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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2009-01-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努力消除危害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台州港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港口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装卸、储存、运输、使用、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出现毒害等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条 本预案为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处理台州港范围内各类重大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控制抢修危险源,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二)组织消防灭火、消除泄漏、抢救受害人员。

    (三)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四)抢救、转移危险货物及物资设备。

    (五)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秩序。

    (六)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七)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危险程度。

    (八)调查事故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条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尽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六条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制定适合本单位有效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设立组织机构。设台州港重大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全面指挥、协调此项工作。下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市港航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拟订事故处理行动方案。现场指挥部下设几个应急救援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由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各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修改本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2)迅速了解事故的相关情况,及时做好对上级汇报工作并作出判断,做出决策。

    (3)组织落实和部署现场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值班电话:8859033(日),8859048(24小时)。

    主任: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负责人。

    副主任:各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险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对事故处理、人员疏散和施救工作的指示。

    3、联系具有事故源处理经验的背景知识的专家,获取专家意见。

    4、协调救助疏运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组织机构

    1、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常务副指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港政安全处负责人

    现场副指挥:辖区港航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根据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的有关材料。

    (2)负责现场各应急救援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对有关情况的处置做出具体的部署。

    (3)定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抢救、处置情况,并根据总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调整具体处置措施。

    (4)完成总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2、抢险处理组

    组长: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

    成员:根据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抢险组成人员,同时调集外企业抢险人员进行联合抢险。

    主要职责:

    (1)负责对事故的处置,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协助其他应急救援小组抢救受伤人员。

    (3)配合做好急救物资的运输和发放工作。

    (4)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医疗救护组

    组长:发生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联络协调医疗单位全力做好各类人员抢险工作,并运送急需药品至事故现场,负责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中毒人员,及时联系120救护车。

    (2)配备足够的常用急需药品和救护器材,确保使用时能及时提供。

    (3)配合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监测和清理消毒,预防控制二次事故的发生,保证事故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协助向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后勤保障组

    组长:发生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企业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

    (2)集中力量,保证抢险救护物资及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的供应和落实。

    (3)协助其他应急救援小组处理伤亡的救护工作。

    (4)负责沟通联络现场各部门之间,现场与外界之间的联系。

    (5)统筹安排,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及各级现场救援小组的及时联络,确保救援工作的不间断。

    (6)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治安保卫组

    组长:发生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

    成员:发生事故企业的治安保卫人员,联防救助单位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在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工作。

    (2)负责联系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及交通管制工作。

    (3)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

    (4)负责或协助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的撤离。

    (5)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努力减少事故现场的无关人员。

    (6)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港口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装卸、储存、运输、使用、包装危险货物等作业单位的危险货物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或指定部门(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负责:

    1、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预案。

    2、采取以自救为主,以属地属系统属行业为辅。

    3、组织演练本单位的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主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4、对职工进行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5、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实际,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各部门迅速拔打110、119、120报警,同时如实向当地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3)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事故的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应努力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确定危险货物事故未能有效控制,应当向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启动本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启动台州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由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预案启动后,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各项救援均以单位自救为基础,当地政府、系统主管、行业管理等各方救助联合进行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加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