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液化气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凡属友谊县范围内发生的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结合燃气行业特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
(一)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爆、泄漏等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受伤2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建立友谊县液化气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液化气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液化气事故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办),具体负责液化气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经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友谊县液化气事故救援保障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建设、公安、交警、消防、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灭火、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设立现场救护所,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做好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友谊县液化气事故调查小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和县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四、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县城建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职能,协助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相关镇政府及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县建设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事故调查;负责协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及辖区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县安监局: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参与事故处理工作;负责监督一般事故的查处情况。
县环保局:参与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置。
县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劳动保障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同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参与制定抢修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灭火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液化气站(或燃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县环卫处:负责协调事故处理后的现场清扫及其它配合工作。
五、报告制度及处置程序
(一)报告制度
1、液化气站或发生事故的燃气供应单位接警后,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值班室或行政负责人,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等,并报告相关部门。
2、燃气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并将初步情况上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县安监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燃气供应单位,应直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及相关部门。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二)处置程序
1、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2、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5、联系外界救援。因处理事故需要上级及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6、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县政府。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对处置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液化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明确各自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装备、人员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凡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建立液化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供给等应急保障网络体系,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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