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为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协助配合上级单位进行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理。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本预案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参与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不含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用起重机械)的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程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建立组织机构,管理网络,规范、科学、高校,符合县情的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本县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局、公安局、消防中队、交通局、城建局、广电局、卫生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民政局、总工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应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三)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四)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 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汇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救援小组领导汇报。
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三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应对其使用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仪器设备、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三)根据本单位所保养电梯的技术特点指制定本单位的抢险预案。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列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拨打110、119报告,并和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同时向质监局、安监局、消防队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事故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初步原因分析、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和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各成员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救援。
第二十二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有关单位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章 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应急久远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严重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防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永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两年修订一次。每一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都要结合实际运转效果,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和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泄露、着火、爆炸事故,本预案与《永宁县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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