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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9-03-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我市煤矿及非煤矿山(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及分级响应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二)事故分级

  矿山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程度将矿山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Ⅰ级: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Ⅱ级:一次性死亡或失踪6—9人;

  Ⅲ级: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5人

  Ⅳ级: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2人。

  (三)分级响应办法

  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同时当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时,下一级应急预案必须已启动。

  1、Ⅰ级响应

  发生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矿山事故(Ⅰ级)的,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福建省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Ⅱ级响应

  发生一次性死亡或失踪6—9人矿山事故(Ⅱ级)的,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建议南平市人民政府启动南平市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3、Ⅲ级响应

  发生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5人矿山事故(Ⅲ级)的,启动本预案。

  4、Ⅳ级响应

  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2人矿山事故(Ⅳ级)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做好救援指挥工作。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工作必须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至安全地带,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紧急救护原则:抢救遇险人员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事故现场设立抢险专线指挥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

  6、现场医疗紧急救护原则:对伤员采取应急医疗紧急救护,防止伤员伤势扩大。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国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武装部、市卫生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局、气象局、总工会、供电公司、电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值班电话,电话号码为0599-5134166。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定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全面工作;视情况协调驻军参与救援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 保持联系,传达领导小组指示;收集、了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南平市上报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综合指导、协调、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矿山事故现场的地质监测,提出控制地质条件变化的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提供事故有关矿山情况和技术资料;事故抢险结束后,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清理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组织参与营救,保障救援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做好人员疏散,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与社会稳定等工作。

  (4)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抢险物质供应;指导、协调、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救援人员、救援物质及撤离人员。

  (6)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医疗救护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医疗单位开展现场救护、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医疗器材、药品的配备和储备工作。

  (7)市劳动保障局:即使做好矿难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做好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中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等善后处理工作。

  (9)市总工会: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处置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调查处理。

  (11)市质监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负责指导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出处置和实施方案。

  (12)市委宣传部:负责采访、报道、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保证事故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

  (13)市财政局: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资金保障。

  (14)市武装部:根据救援需要和当地政府请求,组织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

  (15)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气温、风向、风速、气压、湿度和雨量等气象数据。

  (16)市供电公司: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损坏和发生故障的电力设施。

  (17)市电信局及移动、联通公司:保障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与事故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

  4、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现场施救、现场警戒、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各项应急工作。

  四、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一)设立现场抢险指挥部

  发生Ⅲ级以上重特大矿山事故后,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包括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小组)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令,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全权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汇报和通报事故救援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南平市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二)现场抢险指挥部组织机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解决事故抢险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负责协调。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救护人员组成,负责受伤人员紧急抢救、医疗和安排转运伤员。市卫生局负责协调。

  5、物资供应组:由经贸、交通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市经贸局负责协调。

  6、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干警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警戒、治安巡逻、矿区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参加现场抢险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食宿、接待和安抚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工会等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抚恤和补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9、新闻报道组: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事故的有关信息;对宣传报道工作(对事故现场国内外媒体的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市委宣传部负责。

  五、应急程序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程序一般包括事故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结束和后期处置。

  (一)基本应急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企业主管或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要求,立即向本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二)启动本预案的程序

  1、事故报告

  矿山企业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安全生产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安监局和市政府,市政府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南平市政府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市领导小组组长、南平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同时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市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告后,应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指定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2)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设立指挥部各组织机构,调集专业救护队伍,布置各组工作任务,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应认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抢险工作。

  (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进行事故抢险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难以保护好现场时,要做好相关记录。

  (5)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3、应急救援终止

  在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同意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领导小组宣布应急救援终止。

  4、后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补偿和其他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六、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分类及救护方法

  (一)事故分类

  根据我市矿山企业的特点,结合以往事故原因分析,以下四类事故为防范重点:

  1、边坡坍塌事故;

  2、爆破作业事故;

  3、矿井冒顶事故;

  4、矿井透水事故;

  (二)救护方法

  要在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救护。

  1、边坡坍塌事故: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1)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调运。(2)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3)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2、爆破作业事故:一旦发生爆破事故,应立即按图纸了解爆炸地点、爆破环境,判断人员伤亡情况及遇难者所处的位置,观察已爆点有无再爆的可能,防止救护队员到达时再次发生爆破伤亡事故,确定情况后,组织救护队进入爆炸现场,进行抢救。

  3、矿井冒顶事故:矿井冒顶事故发生后,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组成若干个抢险组轮番作业:(1)如果人员被埋,应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2)如果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应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3)若垮落范围不大、冒落矿石量不多、岩性较稳固,则可以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进入里面救人。(4)如果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开掘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救人。同时要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面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道外面已开始营救,坚定生存人员的信心。(5)对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4、矿井透水事故:矿井透水事故是一种危害程度较高、伤亡人数较大的事故。透水发生后,由于较短时间汇集大量水流,将人员困在井下。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主要从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考虑施救。透水事故救护方法:(1)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2)收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3)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内有无与其他水系相连,适时调整抢险方案,防止二次透水事故的发生。(4)保持通风,防止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5)备足必要的材料,用来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七、其他事项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

  (二)对不及时按本规定报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工作中不服从指挥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事故抢险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由市政府负责统筹解决。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