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迅速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四)锅炉爆炸事故;
(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七)客运索道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重特大事故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一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四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会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并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明确职责,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预案涵盖的是瓯海区境内的特种设备所涉及的事故,是政府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的一部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应与相关联的应急预案保持协调,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保持与区政府的消防、公安、环保、卫生、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遵循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接受统一的信息,接受统一的指挥。
第二章 事故预防的责任落实
第六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督促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使用单位建立预警机制和预防机制。
1、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2、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检查,适时进行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预防事故发生。
3、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杜绝、消除违章操作和错误操作,有效避免和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4、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定期维护保养、依法安排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状态完好,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培训、定期演练,提高实战抢险的能力,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5、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时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l00%,保证对检验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率达100%。
第七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列入区政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中。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在预防事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帮助各镇、街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督促和帮助各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事故指挥系统及救援队伍
第九条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
第十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承担。其职责是:
1、对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
2、针对不同事故组织和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告知大众。
6、协调组织建立现代化的监督、控制、检查体系,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提高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置的效率。
7、办公室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为88524178,88527452。
第十二条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保持联系畅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质监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见附见二。
各有关人员的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十三条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实施机构的设置、分工及职责。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实施机构设置二个单位,经协商,由市特检中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移动式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事故救援;市南方游乐设备总厂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事故救援。区应急救援实施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七大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的编制、完善,明确规定分工和责任,确保各类具体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章可循。
2、负责各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所有应急救援装备随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3、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和能力,不断完善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应急救援迅速有效的开展。
4、应急救援实施机构分为四个小组:锅炉事故救援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救援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事故救援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救援组。各救援组由相关的检测检验部门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各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小组应立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赶赴现场,科学处置事故,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l、优先原则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一切工作以事故应急救援为优先。得到紧急救援的指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携带相关的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和自身安全。
2、科学原则
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所有参与救援的人员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平时应开展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熟练掌握各种应急救援设备、仪器的使用方法,研究探讨各类事故所应采取的救援措施,并适时开展模拟训练和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事故紧急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业主在知情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报告,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2、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出事地点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3、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必要时,应请求区政府启动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 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问(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应当将下列内容续报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
2、事故处置和紧急救援情况;
3、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将事故和紧急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l、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下的严重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调查处理,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领导一起参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2、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或与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和技术机构有关人员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领导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协助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分管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当会同区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由区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调查工作。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鉴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各异、救援具体方案由救援实施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实施。
2、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二十二条 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设:
l、现场协调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抢险救灾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所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置,防止已发生事故进一步扩大。如遇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健康的,要及时组织群众撤离。
3、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4、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6、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现场其他人员。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8、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环境的检测工作。
9、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五条 外地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本区发生事故,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救援工作纪律。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七条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机构根据不同类型特种设备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1、工具:安全绳、救生气垫、灭火器材、防爆网罩、惰性保护气体、铜制常用钳工工具;
2、设备:排风机、低压强光照明设备、移动式发电设备、气割设备、电焊机、紧急堵漏装置、防滑力测定仪;
3,仪器:对讲机、摄像照相器材、全站仪、动静态应变仪、钢丝绳探伤仪、随行速度测试仪、安全防坠落测试仪、易燃气体监测仪、气体浓度监测仪;
4、车辆:有救援装置的专用车辆;
5、防护服: 防爆背心、防爆钢盔、防化服及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6、医疗急救箱及常用抢救药品、氧气呼吸器。
第二十八条 救援装备和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七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立即拨打110或119报告,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按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要求紧急报告。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三)当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区政府以及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并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预案的启动:
事故发生地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并赶赴事故发生现场指挥抢险。若遇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等原因需启动本预案时,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必须立即向区政府报告请求批准启动区政府的紧急救援预案。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报告,根据事故情况及可能的发展态势,由局长决定是否向区政府报告。属重特大事故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区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八章 后期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危险消除以后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发生严重事故时,如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派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携带必要的文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 事故的调查应按“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l、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可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2,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条 本预案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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