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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8-12-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保障重、特大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的安全稳定,促进珲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珲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1.3 分类分级

  (1)分类

  ①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②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③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安全生产事故

  ④建筑施工、建筑物坍塌安全生产事故

  ⑤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事故

  ⑥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2)分级

  按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可控性及影响范围因素,一般可分为四级:

  Ⅰ级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灾难事故;

  Ⅱ级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包括: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灾难事故;

  Ⅲ级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灾难事故;

  Ⅳ级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灾难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珲春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的应急救援。

  1.5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时机,迅速、果断、妥善、有序地处置安全生产灾难事故,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1.6.2 加强指导、积极预防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全面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运用科学手段积极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的发生。

  1.6.3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共同施救原则。要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维持好现场秩序,确保施救工作顺利开展,并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6.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迅速处置原则。要以发生地为主,根据损失程度和安全生产灾难事故范围,视情况确定处置级别和规模。接到案情后,要快速反应,迅速出击,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

  1.6.5 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减少损失原则。要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的危害。

  1.7 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1.7.1 抢救受害人员;

  1.7.2 控制危险源;

  1.7.3 指导人员防护,组织人员撤离;

  1.7.4 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

  1.7.5 查清事故原因,估算危害程度。

  1. 8应急预案体系

  1.8.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下发并公布实施。

  1.8.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部门应急预案。各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1.8.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1.8.4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部门预案和地方预案应不断补充、完善。

  2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部

  2.1.1 为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市政府根据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珲春市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全市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相应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珲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2 市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驻军及武警部队、市卫生局、市经济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市农电公司、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等部门组成。

  2.1.3 指挥部职责

  1、制订处置总体决策和行动方案,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有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与指挥调度中心及各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事故现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

  3、组织实施防毒面具、饮食、衣物等器材工具的调度和医疗救护的总体工作。

  4、根据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需要,就近使用各种设备,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

  5、根据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疏散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

  6、根据紧急需要,调度指挥供电、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消防大队以及驻军、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7、确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

  8、负责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信息处理,由市应急办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负责收集、汇总、整理事故报告。

  2.1.4 成员单位职责

  (1)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市安监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

  (2)市公安局: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死亡人员死亡事实的确定;负责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和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专家顾问组有关成员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配置1辆应急救援指挥车及必要的配套装备,随时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4)市消防大队: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控制和扑灭火灾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品的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组织20人以上的突击队,准备5辆以上消防车、100套防毒面具、20套以上防化服装、100套灭火器材、20件破坏器材等相应的救援装备,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5)市武警部队:参与伤员的搜救、安全警戒、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的疏散等工作;组织20人以上的突击队,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伤员救护的抢救预案;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集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技术认定等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7)市经济局:负责工矿商贸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抢险物资的征集供应;组织恢复生产;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负责征集10辆以上货运车、5辆以上客运车、2辆平板拖车、2台推土机、2台挖掘机、3台装载机、1台汽车起重机、3辆自卸车、配备相应的操作手(驾驶员),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9)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和石油天然气储运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负责征集3台推土机、3台挖掘机、3台装载机、2台汽车起重机、3辆自卸车、2辆气体槽罐车(每辆5吨以上),配备相应的操作手(驾驶员),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1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1)市水利局:负责水域、航道和水利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负责征集2艘快艇、2台大型水泵及相应的排水管,配备5~8名水手,随时投入水上及井下透水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珲春石油公司:负责成品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准备2辆液体槽罐车(每辆5吨以上)、2台移动式加油机,保障成品油的供应,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13)珲春铁路公司:负责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保障铁路畅通和救援物资的运输。

  (14)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漏等重、特大事故所产生的有毒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有毒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负责事故现场有毒物质的处理。

  (15)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情报、预报。

  (16)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负责市本级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1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人员的安置和社会救济队伍及落实救济物资,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保险、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19)珲春供电、农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和事故现场断电应急处置;各配备1台75KW以上的移动式发电机,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0)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抢修电信设施,保证事故现场、控制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畅通,必要时要建立通讯专线。

  (21)保险公司:负责事故损失的评估和理赔工作。

  2.1.5 办公室

  珲春市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发生安全事故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

  (2)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传递、上报信息;分析动态,及时形成阶段性报告和总体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延边煤矿监管局、珲春市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贯彻落实市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漫延扩大;

  (6)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7)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衔接新闻机构,必要时经指挥部批准接受媒体的采访;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分工及职责

  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报告给市政府,并迅速协调各组开展工作。

  (1) 现场指挥组

  ①了解现场情况,确定侦察方向,并根据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

  ②部署救人、救物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③警戒爆炸、泄漏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④研究并制定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

  ⑤联系并确定救援物资供应渠道、来源以及设备调度的途径,责成公交管理部门、铁路部门、当地驻军或武警部门负责救援物资的运输。

  人员调集:在接到报警后,指挥调度中心经领导授权,调动全市公安、消防、驻军、武警或其他社会力量。

  该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等领导组成。

  (2)社会力量保障组

  ①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指挥调度中心的指令及时组织公安、消防、武警部队或其他社会力量参加重、特大灾难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②组织调集市内的特种机械、特种抢险救护器材赶赴重、特大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③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该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经济局局长、珲春石油公司经理、市内经营、运输、储运单位负责人组成。

  (3) 抢险救援组

  ①指挥消防部门组成救援小组,分别从内部和外部对被围困人员进行营救,必要时可以调动高架消防车或城建部门的维修用登高车辆进行外部救援,也可以征用近一切可以用来实施救援的器材,完成救人、灭火任务;消除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品泄露和扩散;协调现场医疗救援组调集一切可用车辆,尽快运送伤员到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②组织发生事故单位职工、驻军、武警、边防部队官兵对事故现场的重要物资进行抢救、疏散。

  ③完成其他的急难险重任务。

  该组由珲春驻军、珲春武警部队、珲春边防大队,珲春消防大队、市矿业集团矿山救援大队组成。

  (4) 现场管控组

  ①组织充足警力,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警戒事故现场,严禁无关人员出入,防止事故现场出现盗窃等刑事案件。

  ②疏散事故现场周围群众,维护事故现场及附近的交通秩序,指挥、调度、疏导事故现场抢险车辆,并对主要道路进行管制。

  ③保障发生事故现场消防车辆及救援车辆的畅通。

  该组由市公安局治安、交警部门组成。

  (5) 医疗救护组

  ①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事故发生地各大医院一切救护车辆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全力抢救伤员。

  ②协调医院做好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协调州内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③调集救护工作需要的各种医疗设备、药品,全面保障伤员救治工作顺畅开展。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本着就近的原则,将伤员迅速送至就近的医院,重伤员应在最近的医院实施抢救,轻伤员可以安置在稍远医院治疗。

  该组由市卫生局及各医院组成。

  (6) 环境监测组

  ①组织技术人员携带监测仪器赶赴事故现场,对爆炸、泄漏毒化气体进行环境监测。。

  ②测定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爆炸极限以及可能造成的冲击波、地震波。。

  ③及时向指挥部通报监测情况,并提出疏散群众、妥善处置的合理化建议。

  ④坚守岗位,同一线指挥员保持密切联系,不断进行监测,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正确判断,及时反馈给指挥部,直到险情排除。

  该组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7) 气象观测组

  ①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天气情况进行监测,将信息传达总指挥部,直到险情排除。

  ②分析提供天气变化对事故现场影响,协助指挥部修改应急方案、计划和事故处置对策。

  该组由市气象局负责。

  (8) 电力供应组

  ①组织电力抢险救援车辆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断开威胁抢险救援战斗的事故现场供电线路。

  ②保障事故处置所需的动力用电。

  ③由电力抢险救援人员对事故现场的电力设备进行保护,防止电力设备被盗。

  ④调集器材装备,做好长时间战斗的准备工作,在险情排除后,撤走全部无关的电力器材装备。

  该组由市供电公司、农电公司组成。

  (9) 现场通讯组

  ①负责组织人员抢修电信设施,保障事故现场、控制中心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系和畅通。

  ②保障指挥部随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必要时要建立通讯专线。

  该组由市网通公司、移动公司组成。

  (10) 新闻发布组

  ①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发布事故现场信息,传达市政府的命令和通告。

  ②发布市政府对受害群众的安置、救助信息及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③稳定受害群众情绪,维护社会治安。

  新闻发布工作方案:

  ①得到通知后,市委宣传部、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单位要派得力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但不得干扰事故抢险救援战斗。

  ②市委宣传部、电视台、电台和报社负责发布现场信息、救援信息、救助情况以及传达市政府命令和通告等各项准备工作。

  ③对事故做连续报道

  该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副秘书长、广电局、报社组成。

  (11) 专家咨询组

  组织专家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12) 调查取证组

  ①负责进行现场勘察及提取痕迹物证工作,确定事故调查范围;

  ②对重大责任人和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或追踪堵截,组织对重大责任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审查。

  该组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组成。

  (13) 恢复与善后处理组

  ①组织力量调集所需重建物资,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事故单位的生产和生活。

  ②清理现场,清除相关障碍及残留物,保证事故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伤亡人员的救治和抚恤工作,凡参保单位和个人,保险部门要按时完成理赔工作。

  ④凡爆炸、泄漏事故或事故后造成污染殃及居民财产或污染农田及农作物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予以赔偿。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局、市总工会、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分别负责恢复与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2.2 安全事故部门应急指挥部

  按事故级别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参照市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实际,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局长担任。

  2.3 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安全事故专家库,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 联络员

  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建全市安全事故应急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各乡镇、各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下传、反馈、落实和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应急时,相关部门须固定一名联络员坚守岗位,保持有效联系。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生产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生产安全形势,对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市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质监局、经济局联合发布生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传递、发布安全综合信息。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检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日常监管

  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生产安全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安监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举报电话:13944353200(昼夜)

  3.2.3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给市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生产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管,按规定报告。将安全隐患信息及时上报给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部门。

  3.3.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方式

  按事件分级标准及时限要求,分别向政府及上级部门以文字材料和专用统计表的形式报告。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应向上级报告的应立即向州政府及其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尽快形成总结报告,最迟不超过30日。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阶段随时进行,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先行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紧急救援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下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员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4.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省政府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省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险源。

  4.2.2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级)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州)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省政府应急响应

  省政府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州、政府应急响应: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2.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响应(III级)

  (1)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州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州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州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州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2.4 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四个级别应急预案。

  当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加重并有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造成扩大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1)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珲春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现场指挥组、社会力量保障组、抢险救援组、现场管控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检测组、气象观测组、电力供应组、专家咨询组、调查取证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报告州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专用信道,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3指挥协调

  4.3.1 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珲春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紧急处置

  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应急结束

  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危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品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8.1)。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承担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当立即启动救援预案,立即赶赴现场救治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人员的培训工作。

  6.4 技术保障

  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受市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调查取证,按有关要求实施检测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帮助检测,为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保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和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制订、修订,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保障应急救援计划。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出现问题和新的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应对现状修改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7.2 解释部门

  珲春市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