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其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坚持%26ldquo;四个维护%26rdquo;。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强的特点,处置这类事件,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
(3)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正解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民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防范、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
(4)运用法律手段处置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置,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5)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明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并按照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6)积极做好防范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7)相信、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民族干部队伍、民族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骨干队伍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8)严格宣传纪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先送有关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对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报请国务院批准。
1.3适用范围及事件等级
1.3.1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民族领域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公民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因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的事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1.3.2按照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事件的紧急程度,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其分级标准按国家民委和省民宗局《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2.1.1机构设置
按照市政府%26ldquo;三定方案%26rdquo;中关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能规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族科,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人秘科、民族科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积极主动地协助、配合市委、市政府,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2)指导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
(3)加强对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可能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设,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宗局;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4)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等事项。
(5)对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2.1.3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1)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
A、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有关科对事件进行处置。
B、负责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联系,收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
C、指导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事件的类别和等级,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D、根据事件处置需要,负责向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E、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派出工作人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F、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有关机制,提出工作建议。
(2)各科职责
A、人秘科
做好值班工作,及时将收到的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如发生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负责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和省民宗局。
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人秘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省民宗局办公室报送信息。
根据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定期上报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的情况,汇总研究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省民宗局办公室。
组织或审核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新闻稿件。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与有关新闻单位的协调工作。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B、民族科
及时发现和掌握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群体性事件的重大情况,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负责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联系,收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并指导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事件的类别和等级,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与市直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协助做好有关院校的稳定工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与市教育局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做好事件的有关涉外工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与市政府外事办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做好有关信访工作。
2.3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职责
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1.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事发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1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在事发2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民宗局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收到Ⅰ级事件相关信息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民族科立即与事发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领导小组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局有关科在4小时内将信息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指导下,组织局有关科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建议启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A、协调市政府外事办参与处置或指导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涉外事务。
B、协调市教育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处置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C、协调市公安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以下事件:
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权属纠纷及民族纠纷引发的聚众械斗等事件;
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
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
D、协调市民政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各地民政主管部门处置边界地区发生的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事件。
E、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涉及不同民族公民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F、协调市水利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各地水利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事纠纷引发的事件。
G、协调市农业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草场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H、协调市广电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各地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处置因广播影视作品中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引发的事件。
I、协调市新闻出版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各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处置因出版物中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引发的事件。
J、协调市林业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2)人秘科: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人秘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3)民族科:在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局机关其他科做好相应工作。
3.1.2重大事件(Ⅱ级):事发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在事发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然后书面报告。收到Ⅱ级事件信息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民族科立即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领导小组宣布Ⅱ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局有关科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指导下,组织局有关科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
(2)人秘科: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过人秘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3)民族科:在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局机关其他科做好相关工作。
3.1.3较大事件(Ⅲ级):事发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6小时内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书面报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在事发12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然后书面报告。收到Ⅲ级事件信息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民族科立即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领导小组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有关科及时把信息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局有关科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党委、政府以及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2)人秘科: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过人秘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3)民族科:在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与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及向相关地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指导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局机关其他科做好相应工作。
3.2信息报送及处理
3.2.1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管理领域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通报。
3.2.2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区分事件的性质、规模,分类处理。当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达到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程度时,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当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达到较大(Ⅲ级)程度时,按照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发布。
3.2.3各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信息报送及处置
(1)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形成一个覆盖面广、反应灵敏、渠道通畅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的信息网络。
(2)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收集和报送。
(3)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及时把当地发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置问题的主动权。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后期处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妥善地协助、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对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工作,并组织开展对事件损失的评估工作,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组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局人秘科、民族科和相关科及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
4.2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需要向市财政提出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4.3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讯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4物资保障
建立和健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员所必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4.5人员培训
积极组织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员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对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5附则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5.1.1预案管理
本预案正式文本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并报市人民政府、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同时分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有关科及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5.1.2预案更新
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修订与更新,特别是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使之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工作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5.3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中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参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3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5.3本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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