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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9-04-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为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全县境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

  (4)、适时批准启动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

  (5)、组织落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6)、必要时协调地方人民武装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 指 挥:

  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

  县交通局负责人

  县卫生局负责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县建设局负责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

  县交警大队负责人

  县消防中队负责人

  县海事局负责人

  3、指挥中心内设综合协调组、救援组和后勤组

  综合协调组:

  (1)、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拟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的调配;

  负责协调指挥部其它各组工作;

  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

  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县消防中队负责人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

  县卫生局分管负责人

  县交通局分管负责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

  隐患监管部门负责人

  救援组:

  (1)、主要职责

  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迅速查明重、特大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统一指挥施救队伍;

  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成人员

  按照事故的类别,事故救援工作分别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县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重、特大建筑和房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建设局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锅、容、管、特事故救援组由县质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质监局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工矿企业事故救援组由县安监局、卫生局、国土局、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救援组由县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海事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交通局负责人任组长。

  后勤保障组

  (1)、主要职责

  组织公安、武警官兵和公安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统一指挥后勤保障队伍;

  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和通信设备;

  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成人员

  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县交通、卫生、财政、广电、电信和供电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平时应急准备

  (一)、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对重、特大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实行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对重、特大隐患进行整改,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整改率。

  (二)、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值班制度和122”、“120”联动系统,确保交通事故信息及时传递,实施有效救援。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县海事局具体负责,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值班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畅通信息渠道,确保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及时传递,实施有效救援。制定水上交通应急预案。

  (三)、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县武警消防中队具体负责。

  做好各类新建及技改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工作,经常对商业网点、宾馆、学校、公共聚集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制定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各企业具体负责。

  加强对全体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和特殊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实行新上岗职工岗前三级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落实。

  (五)、其它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由各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负责。

  四、应急救援处理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自救,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立即报县重、特大事故指挥中心及有关单位、部门。指挥中心值班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212655。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性质和严重程度,紧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到事故现场。

  (三)、参加现场救援的人员必须严格按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四)、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按省经贸委的通知(皖经贸安全函[2002]679号)执行。

  五、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当本县区域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急性中毒20人以上重、特大恶性安全事故;

  (二)、当本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