴拖欠的医疗费用,保障医疗机构合法权益。预备吊装设备、牵引车辆,准备随时应对突发事故。

  4.2.3县卫生局:负责按照“布局合理、抢救及时有效”的原则,在全县尽快确立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急救医院,并制定医疗机构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处理方案。督促医疗机构实行“先抢救、后收费”的原则,快速抢救交通事故伤员,全力减少死亡;同时医疗机构除抢救外,在治疗过程中不能滥检查滥用药,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解决。要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因推诿、延误伤员抢救时间而导致死亡的有关责任人员。

  4.2.4县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积极支付伤员抢救期间必需的医疗费用,确保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构长期、稳定地运转。

  4.2.5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无条件地筹集资金、物资组织对伤者的全力救治和善后安抚工作,及时支付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和赔付费用。伤员出院3个月内付清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种费用。对不及时组织资金、物资施救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2.6县消防大队:预备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及常规破拆工具等,用于破拆变形汽车,开辟疏散通道;预备登高车、登高云梯、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等高空抢险设备,负责悬崖等高空抢险;预备消防车、氧气呼吸器等,负责灭火和高温、有毒有害、腐蚀场所施救。

  4.2.7其他相关部门:武警五中队、县武警中队预备抢险救灾预备队,担任特大事故抢险施救突击任务;县交通局负责救护设备运送保障,预备开挖设备等抢险施救机具,负责公路垮塌事故施救;县水务局预备潜水员、潜水服、冲锋舟等,负责水下抢险;县电力公司预备事故现场应急电源、照明设备及安装、维修等器具,负责抢险照明。

  4.3工作措施

  4.3.1建立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以“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为中心,实行“122”与“110”、“120”之间的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信息联络畅通,遇有伤人交通事故发生时反应迅速,实现同时接警,同步出动,赢得伤员抢救的第一时间,减少继发性死亡。

  4.3.2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公路沿线的医院、乡镇卫生院应建立交通事故伤员抢救应急机制,做到急救车辆、担架、急救药品、急救器材等齐备完好,值勤医生、护士随时处于待命状态,遇有伤人交通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伤员实施抢救并实行“先抢救、后收费”的快速抢救制度。

  4.3.3加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入户、年度审验业务中,督促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客车乘座险,对不按规定投保的机动车辆不上户不年审,确保机动车辆发生伤人事故后,保险公司先行预付医疗抢救费用。

  4.3.4建立交通事故伤员急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急救常识,提高先期处置交通事故伤员的水平和能力。由县卫生局和县交警大队组织对车主、驾驶员、交通民警急救常识的培训,督促驾驶学校增设急救常识的培训内容,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伤员的死亡。

  5.应急救援

  5.1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自救,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立即报告市重特大事故指挥中心及有关单位、部门。指挥中心值班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2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后,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性质和严重程度,紧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5.3参加现场救援的人员必须严格按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5.4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按《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春运和节假日必须报告县政府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便于掌握情况,及时组织施救,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人数。

  6、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准启动本预案。

  6.1本县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6.2本县辖区内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一般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