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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事故应急预案

2008-1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建立健全黑龙江省电力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黑龙江省电网大面积停电等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为依据,并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电网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2 适用范围

  1.2.1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2.2本预案用于规范在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下,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1.2.3本预案中大面积停电是指: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区域电网、省电网或重要中心城市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3 工作原则

  黑龙江省电力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保证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

  1.3.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协调发电燃料供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控制研究,制订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预案;开展停电救援和紧急处置演习,提高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应急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1.3.2统一指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省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1.3.3分工负责。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电网企业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订和完善电网应急处理和恢复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发电企业完善保“厂用电”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电力用户根据重要程度,自备必要的保安措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各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3.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大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要城市、重点地区、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1.3.5分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1.4应急预案体系

  黑龙江省电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省政府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组成。电力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1省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

  黑龙江省成立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电力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省电力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黑龙江省办事处主任、省经济委员会主任、省公安厅厅长、省交通厅厅长、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确定,主要成员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省交通安全管理局、省消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

  2.1.2省电力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电力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协调省电力事故应急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电网Ⅰ级停电事件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宣布解除电网Ⅱ级停电事件状态。

  (4)协调各相关地(市)、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完善电力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负责对黑龙江省电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的审核;

  (6)当应急救援工作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独立处置时,提请省政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1.3 省电力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首席工程师、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黑龙江省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等电力企业负责人。必要时,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可提请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

  2.1.4 省电力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

  (2)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3)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4)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

  (5)负责信息发布。

  2.1.5 相关部门(应急机构)及职责

  经济委员会、公安、财政、铁道、交通、商务、电监会、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单位按照省政府大面积停电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领导小组、地(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

  (1) 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做好社会应急措施落实的综合工作,以及有关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及调运。

  (2)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3)财政厅:及时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应急救援与抢险、电网大面积停电后恢复等的有关经费保障。

  (4)铁路局、交通厅:负责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运输。

  (5)商业厅: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及必要生活资料的调运和市场供应,并会同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重要商品的进口及口岸检验、检疫工作。

  (6)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有关事故应急工作,并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电监会: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

  (8)卫生厅:组织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防止和控制事故现场疫病的传播。

  (9)省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10)省委宣传部:负责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对现场记者进行管理、引导和服务;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控和引导,及时排除不良和有害信息;配合指挥部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11)省监察厅:负责检查和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12)军队和武警:当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军队、武警参与协助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地(市)人民政府比照省政府处置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成立相应的电力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电网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

  2.3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用户职责

  2.3.1 电力调度机构职责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职责:

  (1)服从上一级调度命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

  (2)启动调度事故处理预案,控制事故范围,保证主网安全,恢复电网供电;

  (3)及时将大面积停电有关情况向电网企业应急指挥机构汇报。

  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2.3.2 电力企业职责

  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成立电力事故(大面积停电等)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2.3.3 重要用户职责

  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

  3 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分为Ⅰ级停电事件和Ⅱ级停电事件两个状态等级。

  3.1 Ⅰ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Ⅰ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3)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省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省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正常电力供应构成严重影响:

  (5)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2 Ⅱ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Ⅱ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3)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4)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省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停电事件

  4.1.1 事件报告

  (1)发生Ⅰ级停电事件时,电网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汇报。同时宣布启动预案。

  4.1.2 事件通告

  (1)发生Ⅰ级停电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称、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Ⅰ级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2)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及时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3)在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1.3 应急处置

  (1)电网与供电恢复:发生Ⅰ级停电事件后,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自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必要裕度。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2)社会应急:发生I级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场、铁路、港口、火车站、地铁、矿井、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媒体、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钢铁等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公安、武警等部门在发生停电的地区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部门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

  ——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保证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停电地区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4.1.4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Ⅰ级停电事件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发电燃料恢复正常供应、发电机组恢复运行,燃料储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事件。

  4.2 Ⅱ级停电事件响应

  发生Ⅱ级停电事件时,由电网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就有关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按本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对Ⅱ级停电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经授权的地方政府与电监会区域电监局共同负责通报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

  5 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电力管理部门应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网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5.2 装备保障

  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各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在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5.3 人员保障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对全体员工加强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出现大面积停电的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正确措施处置;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6.2 培训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认真组织员工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的业务知识水平。

  6.3 演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应急联合演习,加强和完善各电力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救援演习。

  7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并负责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事故调查

  大面积停电之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认真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参与观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8.2 改进措施

  (1)大面积停电之后,电力企业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应急预案。

  (2)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经济委员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黑龙江省政府经济委员会牵头制订,省政府批准发布,黑龙江省政府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黑龙江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框架与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