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为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全县境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
(4)、适时批准启动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
(5)、组织落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6)、必要时协调地方人民武装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 指 挥:
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
县交通局负责人
县卫生局负责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县建设局负责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
县交警大队负责人
县消防中队负责人
县海事局负责人
3、指挥中心内设综合协调组、救援组和后勤组
综合协调组:
(1)、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拟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的调配;
负责协调指挥部其它各组工作;
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
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县消防中队负责人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
县卫生局分管负责人
县交通局分管负责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
隐患监管部门负责人
救援组:
(1)、主要职责
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迅速查明重、特大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统一指挥施救队伍;
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成人员
按照事故的类别,事故救援工作分别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县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重、特大建筑和房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由县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建设局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锅、容、管、特事故救援组由县质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质监局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工矿企业事故救援组由县安监局、卫生局、国土局、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救援组由县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海事局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县交通局负责人任组长。
后勤保障组
(1)、主要职责
组织公安、武警官兵和公安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统一指挥后勤保障队伍;
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和通信设备;
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成人员
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县交通、卫生、财政、广电、电信和供电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平时应急准备
(一)、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对重、特大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实行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对重、特大隐患进行整改,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整改率。
(二)、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值班制度和122”、“120”联动系统,确保交通事故信息及时传递,实施有效救援。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县海事局具体负责,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值班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畅通信息渠道,确保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及时传递,实施有效救援。制定水上交通应急预案。
(三)、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县武警消防中队具体负责。
做好各类新建及技改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工作,经常对商业网点、宾馆、学校、公共聚集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制定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平时应急工作由各企业具体负责。
加强对全体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和特殊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实行新上岗职工岗前三级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落实。
(五)、其它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由各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负责。
四、应急救援处理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自救,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立即报县重、特大事故指挥中心及有关单位、部门。指挥中心值班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212655。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性质和严重程度,紧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到事故现场。
(三)、参加现场救援的人员必须严格按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四)、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按省经贸委的通知(皖经贸安全函[2002]679号)执行。
五、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当本县区域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急性中毒20人以上重、特大恶性安全事故;
(二)、当本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