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与分级
1.3.1 概念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1.3.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事故。
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事故。
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省政府或者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其成员单位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气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省安委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指挥省本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维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库;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扑灭火灾、洗消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对有毒化学物质在大气、水域、土壤中的扩散进行分析,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及时检测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联系后方医院。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国资委: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相关技术资料;组织人员紧急处理或者修复被破坏的相关重大设施;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有关信息;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及应急频率的提供;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服务;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由省本级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武警总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规划;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巡查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数据库。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实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
3.2 监测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全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全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网络,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 报告
(1)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政府。
(4)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3.4 预警
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2)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发生II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设区的市应急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5)发生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III级或者设区的市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超出设区的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措施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向省安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
③根据相关的预案、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④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2)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省安委会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信息;
④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⑤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方面的支援工作;
⑦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⑧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4.4 信息处理
(1)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II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安委会办公室接到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后,要按规定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有关企事业单位发生II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可直接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在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2)省和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跟踪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需要上级协调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援时,可及时提出请求。
(3)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4)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具体组织有关专业应急机构研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处理方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5)省和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和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6)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省外事办公室。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5 指挥与协调
4.5.1 机制
(1)进入应急状态后,由省安委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直接负责。
(2)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除外)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接受省安委会指挥。
(3)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接受省安委会的协调。
4.5.2 主要内容
(1)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必要时提出请求国家增援的建议;
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④指挥、协调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的救援力量和事故发生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
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和装备;
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⑧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
⑨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⑩建立现场的通信联络方式。
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事故发生地的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在省安委会下达指令之前,指挥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和医疗移送;
③落实省安委会下达的各项应急救援指令。
4.6 紧急处置
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省安委会的命令后,应当立刻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和发生事故的不同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救援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物理状态、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2)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4)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5)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做出相应安排,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
(6)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省安委会办公室可以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予以支援。
4.10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省、设区的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区域的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进行分析处理,及时监测、确定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及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环境数据。
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保部门报送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要及时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4.11 新闻报道
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市委宣传部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设区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者涉外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省政府或者省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5.2 奖励与抚恤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5.3 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5.4 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总结
由省本级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省安委会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2)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⑶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队伍保障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2.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6.2.3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2)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省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中毒抢救、现场调查、毒物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6.2.4 治安保障
(1)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报警电话、灾情受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普及工作。
(2)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存或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6.4.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内容列入本级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6.4.3 演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向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情况,以及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