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县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政府为主,实行镇长负责制。事发地镇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县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有关部门应与事发地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可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 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丰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 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县安委会为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县工矿企业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安监局、发改经贸委、总工会、公安局、监察局、人武部、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劳动保障局、农林局、民政局、环保局、国资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电信局、县委宣传部、武警总队、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全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公安系统迅速调集部队和公安干警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为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执行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全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及其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等;督促、检查各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和维护丰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综合全县事故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县安委会)。
县国资委参与县属国有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国有工矿企业的应急工作。
县安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是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平时为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咨询,紧急状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发生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由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迅速有效地层开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正确判断事故地灾情的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波及范围,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配有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员单位:县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组员单位:县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武警、消防部队及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收集事故灾害信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3)转移安置组。组员单位:县公安局、卫生局、经贸委,事故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主要职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的转移工作;组织协调抢救工作所需的救灾经费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员单位:县电信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主要职责:确保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中的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组。组员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等。主要职责:确保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
(6)物资供应组。组员单位:县发改经贸委、国资委,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主要职责:全力保障抢救工作所需的物资供应;做好抢救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及时组织运送到事故现场。
(7)医疗卫生组。组员单位:县卫生局,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后勤保障组。组员单位: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主要职责:组织公安民警和保卫人员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药品、食品;协助组织经过批准的拍摄、采访等活动。
(9)善后安置组。组员单位: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红十字会,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接受救灾捐赠,及时发放捐赠品和捐赠资金。
(10)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协调。主要职责:制定对外信息发布规则;审查重大信息的发布;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由企业调度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到企业负责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县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县政府。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根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I级预警(红色),由省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请示国家确认后,由省长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由担任省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总指挥的副省长确认,并请示省长后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由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会)请示省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后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由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县安委会)请示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会)后确认并发布。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各镇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如果事故预警级别为Ⅳ级以上,则需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报告的程序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2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县政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5.4 指挥协调
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县指挥中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县市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5 信息资源采集
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6 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指导事故发生所在地镇政府做好事故救援。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5.7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8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5.9 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和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5.10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5.11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5.12 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 保险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吸取此次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各工矿企业要重视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
7.2 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镇人民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3 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构筑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7.4 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县发改经贸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的供应。同时县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镇政府要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县卫生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 资金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协调解决。对全县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7.7 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自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8 教育、培训和演习
各镇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镇、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工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周边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矿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工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督促有关工矿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 奖惩
8.1 奖励
对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镇、本部门的工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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