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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2009-06-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各类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安全与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死亡事故 ;地下暗挖施工坍塌、深基础施工与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等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坍塌,道路、管线断裂等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地下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9000万元以下,性质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的建筑物坍塌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的建筑物倒塌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事故发生后,地区建设局根据安全与质量事故级别和分工,结合已建立的自治区、地、县三级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响应机制,启动本预案,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属地负责、相互协调、快速反应的应急救援原则开展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地区建设局设立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事故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经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具体见附件2),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如下:

  总指挥:地区建设局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建设局应急办公室主任、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城建科科长、房产科科长、村镇办主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建筑局指挥部成员正职不在时,由所在单位副职递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应急办(以下简称应急办)。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质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建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办主要职责: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新政办发(2007)221号),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

  (2)拟定全地区建设系统安全与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原则,指导各县(市)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地区行署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地区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及时向各县(市)传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应急工作信息,接收各县(市)安全与质量事故和各种自然灾害等信息,及时掌握我地区建筑系统的安全与质量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并向自治区建设厅、地区行署和有关部门报告。

  (4)建立全地区建筑工程专业应急救援专家库(见附表3)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见附表5),并在阿勒泰工程建设网上予以发布,便于在应急救援中进行专家指导和物资调配的互联互动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指导全地区建立专业抢险队伍(见附表4),并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演练,在安全与质量事故和各种灾害事故发生是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2县(市)建设行政部门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原则和要求,建立应急组织体系。

      (2)拟订本级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指导本级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安全及质量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情况,及时开展本地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建立本地的应急信息平台,及时向地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传递安全与质量事故 和各种自然灾害事故和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传达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地的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和各种自然灾害事故情况。

  (4)组织本地的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并在本地建设网上发布,便于在应急救援工作有专家指导和进行物资调配的互联互动,适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建立本地的专业抢险队伍,并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演练,在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和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时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3各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

      (2)根据施工现场危险源分类,确定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危险源类别,根据类别每天分别悬挂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警示等级,并建立危险源档案,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在危险性较大的地方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根据危险源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危险源类别及等级(危险源类别及等级见附件6)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见附件7),并应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2.4专家工作组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组在应急救援准备和应急救援中起着重要的参谋作用。参加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要求,对各地和建筑施工现场潜在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急救援的配备、事态及发展的预测、应急力量的重要调整和部署、个人防护、公共疏散、抢险、监测、清消、现场恢复等行动提出决策性的建议;研究分析灾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灾后重建,对重建、修复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在地区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到与各县(市)互联互动,统一行动,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范围内。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织,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2.5抢险队伍职责

  本着统筹计划、合理布点的原则,逐步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不同事故类型的应急救援方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争取营救更多的人员和抢救更多的国家财产,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最大限度的遏制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同时加强与其他抢险人员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素质,增加应急应变处置能力,提高抢险救灾技术水平。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1.1编制预案

  编制符合建筑行业和各施工单位实际的、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的安全与质量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预防安全与质量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应对安全与质量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思想准备。

  3.1.2隐患排查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安全与质量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和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特点,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地、建筑斜坡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和危险源及时组织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参见附件6《建筑工程危险源分类与控制》。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重要环节、重大危险源等环节的监督。

  3.2.2建立举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行为。

  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3预警支持系统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互联互动机制。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动网络,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建筑工程的应急救援组织应发挥施工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特点,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3.3预警响应级别及发布

  (1)按照国家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划分,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一级为国务院响应(红色预警);二级为自治区响应(橙色预警),三级为地(州)响应(黄色预警);四级为县(市、区)及企业响应(蓝色预警)。在各自响应级别范围启动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一般情况下,下一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上一级安全与质量应急救援响应也要启动。本预案属三级以下(含三级)应急预案。

  二级响应:已经或要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2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二级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建设厅,由建设厅启动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地建设局响应并实施。

  三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

  已经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建设厅,同时地区建设局启动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与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地建设局响应并实施。

  四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不含3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安全与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安全与质量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救援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一级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响应

  一级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建设厅应急办公室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本地区指挥部按照要求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在上级部门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2二级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响应

  二级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发生后,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本级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专家进行救援支援,通知本地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工作。及时调动本地区的应急救援物质,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4.2.3三级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响应

  三级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调动本地的抢险技术队伍和储备物资,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限得证据。

  4.2.4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安全与质量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经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5应急终止

  5.1当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随着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应当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确定应急状态终止。

  5.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当地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5.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6恢复与重建

  6.1事故发生或受灾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任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或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转移工作重点,立即制定建筑工程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设施,特别是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恢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恢复房屋建筑的施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报告。

  6.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任务

  根据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和实际需求,协调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各方力量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援。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依托现有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检修、检测和物业管理,城市桥梁养护管理、供水和燃气企业等力量,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发生时应急力量及时到位。

  7.2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的添置、储备和管理;各施工单位负责储备常规的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应急求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各部门、单位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网,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加强于通信运营部门的联系,出现通信网中断或堵塞时,及时通知通信部门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高度无线应急通信设备,为应急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建立应急人员通信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信息报送网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新疆建设信息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7.4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事故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力度和投入,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应急装备技术、危险源监测、应急评估等技术储备。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和人才的特长、联系方式,为抗灾及灾后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施工技术等提供有效指导。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建设、施工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8.2培训

  8.2.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8.2.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8.2.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8.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9结束程序

  按照“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结束。

  10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起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地区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地区建设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自治区建设厅、地区行署,并抄送有关部门。各县(市)建设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地区建设局及时组织修订。

  1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3名词术语的说明

  本预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3.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13.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13.3改建:是指在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的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13.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厅、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15附件

  15.1地区建设局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15.2地区建设局指挥部人员通讯录

  15.3地区建筑工程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15.4应急救援抢险队员花名册

  15.5应急救援大型机械设备储备库调查表

  15.6建筑工程危险源分类与控制

  15.7专项应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