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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安全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8-11-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商洛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镇安县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2人以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10-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5000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多个行业和部门,或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领导认为需要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群众的基础性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政府、县安委会为主。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政府为主,实行乡镇政府乡镇长负责制;必要时由县安委会直接组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与各有关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预防为主,防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作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平时演练,关键时要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无不胜。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应急委员会、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  领导机构

    县安委会为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县安委会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2)全面准确地了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各种信息资料,分析把握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故的决策;(3)必要时,协调县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监管局是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县级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各有关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应急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县安委会办公室与各乡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及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如图1),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2.4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应急支持保障机构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成立相关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承担应急支持保障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县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中,各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服从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并做好与市对口管理部门和其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要及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图1  镇安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2.4.1  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

    (1)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其他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安监局开展上述领域特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国资局参与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所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3)县经贸局负责下属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下属企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4)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城市燃气和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特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开展建设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和消防火灾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公安处开展道路交通和火灾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6)县卫生局负责全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配合市卫生局开展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7)县交通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交通局开展道路交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道路外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农业局开展农机道路外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县质监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质监局开展特种设备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0)县电力局负责全县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电力局开展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县文体局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发生危害游客人身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旅游局开展旅游行业特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城市供水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2  有关部门的应急保障职责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通信保障由县电信局、商洛移动公司镇安分公司、商洛联通公司镇安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指导;镇安武警中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3)镇安武警中队根据县安委会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的请求,组织武警战士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特别重大、特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4)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投资,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经县发展计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5)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和县国资办负责组织协调。

    (6)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7)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工作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8)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9)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10)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提供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2.5  乡镇机构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应结合实际,明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和范围。

    2.6  生产经营单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其他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主管单位均应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抢险救援队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上述单位,没有建立救援机构的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委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2.7  专家组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各机构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8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中心、公安消防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它社会救援力量。

    2.9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安委会负责人同志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事故单位和事发生地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先期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在铁路或者涉及到其他多个领域、乡镇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特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理部门。中、省、市在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领导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县委、县政府转来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如图2)。

 

图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凡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乡镇的安全监管站和乡镇应逐级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我县生产经营单位在县外发生特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县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

    如果需要社会力量援助时,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如果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乡镇、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同时,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镇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行动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Ⅰ级、Ⅱ级应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及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要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组织实施救援。

    4.1.1  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民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县安委会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响应

    进入Ⅰ、Ⅱ、Ⅲ、Ⅳ级级时,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镇安县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镇安县非金属矿山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镇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镇安县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镇安县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镇安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时,按照《镇安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镇安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发生农机道路外安全事故灾难,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照《镇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镇安县电力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6)发生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灾难,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3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Ⅱ、Ⅲ、Ⅳ级响应后,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中、省、市在镇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应立即报告企业上级单位和市国资委,Ⅳ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委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县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指挥。

    4.2.1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时的职责

    进入Ⅰ、Ⅱ、Ⅳ级响应时的主要职责:

    (1)立即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负责同志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灾难情况;

    (2)其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组织成立或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全面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应急救援方案;

    (4)组织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协调指挥参加救援的消防队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的主要职责: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

    (3)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急响应时的职责

    进入Ⅰ、Ⅱ、Ⅳ级响应时的主要职责:

    (1)立即启动《镇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负责同志、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情况;

    (2)其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事发现场,根据县安委会负责同志指示,组织成立或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组织指挥和协调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组织指挥和协调参加救援的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队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负责同志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方案制订和救援进展情况。

    进入Ⅳ级响应的主要职责:

    (1)向县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和所在乡镇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乡镇、跨领域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县卫生局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乡镇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乡镇、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时,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将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结果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4.9  信息发布

    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由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地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

    4.10  应急结果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提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乡镇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地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其工作任务是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其他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县长途线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

    6.2  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政府应建立完善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卫生资源信息。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发生跨乡镇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及储备情况。

    县计委、县工经局和县商务局负责协调跨乡镇的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用。

    6.8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负责本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的落实。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安委办及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6.9  社会动员保障

    县有关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时,乡镇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政府负责提供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  科技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提供相关帮助。

    县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面临的重大问题,组织应用先进的处置技术和装备。

    6.12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宿,做到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3  其他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特殊需求制定相应的临时保障方案。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应予以支持配合。

    乡镇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乡镇政府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培训教材。

    7.3  演习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和演练的监督指导,适时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各乡镇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和各乡镇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  附  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县辖行政区域内铁路、省道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城镇2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5.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县辖行政区域内铁路、国道等主干线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城镇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飞行事故。

    3.县辖行政区域内铁路、国道等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城镇5000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飞行事故。

    3.县辖行政区域内铁路、国道等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城镇5000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的事故。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奖惩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1)出色完成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灾难或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人员,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因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加重处罚。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监督检查

    县安委办公室对镇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4 沟通与协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应积极建立与其他兄弟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活动,开展与其他兄弟县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镇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