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做好全县各类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垦利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20人(含20人)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l0~29人,或者受伤50一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垦利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
2.2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垦利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指挥部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质监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
(1)承担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其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6)承担对外信息发布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质监局、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参加,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其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根据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现场情况,制定排险、抢修方案,组建工程救援队,并负责调度实施现场抢险工作;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毒、防爆、防辐射、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对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的有毒、有害、放射介质进行检测,提出事故现场封闭、隔离、洗消、人员撤离的建议,并组织和实施现场隔离和洗消工作;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同时确保现场对外联络畅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要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电站锅炉;石油化工企业中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炼油企业加氢反应装置的高压容器以及储存区的储罐;化肥企业的合成塔等高压容器;气瓶充装站的储罐;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等)汽车罐车;医用氧舱;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客运电梯;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对预警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县质监部门实行特种设备分类(是否重要特种设备,危化品压力容器、人口密集区)分级(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特大隐患)监管;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适时监控隐患的整治,特别是预警范围内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治。
3.3预警信息采集
县质监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专职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完善基层监察网络建设,以质监部门区域监管为主,发挥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协管员和大型企业、村、街联络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情况及安全状况。
(2)完善山东省金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变更、报停、报废)、定期检验、安全检查、区域监管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定专人,适时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重要特种设备、危化品压力容器、人口密集区特种设备的数据库分类判断,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特大隐患特种设备的分级判断;完善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3.4.1当以下事件发生时,立即做好实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电梯、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灾难。
3.4.2县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电话为1236525625762521849)和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市质监局和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2)县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市质监局(白天:8318781、12365;夜间:8331355、12365),最迟不超过1小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2事故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县质监局按规定立即向市质监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事故预案分级响应程序
4.3.1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
4.3.2在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县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程序搞好转报工作,做好有关接报和转报记录,保持与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联系,立即派出安全监察人员赶赴现场,并报告市质监局;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转报有关部门:当可能有人员伤亡时,转报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当可能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时,转报公安局;当可能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时,转报环保局、安监局。
4.3.3事故应急预案响应分级
出现以下情况的,启动县级响应: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受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县质监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质监局,市质监局接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视情况确定启动市级响应:
(1)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者受伤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含100万)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4)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4.3.4必要时上报省质监局、国家质检总局启动省、国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中央、省属企业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助
由县卫生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分类抢救、转移受伤人员;指定医院,调动医护人员、器械、药品等参加抢救工作。
4.6 现场警戒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查明事故现场情况,与公安机关协调,设立警戒线。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
当盛装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造成大量危险介质泄漏时,要组织可能产生危险的区域内的有关人员撤离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4.7治安保卫
由县公安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当地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做好以下工作:搞好现场警戒,对现场进行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周围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监控或转移,防止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勘察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必要的证据;对周围可疑人员进行监控,防止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应首先切断或者堵住泄漏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检测化学物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危害区域,向指挥部提供有关数据和毒物清消工作方案。
4.9信息发布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质监局会同事故发生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经市质监局授权后,由县质监局牵头,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检验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有关专家参加,由县质监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该组主要职责是: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勘察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测量,做好现场实物标志,保护设备断口,封存有关操作和维修记录,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必要的证据;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保障
6.1.1救援装备保障
县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1.2应急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县质监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并向政府提出统一规划、布局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议。
6.1.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1.4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1.5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调查等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6.1.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质监部门要成立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公众信息交流
质监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培训
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3.3演习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年要组织一次演练,使相关岗位的人员熟悉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7 附则
7.1工作奖励
在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略)
1.垦利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2.垦利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联系表
上一篇:台州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下一篇:古陂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