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张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高效,依法规范、果断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行动迅速、运转高效、责任明确”的要求,以“先救人、后救物”为重点,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张掖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局、经委、广电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企业局、工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武警张掖支队、市医院、张掖日报社、市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需要商请张掖军分区、武警张掖支队组成抢险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的救援和处置情况,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张掖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报告等材料;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承担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成立各类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一) 警戒保卫组
组 长:阎玉海 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贾世洪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邹世谦 武警张掖支队支队长
朱天宏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2、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控制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3、确定死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4、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实施监控措施,必要时可采取措施,依法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
(二)医疗救护组
组 长:李文军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廉 铭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钱耀文 市医院院长
主要职责:
1、制定重特大事故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2、协助有关单位准确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三)物资保障组
组 长:杨登义 市经委主任
副组长:钱英文 市财政局局长
李 江 市交通局局长
柳延福 市商务局局长
高志寿 市民政局局长
侯中甲 市工商局局长
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负责制定事故救援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供应,组织供应救援工作所需的提升、挖掘机等物资和设备;
3、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通讯保障组
组 长:张 军 市电信公司经理
副组长:田志堂 移动张掖分公司经理
武 晶 联通张掖分公司经理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现场通讯畅通、指挥灵敏,满足事故救援通讯需要。
(五)善后处理组
组 长:陈 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高志寿 市民政局局长
王明智 市总工会主席
周吉安 市公安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确认伤亡人员身份,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物品;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新闻报道组
组 长:阎 仲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多红斌 市广电局局长
王占忠 张掖日报社副总编
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公众报道有关事故情况,负责审查各类媒体登载的有关稿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七)信息材料组
组 长:张国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孔佐新 市安监局局长
武建寿 市安监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
负责起草指挥部各项指令、各类信息,收集、保存、整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类资料。
(八)后勤服务组
组 长:张国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王生坤 市安监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县(区)长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所需办公场地、设施,安排、供应应急救援工作人员食宿,布置应急救援工作各类会议场地,搞好应急救援的各类生活服务。
第三章 预测 预警
第八条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特别要关注重点县(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势态,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条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乡两级政府得到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接警处警工作。值班电话:8213512 8216129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重大(Ⅲ级)、特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省政府直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直有关部门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启动《张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县(区)政府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十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或指挥部命令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别、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二)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当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属和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立即上报省政府国资委、企业总部或国务院国资委。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和10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要在8小时内报告市政府、指挥部办公室。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1—9人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县(区)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市矿山救护大队参加救援。如需请外地矿山救护队,市政府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协调或直接邀请其他矿山救护队救援。矿山救护队救援费用由有关县(区)政府协调、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第二十条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群众安全;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结束,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为全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骨干应急队伍,负责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各工作小组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的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对救援工作不力、影响救援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都要制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案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矿山安全事故,提出不同的应急措施,确保各类事故抢救工作在人力、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通讯工具等方面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应急常识的宣传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行业、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形成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三十条 县(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第三十一条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第三十二条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指挥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发生特大、特别重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本预案可与《张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配套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救援专业组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接任者自行替补。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张掖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2、张掖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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