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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1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必须遵守本预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个体户应向县经贸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县经贸局制定。

  县经贸局应当向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县经贸局)备案。

  第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县经贸局)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第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县人民政府的指挥、领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县经贸局)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三、法律责任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四、附则

  第十二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预案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