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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008-1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的整体应急能力,确保我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能够采取快速、有序的应急措施,有效地进行事故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证正常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北新区(不含蒲河新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重大、突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 组织机构

  沈北新区(不含蒲河新城)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农电、区经济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通信区局、区行政执法分局。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 职责

  2.3.1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预防与救援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的实施;组织、协调、指挥卫生、公安、交通、消防、环保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现场急救抢险工作;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确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事故信息的上报与披露;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3.2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调动、信息输出、指挥以及交通运输、通信系统的协调与组织;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联系增援力量等工作。

  2.4 队伍编成任务

  2.4.1 快速反应力量

  2.4.1.1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区消防大队和区安监局组建,人员由公安消防队、企业义务消防队和专家组成。

  2.4.1.2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区卫生局和区安监局组建,由区中心医院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队组成。消防大队负责现场受伤人员抢救,医疗机构负责受伤人员救治。

  2.4.1.3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该组由区消防大队组建,由区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队组成。

  2.4.1.4 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区民政局和公安局组建,由区交警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4.2 基本救援力量

  2.4.2.1 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公安分局组建。

  2.4.2.2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区经济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由区经济局组建。

  2.4.2.3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该组由区环保局组建。

  2.4.2.4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环境保护局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专家组成。

  进行应急救援时根据需要开设现场指挥所或成立现场指挥组。事故升级时,现场指挥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部分指挥部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救援现场的组织协调。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辖区内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或威胁的群众防护撤离。

  事故单位应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单位

  自救,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调动。

  3.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测、预报

  3.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现状

  沈北新区(不含蒲河新城)位于沈阳市北部,辖10个镇(街)和1个开发区。全区危险化学品涉及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211家,其中生产企业24家;经营企业105家(其中加油站12家、农药61家、有仓储的经营企业5家、其它经营企业27家);使用企业82家(含氨制冷企业5家);液化气站9家(其中停产3家)。

  3.1.2 预测

  通过识别与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41处(其中停产8处),重大危险源周边有居民2千余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预测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

  3.1.3 信息传送和报告

  沈北新区(不含蒲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行使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监测和上报。

  3.1.4 信息报送渠道

  主渠道:全区开通危险化学品安全报警电话(89615540、13478166770),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信息报告,有关信息属应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的,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程序要求直接上报。

  分渠道:乡、镇(街)、开发区将信息报送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再由指挥中心报送上级部门。

  3.1.5 信息报送时限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马上将事故概要情况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填报《沈北新区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 预警

  指挥中心负有接警、报警的责任,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自动转移,由现场指挥部行使指挥权。

  3.2.1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本预案基本指导重大事故(二级)预警。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级别由区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单位会商后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突发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乡(镇)、街、开发区要马上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响应程序

  凡发生事故,首先应立即向“119”报警,同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单位应尽快控制危险源和组织自救,区安监局接到报警后,应迅速做出判断,启动预案,调动相关救援队伍,组织救援。

  一般事故救援以本单位组织自救为主,并由区消防大队组织救援;较大事故救援除事故单位组织自救,区消防大队组织支援外,启动区级预案,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单位组织救援,同时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请求增援,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运输过程中及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首先由运输人员或事故单位自救,需要时可请求市消防支队组织救援。

  4.2.1 信息共享和处理

  沈北新区(不含蒲河新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监测和上报。

  4.3 通讯

  指挥中心(沈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9615540、13478166770,紧急报警电话:110或119。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救援电话:024——31603036。

  沈北新区(不含蒲河新城)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讯簿附后。

  4.4 指挥和协调

  第一步,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或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后,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即时成立,预案即时展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快速反应力量,同时调动各相关部门及基本救援力量做好相应准备。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灭火救援组、危险源控制组、安全疏散组和伤员抢救组及安全警戒组立即出警,到达事故现场,采取救援工作,并保护现场。

  第三步,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和专家咨询组进入现场,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取证、查找危险源工作,并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步,指挥中心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步工作。

  第五步,事故基本控制稳定后,指挥中心将根据专家意见,迅速调集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

  以上各步程序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可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

  指挥程序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操作,明确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遇到一般事故时决策由指挥部做出,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协调;较大事故,由指挥部做出决策,并向沈阳市请求增援力量;遇到重大事故,指挥部应控制事故现场、防止灾害扩大,并迅速向沈阳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做好指挥权向上移交的准备。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度危害区是抢险救人的重要区域,区域内的人员的防护撤离应在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撤离时应正确掌握时机并恰当控制范围,根据风向确定人群避险地点。原则上应向上风方向转移。重点岗位应留守人员并配备防护器材,要组织警卫加强治安管理,撤 离道路应设立岗哨。

  各级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在其指挥部开设之前,均由消防部门负责指挥。现场指挥部一旦开设完毕,消防部门即是现场指挥部的成员之一,由现场指挥部行使指挥权。

  4.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部应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相关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紧急救治装备、特种药品并派出有关专家和医防人员进行支援,需要进行防疫的,应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撤离和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屯和居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疏散、转移,并负责治安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行政区域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向上级申请社会力量支援。

  4.10 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和依据。

  4.11 信息发布

  事故综合组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并以指挥部或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实施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客观、准确、规范原则进行,并严格审查、发布程序。

  4.12 应急结束

  当遇险(含失踪)人员全部发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由区政府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上级人民政府宣布。

  5.后期处置

  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危害解除的程度按分级响应级别逐级降低,直至结束。

  5.1 善后处理

  由事故救助协调组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和工伤鉴别,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等事项,尽快清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由区民政局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并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5.3 保险

  5.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3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总结

  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组应全程开展勘察、取证和分析等工作,并应在应急状态解除后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主要行动,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及其处理结果等。

  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疏散人员的安置,并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工作。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通过移动和联通微波网络保持事故现场通讯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跟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存放和管理;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配备的装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应急队伍由区消防大队、区林业消防队等组成。

  区消防大队执勤人数94人,消防车14台(其中泡沫灭火车2台,水车7台,高喷灭火车3台,举高车1台,抢险救援车1台);区林业消防队20人,消防车2台。企业义务救援队若干人。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后,由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定相关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2.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治安秩序的维持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警力培训、布局、调度和工作方案等。

  6.2.6 物质保障。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区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7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应急处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民政局组织落实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及通信方式和分布信息,并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工作。

  各乡(镇)、街、开发区应列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机关团体、民兵、企事业单位等,沈北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主要由区消防大队和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构成,驻区部队、武警是应急救援的后备支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政府办公室和经济局组织协调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的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

  交通和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必要时调动公交车辆。明确响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质调度等方案。

  应急救援设备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时无事故发生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一旦事故发生所有设备都应应急先用,所有设备都要保证应急救援的优先使用。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6.4.2 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参加上岗前和常识性培训。

  6.4.3 应急预案演练

  区安监局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5 监督检查

  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相关分项预案的制定、修订、运行和管理工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1.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7.1.2 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害的措施。

  7.1.3 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预案要求充分考虑现有物资、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够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为。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沈北新区安监局负责预案的管理和更新,每年组织专家进行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7.6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沈北新区(不含蒲河新城)重大危险源名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