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规范大关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对非煤矿山事故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大关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实用范围
本预案实用大关县辖区范围内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三人以上的伤亡事故,以及县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非煤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损失,保障非煤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同时,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事故应急救援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证有效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配备必要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发生地乡(镇)政府为主,实施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直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和搞好指导。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指挥。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和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急救的快速、有效反应。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深化整治安全、评估评价,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组织体系和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设立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安监局局长、经贸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卫生局、人劳局、民政局、总工会、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关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善后处理、安全保卫、事故调查等七个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作为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机构,由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2)研究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
(3)评估事故的损失与影响;
(4)负责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建设,制定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
(5)必要时协调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2办公室职责。
(1)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分析、评估、传递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2)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预案的启动工作;
(4)协调各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动员联动各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掌握和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情况,通报或公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建立和完善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检查各乡镇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习,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7)负责特殊应急设备和设施的调度及协调专业救援机构参加救援。
2.2.3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负责,县安监局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2.4抢险救援组。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经贸局、国土局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2.2.5后勤保障组。由经贸局牵头负责,民政局、电信局、交警大队、供电供司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保障。
2.2.6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2.2.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民政局、人劳局、总工会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2.2.8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负责,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和当地派出所参加。搞好现场警戒,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并会同有关部门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积极参加救护,协助事故调查及评估、理赔工作。
2.2.9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事故级别。负责查明事故初步原因。
3、事故报告预警预防机制
3.1非煤矿山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告后,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报告,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县政府办和安委办接到报告后,经政府领导批准,按规定的时限(不超过2小时)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委办报告,随即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具体情况书面上报。
3.2预警行动
相关机构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确定是否响应,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4、应急响应
4.1成立现场指挥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自己部门的应急行动预案,积极做好准备,及时赶赴现场。成立有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技术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救援的统一指挥。
4.2确定抢救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根据不同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以及之前开展救援的情况,确定《抢救方案》,做好施救准备,并实施救援。
(1)放炮事故(爆炸、窒息、中毒等):准备好恢复井下通风、巷道支护的有关设施设备,在确认不会扩大事故的前提下,恢复井下通风,尽可能排除井下有害气体。
(2)水害事故:请专业人员准备判断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抽水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和恢复通讯。
(3)顶板事故:调集钻机、钢管、掘井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建立通讯。
(4)坍塌事故:调集挖掘机、吊车、钢钎等设备。
(5)火灾事故:准备沙袋、堵板等隔火设备。
(6)其他事故: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准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的离开现场规定。
4.4实施抢救。由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害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医疗救护。由医疗卫生救护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同时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4.6安全保卫。由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急救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5、事故原因调查
5.1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
5.2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级别,重特大事故由县政府或上级政府组织调查组或授权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
6、保障措施
6.1制定行动预案。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预案,报县安委会备案,并做到组织到位、人员落实、通讯畅通,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6.2严格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所有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参加救援工作。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6.3通讯信息和电力保障。通信、电力等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和电力保障。
6.4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成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供技术支持。
6.5资金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安委办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7、预案的解释和实施
7.1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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