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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洋乡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9-03-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增强应对事故灾难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古田县非煤矿山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的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一般事故。

  2.县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一般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乡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各村、乡直有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村,乡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村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一般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质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二、领导小组

  乡政府成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李晓霞(乡长)

  副组长:李雄(人大主席)苏卫国(乡人武部长)

  成员:黄传茂江仰峰陈登欢陈林辉陈锦标兰良弼

  陈禄春黄新辉林天普张居爱苏桂华郑滔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郑滔滔兼任,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日常工作。联系电话:3950153

  三、预警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乡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

  (二)预警行动

  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矿山事故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报告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报告乡政府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事态严重的,应及时上报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并通报乡直有关单位、专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

  1.矿山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全乡事故报告信息。

  (二)分级响应

  按照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III级(较大事故)响应、IV(一般事故)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及所在村应立即先行启动本级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事态发展严重,国务院领导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I级响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2.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较大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3.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事故灾难。

  III级响应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印发的《宁德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矿山事故灾难时启动IV级响应(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IV响应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启动IV级响应时,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响应程序: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程序:

   ①立即分别向乡政府值班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②立即向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③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县安监局;

   ④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响应程序:

   ①立即决定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②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挥和协调

  启动IV级以上响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专家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乡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村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增加武警部队领导或消防部队领导)。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

  1.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矿山救护队、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灾变。

  2.抢险救援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保障安全技术措施。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保障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乡企业站负责协调。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救护人员组成,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救护和转运伤员。乡卫生院负责协调。

  5.治安保卫组:由乡派出所负责人及有关民警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治安巡逻、矿区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乡派出所协调。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村、工会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参加现场抢险的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食宿、接待和安抚等工作。事故发生地村负责协调。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村、劳动保障、民政、工会等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和补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发生地村负责协调。

  8.宣传报道组:负责及时上报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报道。由乡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六、现场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矿山的危害程度,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事故发生地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或将伤员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事故发生地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消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的畅通无阻,保障供电及通讯畅通。

  6.根据抢险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若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涉及跨村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乡领导小组协调。

  7.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七、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应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八、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由乡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九、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村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2.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3.救灾报告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4.总结报告

  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村应在应急响应结束10天内,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乡人民政府和乡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险效果,抢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建议等。

  十、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各村、乡直有关单位确保通迅畅通,保证一旦发生矿山一般事故灾难能够随时取得联系。乡安全生产办公室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3950153。应急响应期间,各村、乡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事故发生地无线电通信线路中断,电信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无线电应急通信网,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矿山企业和各村根据本企业、本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2.应急队伍保障

  各矿山企业要建立矿山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建立长期依托关系。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乡安全生产办公室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各村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各村及卫生院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矿山医疗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各村、乡直各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6.治安保障

  发生矿山一般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村、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辖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并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各村、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免、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和专兼职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3.演习

  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习结束后向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五)监督检查

  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沟通与协作

  乡政府乡直有关单位应加强与周边乡(镇)应急机构的密切联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