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烟花燃放中的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仅用于第三届中国邮文化节活动期间中的烟花燃放活动。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9月25日晚烟花燃放活动中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火灾、爆炸、以及群众拥挤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
第五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转移危燃放物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由高邮市人民政府制定烟花燃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扬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要建立各相关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该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烟花燃放活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环保局、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质监局、海事处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烟花燃放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启动该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负责对烟花燃放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必要时,向省、市请示启动省、市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具有烟花燃放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高邮市烟花燃放活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发生地以及燃放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扬州、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邮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监局建立专家库,发生烟花燃放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烟花燃放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对烟花燃放事故现场的有关自然因素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烟花燃放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烟花燃放活动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船舶航行的秩序。
(五)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六)市商贸总公司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七)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八)市民政部门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燃放实施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烟花燃放事故预防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燃放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部门烟花燃放活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烟花燃放实施单位开展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烟花燃放实施单位应当指定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进行烟花燃放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烟花燃放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 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施放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施放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施放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施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扬州市政府提出启动扬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1.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种类和数量;维持事故现场秩序,设置警戒隔离区,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地点,根据发生的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安全疏散;
3.市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海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因烟花燃放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阻挠、干涉对重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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