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仙游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文件精神,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长效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类事故风险,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先救人、后救物”,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方针,做好应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不断提高对灾害事故发展全过程的处置能力。
3.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以事发地政府自救为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4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它影响较为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重特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爆炸事故。因粉尘、可燃气体、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发生的爆炸。
2.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县域内发生的空难(受上级政府指派参与救援)。
3.火灾事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发生的建筑物火灾和其他火灾事故。
4.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及其它的倒塌事故等。
5.矿山事故。包括各类矿山发生的各种事故。
6.电力事故。用电安全事故、电力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7.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事故。
8.淹溺事故。包括游泳淹溺、水库坝塘跨塌、江河淹溺和其它淹溺事故。
9.泄漏事故。由于危险化学品形成的毒气、毒液等泄漏而引起的急性中毒事故。
10.学校安全事故。中小学和幼儿园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
11.其它事故。地质灾害、农药中毒、食物中毒以及社会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的其它特殊事故。
第三章 组织领导
一、成立仙游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全县境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一)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县政府其他副县长
成 员: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总工会、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卫生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教育局、人武部、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
(二)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2.发布启动和解除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配设备、人员、物资、器材;
4.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办理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6.组织事故初步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
(三)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中心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提出救援建议;
3.及时传达指挥中心应急处理指示,并监督落实;
4.做好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5.负责征用、调配救援人员和物资;
6.负责统计汇总事故损失情况、审核事故宣传报道及上报各种材料。
(四)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⑴负责通知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
⑵负责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⑶联系提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⑷负责将事故情况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⑸组织并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⑹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
⑴负责重特大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施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⑵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受害人员营救、火灾扑救、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
⑶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⑷负责确定上述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⑸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⑹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3、县交通局、运管所
⑴负责所辖水域、航道及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⑵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
⑶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⑷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⑸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4、县建设局
⑴负责建筑物倒塌、液化气爆炸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相关技术支持;
⑵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⑷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5、县卫生局
⑴负责重特大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⑵负责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⑶负责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⑷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⑸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6、县质监局
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相关技术支持;
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⑶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7、县国土资源局
⑴负责非煤矿山、山体滑波、泥石流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相关技术支持;
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⑶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8、县经贸局
⑴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⑵根据事故类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抢救物资;
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⑷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9、县教育局
⑴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⑵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⑶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10、县环保局
⑴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⑵负责提供处置污染物工作的技术支持;
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⑷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11、县供电公司
⑴负责电力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⑵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⑶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⑷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1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⑴负责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和参保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⑵负责协调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再就业安置工作;
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3、县委宣传部
负责事故报道、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14、县人武部
负责联系调动并组织驻仙部队援助事故抢险工作。
15、县气象局
负责重特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防雷防静电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16、县民政局
⑴负责因重特大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人员安置工作;
⑵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和资金临时救助。
17、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县长特批的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应急资金。
1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⑴负责本辖区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⑵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报告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
⑶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成立仙游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现场救援、现场保护、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发行业领域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实际等情况,设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抢险设备和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保护事故现场,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按照事故的类别,抢险救援工作由县直有关单位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①爆炸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②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③火灾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④水上交通事故,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
⑤非煤矿山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
⑥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经贸局牵头负责;
⑦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县建设局牵头负责;
⑧学校安全事故,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
⑨其它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2.医疗救护组。负责及时组织医务人员,准备抢救伤员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护;调用本辖区医疗资源,开展事故现场消毒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
3.安全保卫组。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加强交通管治、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严防发生新的伤亡事故。由县公安局负责。
4.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调运、电力调度、抢救人员及遇险人员家属的生活安排,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作。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
5.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
6.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并审核把关对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消除不良影响。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调整充实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组成。
第四章 应急报告
1.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当场人必须用最快捷、有效方式相应拨打110、119、120救护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立即将事故真实情况报告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直主管部门。
2.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将事故真实情况向县委办公室(值班电话:8292250、8293251)、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8293235、8293236)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8285055)报告。
3.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若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分别向省、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要按照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指示,通知有关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4.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5.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情况(单位名称、行业类别、经济性质、企业规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置;
②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泄漏等);
③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需要协作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⑥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和电话联络方式。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1.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领导或值班领导应立即就地组织开展自救工作,最大限度控制事故扩大。
2.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内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作出标记、拍照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报总指挥审定,由总指挥发布预案启动命令,总指挥不在时,由常务副总指挥发布预案启动命令。预案启动命令发布后,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立即协调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应急命令后,组长(即为牵头单位主要领导,主要领导不在时由主持工作负责人行使职责)要立即通知有关责任单位组织人员和相应物资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开展工作,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努力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各类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调度,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5.若事发现场出现本县难以控制的事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扩大应急范围。
二、应急终止
只有同时实现下面三个条件,现场应急救援方可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才能撤离:一是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于稳定安全状态;二是事故受害人被全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三是获得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
三、恢复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恢复与重建上,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促使事发地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第六章 事故调查
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行业对口关系、职能分工,抽调力量,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县总工会、监察局、公安局和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
2.事故调查工作程序。死亡1-2人的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各有关单位在做好事故救援、现场保护基础上,要主动配合各级事故调查组工作,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处理原则。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对接到抢险命令后不及时赶赴现场,不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延误抢险和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处理事故时,要坚决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章 应急保障
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别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要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做好非常状态下通信联络、物资装备、医疗卫生、治安保卫、救援队伍和应急经费等保障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装部、交通局、县医院等单位,应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坚持24小时值班,全天候接处警。
第八章 附则
一、本预案是县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政府及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各类医院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伤员。
三、本预案没有涉及的其它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8月28日发布的《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仙政文[2001] 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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