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甬榭管〔200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大榭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榭开发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3)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
(4)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1.4 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2)初步确认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已危及或即将危及到公共安全;
(4)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1.5 预案终止条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在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按上一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为第一要务。
1.6.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负有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援工作。
1.6.3 措施果断,群专结合。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掌控事故,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迅速做出果断处置措施,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安委会自动转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安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安委会成员单位转为指挥部成员,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发展态势适当增减。
救援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2.2 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决策;
(2)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统一指挥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4)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信息和终止指令;
(5)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6)接受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示并落实指令;必要时请示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2.3 工作组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由安监局、办公室为主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
2.3.2危险源控制组
由安监局、环保局、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救护队伍和公安分局(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2.3.3 伤员抢救组
由事故单位、公安分局和医护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
2.3.4 医疗救护组
由文卫局牵头,协调组织医疗资源、组织救护设备和设施、药品,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员实施紧急抢救。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3.5 安全疏散组
由事故单位、公安分局、社管局和城管局组成。负责确定应急状态下人员、物资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进行基本的防护指导。
2.3.6 安全警戒组
由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2.3.7 后勤保障组
由经发局、社管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必要时做好运输车辆、特种车辆设备的征用工作;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确保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
2.3.8 环境监测组
由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2.3.9 专家顾问组
由安监局、环保局组织专家。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2.3.10 新闻报道组
由党群部牵头,办公室、公安分局、安监局、规划建设局等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媒体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
2.3.11 事故调查组
由安监局负责,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2 善后处置组
由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规划建设局、工会等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慰问等善后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2.4.1安监(经发)局
负责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危化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结合气象信息,制定疏散方案;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发布应急救援信息。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
2.4.2 办公室
组织协调相关工作,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协助党群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落实上级领导指示。
2.4.3 党群部
负责事故新闻发布及宣传工作,根据救援指挥部指示,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2.4.4 公安分局
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2.4.5 文卫局
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危险化学品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伤亡人员统计。
2.4.6 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配合安监部门制定疏散方案;提供污染物清除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2.4.7 交通局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
2.4.8 财政局
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2.4.9 社管(民政)局
负责组织社会救济队伍和落实救济物资,提供安全的人员疏散安置场所,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安置,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4.10 劳动保障局
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4.11 海事处
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提供搜救船只和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2.4.12 供电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障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4.13 其它部门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救援指挥部指示,结合部门职责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信息报告
3.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人员伤亡、污染情况,危险、风险初步判断;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3.2 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管委会和救援指挥部。
3.3 区救援指挥部(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在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最新调查情况。
3.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配合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4.2 现场保护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安监局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启动预案
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预案启动条件经紧急磋商后,做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4 救援程序
4.4.1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4.2 专家顾问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4.4.3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4.4.4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顾问组有关人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4.4.5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监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5 现场指挥
根据事故抢险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各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工作要求如下:
(1)现场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救援车辆应服从指挥中心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子的鞋、化纤衣服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进入危险区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现场要建立警戒区域,警戒边界设置警示内容及注意事项;
(6)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人员应做好统一标识。
(7)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6 人员疏散
4.6.1 设定警戒区
现场指挥根据事故涉及范围,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进、出警戒区域的统一标识,除应急处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警戒区域;对事故现场进、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对警戒区域内、外实行不间断的环境监测。
4.6.2 紧急疏散
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将事故区域内被困人员搜救至警戒区域外;社管局、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将警戒区域内所有其它人员进行紧急疏散至警戒区域外。
4.6.3 扩大疏散
(1)环保局根据警戒区域监测结果,确定事态扩展影响趋势,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
(2)现场指挥长根据监测结果和事态扩展趋势,结合现场专家组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提出扩大疏散警戒、实施大范围人员转移的建议,并告知救援指挥部疏散的范围、时间和方向。
(3)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下达扩大疏散的批准指令。
(4) 现场指挥长发布事故信息及周边区域扩大人员疏散公告。
(5)社管局提供安全疏散地点和必要的生活物资。
(6)公安部门、社管局按由近及远的原则负责扩大后的疏散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在疏散过程中要注意对老、弱、病、残等人员的防护(必要时请求驻岛部队的增援)。
(7)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人员疏散的运输工具。
(8)公安部门及时变更扩大后的警戒区域,除应急处理人员外,其它人员同时撤离至扩大了的警戒区域外。
4.7 扩大应急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救援指挥部报告,由救援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4.8应急终止
经应急救援处置后,在确认满足1.5条规定的条件时,救援指挥部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管委会牵头,经发(安监)局、公安分局、规划建设局、社管局、工会、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理组。具体分工: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管委会统一协调;社会治安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和相关补、赔偿工作由劳动保障局、社管(民政)局负责;污染物清除处置和环境恢复及污染物收集、处理由环保局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理程序,尽快恢复事故发生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 社会救助
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同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与监督。
5.3 事故调查
由市级以上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区级有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当上级委托开发区组织调查时,由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
5.4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安监局起草事故处置总结并负责向市政府(安委会、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应急救援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 处置过程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讯部门和负有救援保证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讯系统检查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要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区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6.2 现场救援与抢险装备保障
各部门要加强日常演练和设备维护,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供区应急救援机构查询和调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完善应急救援网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事故发生时,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优先救援的原则进行组织;必要时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救援。要保持救援工作的连续性,并确保救援人员的防护和安全。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制定车辆征用方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用车。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要根据应急中心要求对应急救援医药、器材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同周边区域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可随时处于增援状态。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治安保障队伍。
6.7 物资保障
日常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并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在发生事故时,由各部门负责,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8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暂由管委会垫付,待明确责任后向有关单位收回或列支。情况紧急时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用款审批手续。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要求加大对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店的日常检查管理,必要时可以征用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保证被疏散人员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条件。
7 监督与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1.2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1.3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不服从指挥、阻挠救援工作、不按规定通报情况、散布谣言等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1.4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7.2.1 预案修订
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特点,及时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各部门预案要及时报区应急办、安委办备案。根据工作职能,部门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3)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4)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5)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物资保障;
(6)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
(7)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号码。
因以下原因出现不符合项,应及时对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3)预案演练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4)其它原因。
7.2.2 预案演练
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救援指挥部平时将对各单位救援准备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动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4)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5)各应急救援队伍间能否协调配合。
7.2.3 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将应急救援预案的信息、接警电话、自救、互救、避险等基本的常识告知公众,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组织救援培训。将事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增加应急人员应对事故的知识和能力。要将有关事故应急管理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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