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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008-11-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有效处置我县境内发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友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因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一、监管与预报

  (一)监管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监管机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监管信息员,各非煤矿山企业设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报告员,形成县、企业二级监管网络。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按上级下达的监管任务以及实际情况按时完成监管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管报告。

  (二)监管范围和种类

  监管范围:凡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的单位。

  监管种类: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

  (三)监管方式

  县监管机构对所辖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监管;对重点监管单位,县监管机构每半月检查1次;对一般性监管企业,县监管机构每月检查1次。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报告员负责所在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县监管机构。

  (四)监管结果处理和预报

  县监管机构要对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分析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及时上报预测报告。对监管的过程逐一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二、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做出反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实施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安定。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立即上报县政府,并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速报制度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时,都应立即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灾情、灾害做出判断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机构。

  (二)灾情确认分级

  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情按其程序分为三个等级:

  1、重、特大型:一次性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大型: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中、小型: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1、发生重、特大型或大型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市级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在应急过程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2、中、小型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组织,安置疏散群众;组织非煤矿山职工进行自救互救;平息谣传或误解,维护社会安定。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情况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县非煤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受伤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预案启动程序

  (一)县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三)有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总工会副主席

  县电业局副局长

  驻县消防大队队长

  驻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著同志兼任,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组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接警电话:5811400。

  3、职责分工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紧急联系,迅速组织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领导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县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县急救中心和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县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7)县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8)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9)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0)县电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1)县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县政府设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指挥部应指定有关单位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三)技术保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防治应急指挥中心成立专家组,由县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建设局、环保局、电业局等部门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事故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六、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兑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七、相关事项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初组织对预案可行性进行1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做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县政府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报。

  (四)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五)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