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xx开发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12-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及时、妥善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函 》(国办函〔200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大榭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榭开发区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含3人,下同)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含5人,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管委会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认真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4.3 反应及时,快速果断。建立快速应急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事故,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贯彻依靠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26ldquo;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6rdquo;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

  1.5 应急启动条件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要求大榭开发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

  发生本预案第1.3条的重特大事故时。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类别,本预案与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1.6 应急终止条件

  重特大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安委会自动转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安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安委会成员单位转为指挥部成员。救援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2.2 救援指挥部职责

  救援指挥部是全区应急救援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统一指挥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并接受宁波市相应指挥机构的领导,请示并落实指令;

  (2)负责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4)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5)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2.3 工作组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安监局、办公室为主组成,负责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抢险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管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指示,组织召开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3.2 应急救援组

  由公安分局、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组成,负责单项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时,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非煤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3.3 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分局、社管局、城管局为主组成,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治安管理,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确定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3.4 环境检测组

  由环保局为主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测,及时对事故性质、事态发展趋势进行评估。

  2.3.5 医疗救护组

  由文卫局为主组成,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紧急抢救,并做好防疫工作。

  2.3.6 后勤保障组

  由经发局、社管局、交通局为主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和派遣运输工具,确保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

  2.3.7 专家技术组

  根据事故性质,由救援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3.8新闻报道组

  由党群部牵头,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安监局、环保局等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2.3.9 事故调查组

  由安监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组成,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0 善后处置组

  由社管(民政)局、综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及时安置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2.4 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驻地部队增援。

  3 信息报告

  3.1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3.2 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管委会和救援指挥部。

  3.3区救援指挥部(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在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最新调查情况。

  3.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30人以上(含30人),由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视事故的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由区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必要时由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提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

  4.2 先期处置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主要应做好如下工作:

  (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配合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及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4)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3 现场保护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安监局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现场工作要求

  4.4.1现场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4.4.2救援车辆应服从请救援指挥部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4.4.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化纤衣服等容易引起火星的着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4.4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4.4.5事故现场要建立警戒区域,警戒边界设置警示内容及注意事项;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人员应做好统一标识。

  4.5 部门分工

  为有效开展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4.5.1 新闻报道部门

  根据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4.5.2 安监部门

  协助救援指挥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3 公安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4.5.4 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和转移伤员。

  4.5.5 环保部门

  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区域、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4.5.6 财政部门

  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4.5.7 经发、交通等部门

  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4.5.8 海事部门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和提供搜救船只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4.5.9 供电、市政建设、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

  4.5.10 气象部门

  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提供疏散方向。

  4.5.11 专家组

  为现场应急工作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和技术支持;

  4.5.12 社管(民政)部门

  负责提供人员疏散安置场所,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为善后处置提供指导、协调。

  4.5.13 其它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求,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6 应急主管部门

  区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安监局、环保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漏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海事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按救援指挥部指令协同配合处置。

  (6)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安监局牵头负责,国土局、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城管局牵头负责,公安分局、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由规划建设局、供电所负责组织协调。

  (10)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仅靠我区力量不能有效处置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请求增援。

  4.7 其他规定

  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工作,严格执行应急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在应急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 应急终止与后期处置

  5.1 应急终止

  经应急救援处置后,在确认满足相应1.6规定的条件时,救援指挥部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5.2 后期处置

  5.2.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管委会牵头,经发(安监)局、公安分局、规划建设局、社管局、工会、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理组。具体分工: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管委会统一协调;社会治安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和相关补、赔偿工作由劳动保障局、社管(民政)局负责;污染物清除处置和环境恢复及污染物收集、处理由环保局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理程序,尽快恢复事故发生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2 社会救助

  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根据%26ldquo;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26rdquo;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同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与监督。

  5.2.3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安监局负责起草事故处置总结,并负责向市政府(安委会、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应急救援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处置过程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5.2.4 事故调查

  由市级以上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区级有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当上级委托开发区组织调查时,由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讯部门和负有救援保证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讯系统检查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要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区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6.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保障

  各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加强日常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26ldquo;召之即来,来之能战%26rdquo;。各部门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供区应急救援机构查询和调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完善应急救援网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能力;事故发生时,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优先救援的原则进行组织;必要时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救援。要保持救援工作的连续性,并确保救援人员的防护和安全。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制定车辆征用方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用车。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要根据应急中心要求对应急救援医药、器材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同周边区域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可随时处于增援状态。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治安保障队伍。

  6.7 物资保障

  日常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并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在发生事故时,由各部门负责,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8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暂由管委会垫付,待明确责任后向有关单位收回或列支。情况紧急时按照%26ldquo;急事急办%26rdquo;原则,简化用款审批手续。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要求加大对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店的日常检查管理,必要时可以征用作为临时避难场所,保障被疏散人员的衣、食、医、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7 预案管理

  7.2 预案修订

  7.2.1 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特点,及时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各部门预案要及时报办公室、安委办备案。根据工作职能,部门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3)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4)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5)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物资保障;

  (6)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

  (7)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号码。

  7.1.2 因以下原因出现不符合项,应及时对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3)预案演练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4)其它原因。

  7.2 预案演练

  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救援指挥部要组织综合性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演练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救援指挥部平时将对各单位救援准备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动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4)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5)各应急救援队伍间能否协调配合。

  7.3 宣传培训

  新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将应急救援预案的信息、接警电话、自救、互救、避险等基本的常识告知公众,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组织救援培训。将事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增加应急人员应对事故的知识和能力。要将有关事故应急管理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中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应急物资的;

  (5)阻碍应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行为。

  8.4 在对重特大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火灾事故。大面积的起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矿山事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崩塌、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城市燃气事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所发生的爆炸、燃烧等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交通、货物运输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相撞、溢油污染事故等。

  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等事故。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各种人为和非人为造成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从而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6mdash;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26mdash;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26mdash;29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监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