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预案总则
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信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事故灾难类别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尾矿库跨坝、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特种设备等事故;
(2)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工矿企业火灾事故;
(4)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6)地质灾害事故;
(7)急性中毒事故;
(8)通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9)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0)其他突发安全事故。
4、工作要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信丰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整套入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以上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企业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本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必要时,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直接指挥。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跨地区或多领域的,预案制定、 修订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各方,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确、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开展演练活动,按照“统一组织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公安干警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重要作用。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加强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不断完善预案,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7)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贯彻依靠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加强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实现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
5、应急预案体系和要求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预案。负有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事故灾难类预案为准),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见附件。
(3)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库大坝合垅、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领导机构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各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府办、县安监局、县煤监局、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委、县国资委、县矿管局、县城建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县农机局、县质监局、县武警支队、县供电公司、县石油公司、移动信丰分公司、联通信丰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必要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合应急状态的建议;
(4)负责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5)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导,必要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县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县增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办事机构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和进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上:
(1)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由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4)中小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由县经贸委组织、协调;
(5)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
(7)急性中毒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8)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由县地矿局组织协调;
(9)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气、燃气等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城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协调;
(10)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南铁赣州车务信丰站负责协调;
(1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黄金机场组织协调;
(12)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13)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救援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4)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移动信丰分公司、联通信丰分公司、铁通信丰分公司、县广电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县地方海事局负责指导;
(16)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17)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南铁赣州车务信丰站负责组织协调;
(1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发改委和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19)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
(20)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
(21)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22)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3)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安监局负责统一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4、专家组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按行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资源,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工作组,组建人员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治安保障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应急救援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和乡镇人员组成。迅速展开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等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负责对事态的监测和评估;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兵把关,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制度
1、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卫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种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以上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3、演习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安全生产应急演习可结合同级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
在组织应急学习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演习。演习结束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
四、事故灾难应急监控和信息处理
1、事故灾难监控体系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部门预案中具体明确;
2、接警、报警体系
(1)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0797-3336536)和县政府办(电话0797-3334391)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电话,接受县应急委员会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判断报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各类监测机构发现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类监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补报情况。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当按程序向县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各类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需要支援的项目;
(4)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与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6)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预警体系
(1)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范围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做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县应急委员会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决定:
①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②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③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④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2)事故预警决定经县应急委员会做出并发布,预警公布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当县应急委员会做出预警决定后,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做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4)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5)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6)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应急委员会做出事故灾难预警决定;
4、监测体系的协调
(1)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建立统一技术标准并能进行数据交换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平台,并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应急委员会、县各专业应急指挥部、各乡(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全县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并与市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对接,保证各级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出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五、应急工作的启动
1、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灾害信息后,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和安抚工作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级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1)矿山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信丰县煤炭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信丰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信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烟花爆竹发生事故灾难,按照《信丰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应急物资调配,按照《信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丰县城市供气统事故应急预案》、《信丰县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信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灾难时,按照《信丰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信丰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丰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信丰县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灾难时,按照《信丰县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地质灾害时,按照《信丰县地质灾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9)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照《信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0)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按照《信丰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1)发生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遭到破坏,按照《信丰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可以调动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3)医疗卫生救护
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抢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县卫生局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人为组长,事故所在地政府分管卫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事故所在地医院院长、事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地方海事处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分管交通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由铁路抢险组、公路桥梁抢险组、电力抢险组3个专业组组成。铁路抢险组由南铁赣州车务信丰站负责人担任,铁路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公路桥梁抢险组组长由县交通局负责人担任,县公路局局长,公路、桥梁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电力抢险组组长由县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供电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工程抢险组的主要职责: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8)调集作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救援物资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12)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县应急委会,按程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请求支援。
(13)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其他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现场指挥部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方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14)资金保障
①县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安全生产整套入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③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郊外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④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损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六、应急工作结束
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和指导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5)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2、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商业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构。
3、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法律援助内容,为受害人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4、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凡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现场指挥部、县有关部门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县应急委员会。
5、事故调查
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应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2、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报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或对接承办部门 |
1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建设局 |
2 |
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
县建设局 |
3 |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
县建设局 |
4 |
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通局 |
5 |
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局 |
6 |
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局 |
7 |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安监局 |
8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南铁信丰站 |
9 |
民爆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公安局 |
10 |
核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环保局 |
11 |
密集人群体拥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公安局 |
12 |
空飘气球失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气象局 |
13 |
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公安队 |
14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海事处 |
15 |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16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县质监局 |
17 |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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