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妥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保障事故处理依法有序进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涉及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的,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做好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依法处置,维护稳定。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措施,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尽快实施救援,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完善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严密防范破坏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指挥。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结合。做好预防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和县区政府安委会以及应急队伍组成。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所在地政府领导挂帅的指挥部,并由所在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应急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治安保卫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2.2 部门职责
2.2.1 应急组织机构办公室职责市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治安、刑侦、经侦、交警、武警、消防以及市安监局、卫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1)保持与市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有关重大情况、处置措施和预警信息、现场采集信息的上报下达和反馈;
(3)组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4)负责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2.2 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监控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2.3 市公安局职责
(1)事故救援。消防部门负责爆炸事故后火势的控制,以及安全隐患的排除。
(2)现场勘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包括死者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走访)。
(3)事故现场警戒。负责疏散群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事故调查。由消防、刑侦、治安等部门组成,主要调查事故的起因、经过、责任。
2.2.4 市卫生局职责
(1)医疗救援。事故发生后,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2)卫生防疫。负责对事故波及范围内人员的卫生检疫和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2.2.5 市环保局职责
负责事故发生后,对事故波及范围内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治理。
2.2.6 东营供电公司职责:根据供电范围,指导、组织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2.2.7 市财政局职责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安排处置工作的支出预算,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纪律要求
应急救援工作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做到令行禁止。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严守纪律,保证事故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 信息报告
3.1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发生事故准确位置、死伤人数及有关情况向所在县区政府报告;县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现场处置情况。
3.2 信息报告制度
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 宣传、培训和演习
4.1 公众宣传教育
向社会公布应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程序、有关规定及应急报警电话。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4.2 培训
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将有关应急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课程列入涉爆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内容。
4.3 演练和演习
参与处置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定期组织专业演练;市、县区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5.1.1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处置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5.1.2 随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的需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并定期进行修订。
5.2 监督检查
5.2.1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2.2 监督检查实行过程监督检查与结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过程监督检查是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看组织领导是否得力,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合理,人员、装备配置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等;结果监督检查主要看应急处置工作是否快速、及时、稳妥,是否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3 工作奖惩
5.3.1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情由市政府或县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5.3.2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5.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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