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牡丹区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牡丹区处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牡丹公安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供电公司、卫生局、区土地资源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一)指挥部职责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全区非煤矿山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1、协调上传下达及事故救援的通讯工作,及时搜集与事故启动的信息资料;
2、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及时贯彻执行总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3、负责事故报告,发布险情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的处理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区安监局按照事故类别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二)牡丹公安分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
(三)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工作;
(四)区民政局、区土管局、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应急供电工作;
(六)事故发生地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非煤矿山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
(二)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各储备库的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和区安监局。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其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单经过、遇险人数、有关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
区政府办公室电话:5928900 5624429 5928999
区安监局值班室:5928981 5299559
(三)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六、事故应急救援
(一)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监局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立即组成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事实救护。
(二)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发生重大事故由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现场抢险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现场抢险指挥部下设:
1、现场指挥组:设在救援基地,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险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害。
2、抢险救灾组: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指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区政府相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辖区公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护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辖区医疗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招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有关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七、抢险救灾原则
(一)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二)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三)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
(四)通讯畅通原则。应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通畅。
九、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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