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景泰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12-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增强我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科学、安全、快速、有效地处理煤矿重特大事故,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煤矿发生一起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它煤矿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损失,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救护人员的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系,各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搞好指导。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成立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机构,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三)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矿山救护队要建立和完善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抢险救灾救援训练,熟悉全县煤矿的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每季度进行一次图纸交换,熟练掌握煤矿的井上井下情况。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四)依靠科技,预防为主。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安全评估评价,增强煤矿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三、应急救援体系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煤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煤管局、安监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电信公司、景泰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煤管局,县煤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安委办、县煤管局配合。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县煤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矿山救护队配合。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后勤保障组。由县煤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民政局、电信公司、景泰供电分公司和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及煤矿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供应保障。

    4.卫生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医院等医疗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煤管局、民政局、人劳局、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和煤矿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等有关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维护矿区治安,保证道路畅通。

    7.事故调查组。县煤管局、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配合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预防和报告

    (一)事故预防。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整顿,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乡镇政府要加大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清理排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二)事故报告。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矿山救护队救援,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县煤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接到报告并核实清楚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按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的简明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报市煤管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市政府办。随即在3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煤矿经济类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事故矿井安全评价等级、持证情况、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总人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以传真方式书面上报。

    (三)事故跟踪。煤矿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的动态情况。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抢救和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五、应急响应

    (一)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煤矿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救援行动预案,积极做好准备,及时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由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也应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组织人员,协助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二)指挥和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提供增援和保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的需要,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三)紧急处置。煤矿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准备救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可以向其他煤矿企业征集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

    (四)确定施救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的情况下,根据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做好施救准备实施救援。

    1.瓦斯事故(爆炸、窒息、中毒等):由县矿山救护队配带救护设备侦察事故现场,确定具体抢救方案,恢复井下通风及巷道支护的有关设施设备,在确认不会扩大事故的前提下,恢复井下通风。

    2.水害事故:在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地点及涌水量等情况后,调集水泵、排水管等抽排水设施,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顶板事故:调集钻机、钢管等掘进及支护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建立通讯联络。

    4.坍塌事故:调集挖掘机、吊车、钢钎等设备。

    5.火灾事故:准备沙袋、堵板等隔火设备。

    6.其它事故: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五)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需配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实施抢救。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七)医疗救护。由医疗卫生救护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八)通讯信息和电力保障。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和电力保障。

    (九)安全保障。由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急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十)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六、事故原因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由县煤管局组织临时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并按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和甘肃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

    (二)根据事故等级,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直相关部门按要求参加联合调查组或者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全力指导、协助、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

    (二)保险理赔。煤矿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煤矿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其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保障。矿山救护队要强化实战演练和按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全县煤矿的矿井通风图和避灾路线图,定期进行图纸交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完成救援任务。煤矿企业要成立辅助救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二)培训和演习。矿山救护队要对矿山救护队员和辅助救护队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帮助煤矿企业培训工人,提高煤矿工人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由县煤管局牵头组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或技术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供技术支持。

    (四)资金保障。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要协调解决,或者起动风险抵押金。

    九、预案的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县煤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