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地开展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5]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文件),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处理较大以上事故能力,按照“政府负责,各部门参战,以快制快,迅速出动”的原则,全方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努力将煤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应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本预案所称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瓦斯、火灾、水灾事故。
(三)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单位负责、社会援助、协调一致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应急救援资源及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预交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二)建立健全煤矿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储备制度。
1.各煤矿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
2.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救援物资储备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伍建设,保证其救护装备(设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缺员及时得到补充、接到事故报警后反应迅速。
(四)瓦斯、火灾、水灾事故灾害特别重大,我市救援力量不足时,及时请求省级救援中心援助。
四、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报告程序
煤矿在发生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主管部门,并通知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西部监察站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命令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市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调动各相关部门及医疗救援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全力做好伤员抢救等工作。
五、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成立黑河市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一)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领导工作,发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令,指挥抢险救灾、抢救伤员、疏散通道、通讯联络、现场警戒和救援物资供给等。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胡东胜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汪雪帆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
张茂静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西部站站长
王新元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王新民 市煤炭局局长
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福龙市总工会副主席
曲焕信 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队长
张士和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树林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邹新民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郑友庆 市安监局副局长
姜慧春 爱辉 区安监局局长
赵占 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赵为民 嫩江县安监局、煤炭局局长
阎晓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海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任:王新元 市安监局局长
副主任:张世和 市安监局副局长
郑友庆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高永军 刘国良 刘祥纯 李述林 白华
联系电话:……
工作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进入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根据应急抢险救灾需要,在本行业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占用场地和人员,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及时形成初步事故报告,经指挥部同意后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二)指挥部机构设置
指挥部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其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组。由市安监局、煤炭局、公安局和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协调各组工作;收集事故和事故救援信息并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报告事故发展态势;负责综合文秘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安监局、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救护队及事故矿井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勘察、人员撤离、事故控制;指挥矿山救护队营救遇难人员;提供事故现场信息,制定抢救措施。
3.物资供应组。由市安监局、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矿井及附近矿井等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及时准备必要的抢险和救灾物资。如:板材、开关、风机、风筒、电缆等,按照指挥部命令运至救灾地点。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市安监局、总工会、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矿井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矿井及附近主要单位,保证对遇难人员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它相关事宜,并完成遇难人员抚恤与家属接待及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及事故矿井附近的医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治疗和组织药物供应。
6.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及事故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疏散围观群众,维持抢险救灾正常秩序。
(三)事故报告报批程序
1.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综合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生事故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以上情况掌握不全时,先报已知情况,其他情况可再行补报。
2.事故报告由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签批后报省政府、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监局。
六、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一)瓦斯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各煤矿必须严格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排查、登记和管理制度,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及时制定监控和整改方案,分别汇总后报市安监局备案。
1.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完善矿井通风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稳定。矿井总入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有效风量率必须达到95%以上,坚决杜绝矿井漏风,各矿井每10天全面进行一次测风,调整各工作面之间及用风地点的风量使之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规程》对风量的要求,测风记录必须填写并保存。乡(镇)煤矿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违背一采二掘的规定。
2.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各采掘工作面实际供风量必须大于或等于作业规程规定的供风量,作业规程中必须根据井下实际情况进行风量计算,如瓦斯涌出量、一次爆炸火药量、最多作业人数和井下作业场所温度,取其最大值,并用风速校验,若风速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应以满足风速要求的风量为最后确定风量。
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安设在回风口外大于10米的位置,防止循环风,局扇必须实行风电闭锁。风筒要吊挂平直,不得有破洞,接头不漏风,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米,末端风量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风量,不得使用非阻燃风筒。
3.通风设施管理。风井必须安设正反向两道风门,风门必须能自动关闭,风门必须联锁,矿井两个区域间的风量分配必须设调节风窗,风井不得安设绞车等提升设备,严禁风井做提升井,风门不得漏风。
采空区或废弃的独头巷必须砌筑永久密闭,晢时不用的独头巷道砌筑临时密闭或局扇供风。密闭外的铁道、电缆等不得连接到密闭里,密闭不得漏风,如有水必须砌筑反水池。
4.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真实反映井下实际情况。主要内容:矿井实际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各工作地点实际风量,通风设备,安全装备,消尘系统和主要巷道失修情况。
5.矿井瓦斯管理。各矿井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制度。井下每个密闭前、机电设备附近、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必须设瓦检箱;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要检查二次,每次检查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日报,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放炮地点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及时处理瓦斯局部积聚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环节。因停电、停风造成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当瓦斯浓度大于1%小于3%时,由煤矿专业人员组织排放,当瓦斯浓度大于等于3%时应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5%时,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技术安全措施组织排放,一般可采用尾巷、抽放、导流、风障等方法处理。
另外,对采掘工作面及巷道中的“高顶瓦斯”,密闭前积存的瓦斯要采取充填、导流等方法及时处理。
6.矿井煤尘的预防。矿井粉尘危害主要有:煤尘爆炸和尘肺病。
矿尘主要产生在打眼、爆破、放顶和运输等生产过程中。
主要防治措施有:湿式凿岩、综合防尘,各矿井必须设有防尘系统,如:静压水池、静压水管路、喷雾、闸阀、水幕等。在运输过程中和转载点处必须喷雾,放炮后和出货前必须洒水;风钻凿岩时必须用水湿式凿岩;使用水炮泥放炮,巷道要定期洗尘;串联风时局扇前要设水幕;对煤尘较大的矿井要采取煤层注水方式除尘。选择合理风速是降低煤尘的有效方法,故应尽量使巷道中的风速维持在1.2—1.6M/S的范围内。
为防止煤尘爆炸后扩大爆炸范围,应采用岩粉棚隔爆、水棚隔爆、水幕隔爆或自动隔爆等方法。
除上述防尘措施外,为防止工人得尘肺病,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如佩戴防尘口罩等。
7.安全装备。各矿井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瓦斯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仪器投用率要达到100%;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仪器灵敏可靠性和完好率要达到100%;所有矿井和全市瓦斯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有专职监测人员值班,上岗率要达到100%;瓦斯监测设备必须设专职人员管理和维护。所有矿井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上齐风电闭锁设备,上齐双风机并能自动转换。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和入井管理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以上安全装备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校验、检修和更新。
(二)火灾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各煤矿必须严格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排查、登记和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及时制定监控和整改方案,并分别汇总后报市安监局备案。
火灾事故主要预防措施有:矿井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由具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电器设备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井下使用的电览、风筒、皮带等必须具备阻燃性能。电览直径、电器设备容量必须根据用电负荷计算而确定,消灭电缆不合理接头和明火操作,所有电器设备开关必须达到防爆要求,机电设备旁边必须按规定摆放沙箱和灭火器,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取暖设备。对采空区要及时封闭,防止煤炭自燃。
井下放炮是主要火源之一,必须使用煤矿安全许可的炸药,推广使用乳胶炸药,炮眼煤粉要掏净,炮泥要填满,不得使用变质炸药,若使用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井下严禁使用电焊和风焊,如需使用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待市安监局批准后,在救护队监护下方可使用。
其他火灾:所有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各煤矿必须制定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入升井必须检身;矿灯必须完好,灯头必须锁封。
(三)水灾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我市煤矿水灾水源主要来自地表水、浅水、断层水、采空区积水。
地面水和浅水预防:一是详细掌握矿区水文地质资料、慎重选择建井位置,井口标高不得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标高,对河流、积水区、流沙区积水要留有足够的保护煤柱,严禁在水体下或保护煤柱范围内采煤;二是采空区积水和断层水的防治要采取留保护煤柱、采取探放水和地面疏排水等措施。
以上措施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在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执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必须逐级申报,最后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采。
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和终止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时,应立即请示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本预案启动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通知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援措施。
(三)本预案启动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救援。
(四)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总指挥决定此预案终止。
(五)报警电话:
市政府值班室:8253456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223350(24小时接听)
八、应急处理
(一)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
1.黑河市所辖煤矿一旦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应迅速戴上自救器,迎着新鲜风流迅速、有序撤至地面。煤矿入井带班人员通过井下电话,及时说明井下灾情及事故地点和人员撤离情况。地面接到电话后,应立即通知市安监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切断井下生产系统电源并保持主扇正常运转。在市有关部门未到现场前,矿井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入井救灾,防止灾情扩大,井下升井人员和其他地面人员不得离开煤矿,负责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井下实际情况。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利用一切可能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趋势,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矿井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准确了解掌握爆炸地点及其事故波及范围、井下人数、伤亡情况、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情况)、灾区瓦斯情况(瓦斯浓度、烟雾大小、CO浓度及流向)、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
(2)科学、严谨地判断通风系统破坏程度、是否会产生连续爆炸、能否诱发火灾、可能的影响范围。
(3)在确保事故不扩大的条件下,迅速、准确作出决定并下达命令:切断灾区电源、迅速组织灾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人员佩带自救器撤离灾区、清点入井人数、控制入井人员、保证井筒正常提升、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通知附近医院准备抢救伤员。
2.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应立即安排矿山救护队、120医护人员和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抢险救灾措施,有条不紊地实施救援。
3.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立即探明爆炸事故地点,查明波及范围,监测气体成分;选择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并组织人力抢救遇险人员;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迅速清理现场,抢修通风设施,并恢复通风和通信;排放因通风设施破坏而造成的瓦斯积聚,在排放过程中首先清理排放路线中的火源,并严格控制瓦斯排放浓度。
(二)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1.黑河市所辖煤矿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井下所有人员迅速戴上自救器,迎着新鲜风流迅速撤至地面。通过井下电话立即通知地面,说明井下灾情及事故地点和人员撤离情况。地面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主管煤矿的管理部门和市安监局,立即切断井下电源并保持主扇正常运转。在煤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未到现场前,矿井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入井救灾,防止灾情扩大,井下升井人员和其他地面人员不得离开矿井等待调查,并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井下实际情况。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利用一切可能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趋势,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市煤矿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安排救护人员、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勘察,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抢救措施,随机妥善处理。
3.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立即探明火灾事故地点,查明波及范围,监测气体成分;选择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并组织人力抢救遇险人员;发现火源立即扑灭;迅速清理现场,抢修通风设施,并恢复通风和通信;排放因通风设施破坏而造成的瓦斯积聚,在排放过程中首先清理排放路线中的火源,并严格控制排放瓦斯浓度,严防瓦斯爆炸。
(三)水灾的应急处理
1.黑河市所辖煤矿一旦发生水灾事故,井下受水灾威胁的作业地点人员迅速从主副井撤离到高处安全地段,立即通知井上管理人员。地面接到通知后立即汇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在确保灾情不扩大的条件下,应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救灾指挥部指挥救灾。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未到现场前,井下人员和其他地面人员不得离开煤矿,负责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井下实际情况。
2.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水灾事故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安排矿山救护队、120医护人员和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抢险救灾措施,有条不紊地实施救援。
3.黑河市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立即探明水灾事故地点,查明波及范围,选择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并组织人力抢救遇险人员;迅速清理现场;抢修通风设施,并恢复通风和通信。
4.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调动医疗救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取相应措施,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工作。
5.公安部门要做好事故矿山保卫工作,监管相关责任人,防止事故责任人逃逸。
6.灾情较为复杂时,由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骋请专家对事故分析勘验后决策。
7.事故保卫工作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九、其他事项
(一)各煤矿应结合实际制定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查。同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重大事故预防意识,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应急状态下的工作措施。
(二)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处理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三)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演练,适时修改,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
(四)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