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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9-03-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以最快速度、最大效能、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及后果,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辖区、乡镇行政区划生产安全事故。

  (4)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将应急响应统一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见7.1“附则”)。Ⅰ级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Ⅲ级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是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实现本质安全,尽可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少灾害的影响。为此,平时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搞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应急组织体系的各机构、各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及运行程序,使各专业救援组织和群众熟悉应急救援的基本技术、方法和技巧,掌握自救和互救的知识,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区人民政府成立华容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全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区政府(或区安委会)为全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武装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2区安委会办公室为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工作;

  (3)编制和修订全区应急总预案,监督指导全区子预案的制定,督促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建设;

  (4)组织指导全区应急救援演练;

  (5)承担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政府有关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燃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食物中毒等子预案而设的指挥机构为区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既负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区政府、区安委会所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确保子预案的顺利实施。

  2.2.4区有关部门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机构必须与市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应急指挥中心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区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的领导 成员:

  (1)区政府办公室

  (2)区武装部

  (3)区委宣传部

  (4)区公安局

  (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区财政局

  (7)区建设局

  (8)区交通办

  (9)区卫生局

  (10)区环境监理站

  (11)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区电信局

  (13)区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

  2.4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2.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4.3区武装部: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2.4.4区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对正副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2.4.5区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4.6区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2.4.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协助指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

  (2)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

  (4)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准备。

  (5)建立全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档案。

  2.4.8区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2.4.9区建设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2.4.10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2.4.11区交通办

  (1)根据预案负责内河水上交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按照有关预案负责河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3)支持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2.4.11区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区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2.4.12区环境监理站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2.4.13区电信局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2.5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面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必须组织大批居民疏散的紧急情况,在未起动Ⅲ级响应时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并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须将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队伍和救援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预防机制

  3.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即本预案的启动由区长批准、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组织实施。启动华容区子预案由分管副区长批准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及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区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级响应,并立即通知区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子预案,建议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1.2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1)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华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发生非煤矿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华容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3)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华容区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4)发生道路交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华容区道路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5)发生水上重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华容区水上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6)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消防科按照该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7)发生食物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华容区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8)发生其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职能部门按部门预案组织实施。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区安委办和区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区应急预案,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与周边城市与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5)及时向区政府负责人、区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升为Ⅱ级,应考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行动、策划、后勤、资金/行政等机构,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3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4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辖市、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乡镇、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并协调实施。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8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战斗。

  4.9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0新闻发布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该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构筑华容区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2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发计局、工贸办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的供应。同时当地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区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3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4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区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5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6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子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7监督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3奖励与责任

  7.3.1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