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危害,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包括以下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可造成人员伤亡、相邻建筑损坏、一台设备的爆炸可能会造成其它相邻设备的连续爆炸和火灾事故。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露事故:泄露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随着介质浓度的增大,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会发生爆炸从而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泄露介质为有毒介质时,会随风扩散造成中毒事故。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非压力类特种设备造成的机械损伤事故。常见的事故类型有:触电、倾翻、撞击、倒塌、折断或从高处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此类事故一般不会进一步扩大。
1.3.2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以下(含1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为伊金霍洛旗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不含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
1.4.2本预案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设备事故。如:地震、台风等。
1.5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任副总指挥,旗政府办、经济商务局、公安局、总工会、卫生局、消防支队、交通局、民政局为成员单位的伊金霍洛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其职责是:制定和修订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发布和解除救援命令、信号;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发现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协调周边单位和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组织事故预案的演练;发布和公告事故信息、新闻。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旗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其职责是:
2.2.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其职责是:负责日常组织协调、上传下达及事故救援时的通讯联络;负责事故报告,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抢险组: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消防支队组成,协同事故单位,为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工作。
2.2.3安全保卫组:由旗公安局派员,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
2.2.4后勤保障组:由旗政府办、交通局组成。其职责是搞好处理突发事件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资采集和交通工具的调配。
2.2.5医疗救护组:由旗卫生局派员,协同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2.2.6善后处理组:由旗工会、民政局组成。其职责是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的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2.2.7事故调查组: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经济商务局组成。其职责是会同专家组成员、上级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工作要求
3.1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行动,职责明确,力量集中,措施得力,群专结合,快速有效。
3.2责任体系。
3.2.1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使用单位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单位和事故第一责任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2.3对瞒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信息监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及重点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3.3.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3.3.2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3.3重要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3.3.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3.3.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及重要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4专家指导。
为防止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现场因不熟悉其特性而延误或扩大事故势态,特聘请专家参与指挥部的救援工作。专家由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联络。
3.5预防。
3.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和重要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救援物资等。
3.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包括以下内容:
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3.5.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5.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6报警。
3.6.1报警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拨打110或119报警,并报告其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业主或者聘用人员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旗人民政府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旗公安局、经济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3.6.2报警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时间;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3.6.3报警信息发布。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报警信息。
3.7预案启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有关部门及特种设备专家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发生事故类别,制定详细而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
3.8应急救援。
3.8.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3.8.2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3.8.3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要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城镇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8.4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3.8.5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3.8.6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8.7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
3.8.8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8.9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3.9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事故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安排所需物资的调运,并做好救助期间的物资储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经费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来源,数量其使用范围,只能用于本次事故的抢险、处理、人员的安置、救护等。
3.10交通运输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交通运输工具,并确保其完好,能够正常使用。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发生后交通管制和运输线路的规划,并保障其畅通。
3.11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由医疗救护组负责联系卫生部门,决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负责各专门医护人员的调度等。
3.12治安保障。
应急状态下,安全保卫组负责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员破坏和其它事故。
3.13社会动员保障。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别重大时,应及时启动社会动员,社会动员由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动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联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
3.14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大企业及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装置及特种设备的特性,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其数量应足以满足救援和抢险需要,救援和抢险装备存放在各单位单独设立的存放处,存放位置应处于显要地位,并应保证取用装备及时、方法简单,救援和抢险装备应设专人保管,并应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3.15技术保障。
专家组成员应均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应急能力和经验。
3.16应急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队伍主要依靠企业单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消防部队,各企业应针对不同的生产装置、不同的特种设备建立相应的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
3.1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发生时,如需疏散人群,应就近选择公园、广场、人防工程、院校等,作为紧急避难场所。此项工作由安全保卫组负责。
3.18预案终止。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的决策机构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做出应急救授工作结束决定时,办公室草拟新闻发布稿,指定新闻发言人予以发布。其他救援工作组经指挥部同意,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3.19善后处理。
3.19.1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组负责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及伤亡人员(家属)协商,通报伤亡人员的安置办法,补偿的依据。所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由后勤保障组核定补偿标准、数量,确定补偿日期和补偿办法,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事故现场的清理和处理,灾后重建由事故发生单位拟定方案,在事故结束后上报事故指挥部,由事故指挥部组织讨论其可行性,经确定后的方案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和处理,其它保障和服务单位配合工作。清理方案要明确责任人、指挥人员、操作人员、操作清理程序、要预见到可能再发生事故及救助处理的办法。
3.19.2社会救助。
办公室负责制定社会救助方案,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的宣传和组织,所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善后处理组负责管理,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由善后处理组提出方案,报指挥部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将资金和物资发放的数量、用处统一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3.19.3保险。
事故发生后,事故后处理组和事故单位负责联系各保险机构确定事故单位设备及伤亡人员参保的品种、数量,由各保险机构及时核对,核算理赔金额,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3.19.4调查和总结。
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组依照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副本送达旗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3.20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3.20.1公共宣传教育。
特种设备日常工作机构的联络电话为0477—8690911。为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由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每年的“3.15”前后通过媒体、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3.20.2培训。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均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开展培训,组织考核,培训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
3.20.3演练。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组成的抢险救援队伍,每年要在各自的范围内进行演练,演练内容包括前期处置、后继处置、伤员救护、人员集结、抢险救援、设备使用等等。每次演练的内容、目的、状况、问题等都要作真实记载。
4.附则
4.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4.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解释和修订。
4.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