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6gt;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改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协助省指挥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3 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后,市指挥部应及时到位,协助省指挥部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4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
(2)现场救援组。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
(4)物资供应组。
(5)通信保障组。
(6)专家咨询组。
2.5 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以分为四级:
3.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4 一般矿山事故(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2 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台州市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矿山事故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2 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由台州市政府组织指挥矿山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
(1)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情况;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较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向省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5.3 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台州市政府并抄送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成立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汇总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协调市级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应急和救援工作的紧急支援,或组织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事故应急工作。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的相关工作。
6.3 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4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必要时由省政府发言人正式发布。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台州市政府负责发布,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发布。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 技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4 资金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 应急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 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1.3 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 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