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烟花爆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池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成及职责
在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和当地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指挥中心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池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监管局:承接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制定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的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传达落实上级领导指示;负责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伤员的搜救,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医疗保障,组织对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5)市质监局:负责涉及烟花爆竹生产产品及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6)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7)市劳动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8)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灾难原因分析意见。
(4)参于制订、修订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4 日常工作机构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市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管理和实施救援预案。
(2)对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
(3)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组织制定烟草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导书。
(4)收集全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资源信息,组建专家库和资源库,并负责联络。
(5)跟踪各地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和企业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灾情和救援情况。
(8)承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3.1.1 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1.2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1.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针对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监测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有关烟花爆竹事故灾难信息,并定期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事故灾难分析预测报告,报指挥中心。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灾难。
较重(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灾难。
严重(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严重(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 应急响应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应立即向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当地县(区)级政府和安全监管局,启动县(区)级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乡(镇)级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发生较重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县级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发生严重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发生特别严重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1 基本响应程序
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当地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先行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
封锁事故现场。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2 应急决策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安全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置,其中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还应在省、国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救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5)发布启动应急预案指令。
(6)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现场指导。
(7)落实上级和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 指挥协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4 应急联动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部门负责,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负责,交通等部门参加,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同时要保证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部门负责,商务等部门参加,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和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救援。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部门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后勤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4.6 新闻报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由宣传部门统一负责对外新闻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政府负责解决。
5.1.2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1.3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5.4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设施,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6.3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企业、乡镇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6.4 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单位负责运输保障。保证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秀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及时开展医疗救治,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技术保障
各地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由当地的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组成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参与起草本地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6.8.1 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8.2 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6.8.3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向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9 监督检查
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市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电话:0566-2037571
传真:0566-2027336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电话:0566-2021066
传真:0566-2027336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则市安全监管局制定解释。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制定烟花爆竹应急预案后,应当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当每两年或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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