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保护连云港市海上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命健康,促进我市环境与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1.1.2 贯彻执行国家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1.1.3 建立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体系,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海上溢油事故时,做出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2.2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1.2.3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2.4 国际海事组织《防止油污手册—第Ⅱ部分:油污应急预案》。
1.2.5 《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管理部门
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是本预案的主管部门。
1.4 适用范围
1.4.1 地理区域
南、北界线之间以东的管辖海域:
南界线: 34°28′00″N/ 119°47′00″E(灌河河口)
北界线: 35°05′10″N/119°18′00″E(绣针河口)
上述范围以外附近海域造成或可能造成连云港海域污染的溢油应急反应也适用本预案。
1.4.2 适用物质
(1)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2)类油物质: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П有关条款的统一解释中所指不溶于水且比重小于1的类油物质。
1.4.3 适用污染事故
适用于对海洋造成的一般、较大以及重(特)大污染事故。
(1) 一般污染事故:溢油量不足10吨,且事故发生在非敏感区域,水面溢油不威胁环境敏感区和岸线,动用本预案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海面溢油。
(2)较大污染事故:溢油量大于10吨不足50吨,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溢油事故发生在敏感区内或距离敏感区有一定距离但极有可能对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污染损害;
②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资源超出所在地应急清污能力,需调用本辖区内其他应急资源。
(3)重(特)大污染事故:溢油量在50吨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溢油对环境敏感区及岸线构成一般或严重威胁,动用本辖区资源较难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溢油;
②溢油源不能控制,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资源明显超出本辖区应急清污能力,需启动《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预案》处置。
1.5 权利义务
1.5.1 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海面溢油或海上溢油危险,均有义务尽快向本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
1.5.2 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并有权利就适当、合理的清污费用向肇事方提出索赔。民事责任索赔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1.5.3 港口、船舶、修造船厂及其他油类作业设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油类溢出,减小污染损害,并及时向中心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5.4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备的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器材,接受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协调使用。
2 组织与管理
2.1 组织机构
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连云港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警备区、连云港边防检查站、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法制办公室、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港口管理局、连云港港口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连云港海事局通航管理处,主任由连云港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连云港海事局危管防污处、通航管理处负责人担任,连云港海事局相关人员为成员。
指挥系统。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组织指挥系统由两级机构组成:第一级为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第二级为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职责
2.2.1 中心
(1)组织实施《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
(2)负责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建设;
(3)负责应急反应设备库及队伍的建设;
(4)负责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的完善;
(5)组织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2.2 中心办公室
(1)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溢油事故做出初始评估,发布警报和通报,做好溢油应急反应准备工作;
(3)指派现场总指挥和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组织现场应急反应队伍;
(4)提出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系统年度经费预算;
(5)管理和维护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系统;
(6)制订本预案的演习和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海上溢油应急培训与演习;
(7)召集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联席会议;
(8)组建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反应技术专家组;
(9)负责对溢油事故污染赔偿证据审核和赔偿的调解。
2.2.3 总指挥
(1)全面指挥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①确定和宣布溢油应急反应等级;
②指令有关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应急方案实施处置工作;
③协调公安、消防、急救等部门进入警戒状态,随时为应急反应做好准备;
④协调工厂、军队、政府等部门组织清污力量。
(2)当溢油事故应急处置超过本预案应急能力时,请求连云港市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援助。
2.2.4 常务副总指挥
(1)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指挥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反应预案;
(3)具体指挥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4)组织专家评估,确定行动方案;
(5)负责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2.2.5 副总指挥
(1)协助总指挥和常务副总指挥,做好溢油应急反应的有关工作;
(2)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连云港海事局
(1)为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提供人员支持保障;
(2)组织实施溢油区域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
(3)组织实施海上油污的围控和清除工作;
(4)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5)负责做好溢油应急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
(6)负责海上敏感区域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2.2.7 县、区政府
组织行政区域内沿岸清污行动,对海上清污行动提供支持。
2.2.8 连云港警备区、边防检查站
在应急反应专家指导下进行大规模的岸线或海上清除作业。
2.2.9 市海洋与渔业局
(1)组织渔船参加海上清污行动;
(2)对污染海域的水产资源和海产品、养殖区组织查封和销毁,参与污染损害的调查和评估;
(3)负责海上敏感资源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2.2.10 市港口管理局
(1)具体组织码头、港口水域岸线的油污清理工作;
(2)负责重要港口设施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2.2.11市环保局
(1)通知岸上可能受溢油污染损害的区域做好污染预防;
(2)指导沿岸清污行动;
(3)监测岸线污染情况;
(4)拟定实施受溢油污染海滩环境的恢复方案;
(5)负责沿岸敏感资源、区域的划定、标识和公布。
2.2.12 市公安局
(1)负责溢油事故现场的公共安全预警和交通秩序维护;
(2)负责紧急疏散和抢救人员。
2.2.13 市财政局
负责中心所需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调拨等工作。
2.2.14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及近期气象预报趋势。
2.2.15 市卫生局
组织实施遇险和应急反应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2.2.16 市电信公司
根据溢油应急工作的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2.17 连云港港口集团
(1)调拨各码头防污器材、船舶、车辆、防护用品等参加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2)组织人员参加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2.18 其他部门
根据中心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2.2.19 溢油应急反应专家组
专家小组在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主要是法律、环保、水产、污染物清除、化学品处理、航运、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是为污染应急反应提供技术支持,为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行动、污染损害评估、索赔等方面提供技术建议,并对溢油事故总结和本预案的修改完善提出参考意见。
2.2.20 现场指挥部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是由中心办公室指派人员组成的临时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指挥。
(1)现场指挥组:具有现场指挥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随意干涉。其职责如下:
①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执行应急行动方案,指挥应急反应行动;
②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溢油事故性质与规模;
③及时向中心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建议;
④合理调配使用已到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同时向中心提出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和人员要求;
⑤密切注意油污和清污作业的动态,制止危险条件下的清污作业。
(2)文书档案管理组: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文书工作,负责收集和保存污染事故和应急行动的命令、决策、请示报告、会议记录、图片、影像等资料。
(3)现场作业组:作业组职责主要是组织实施现场总指挥下达的具体指令,及时报告反应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应急事项。连云港海事局负责海上清除作业和海上油污处理工作,连云港市环保局负责清除沿岸作业和岸上污油回收处理工作。
(4)现场安全组:作业组负责操作现场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提供保障,对现场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监测、监视和取样,并及时向现场指挥组报告,确保清污行动顺利进行。港口消防部门负责防火、防爆等工作,连云港海事局负责水上秩序维护,市公安局负责陆上秩序维护,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连云港海事局负责监视、监测和取样等工作。
(5)调查及索赔取证组:由连云港海事局指派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主要是:
① 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
②对溢油损害进行初步评估;
③对应急反应行动的费用进行核算;
④受理各损害方的索赔申请,并组织调解。
(6)后勤保障组:由连云港海事局和连云港港口集团指派,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食宿、运输、通讯、供应、人力设备、维修设备及医疗救助等保障服务。
(7)财务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安排对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及海上溢油应急行动给予支持。
2.3 应急队伍与设备
2.3.1 应急队伍建设
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分专业应急队伍和兼职应急队伍两种,专业应急队伍由中心组建,相关单位建立相应兼职应急队伍。
中心办公室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知识技术水平和应急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各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各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2.3. 2 应急设备
(1)应急设备库配备
①小型设备采取分散配置(码头配置),集中调用的原则;
②大中型设备配置于连云港市辖区的三个溢油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即连云港港口、赣榆和灌云地区,同时尽可能在上述地区设立设备库;
③设备配置必须充分考虑该地区的主要油运品种和类油物质、一次可能最大的溢油量、气象与水文状况等因素。
(2)应急设备的管理
①设备库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②各单位负责指派专人做好溢油应急设备与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与器材保持良好状态,每年向中心办公室报告应急设备与器材状况;
③中心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的溢油应急设备与器材的管理状况至少检查一次。
2.4 应急演习
2.4.1演习
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演习预案,连云港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演习预案,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参加应急演习。
(1)演习目的
①促进各成员单位熟练掌握各自应急职责;
②促进应急反应各个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
③检查应急设施设备的性能;
④检验和考核各级应急反应人员业务技能水平,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系统。
(2)演习记录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演习经验。
3 应急反应
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由中心组织实施,反应过程主要包括评估溢油风险、优化清污方案、调配应急资源、按等级采取应急反应行动。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内容溢油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补充报告和请求报告等。
(1)初始报告:为事故发生时的报告,主要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数量、污染源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2)补充报告:是对初始报告进行补充和污染发展趋势的报告,以便对事故性质和范围作出进一步分析和评价;
(3)援助报告:当本预案的应急能力不足以防治发生的溢油事故时,中心应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援助请求。
3.1.2联络方式。
(1)海上人员主要采用VHF甚高频电话、海事卫星电话和海岸电台等通讯设备报告情况;
(2)中心办公室值班电话:0518—2310309;
(3)中国水上紧急呼叫中心电话:12395。
3.2 反应行动
3.2.1 中心办公室
中心办公室在接到溢油事故初始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提出初步事故等级意见:
(1)一般污染事故
①直接通知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②报告常务副总指挥;
③各单位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中心办公室。
(2)较大污染事故
①报告中心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报告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经批准后启动《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
②指派现场指挥,组建现场专业行动组;
③通知有关应急力量做好行动准备;
④向有关成员单位和其相关部门报警;
⑤对相关海域或陆域实施交通管制;
⑥采取防止溢油继续泄漏的措施;
⑦拟定行动方案。
(3)重特大污染事故
除采取较大污染事故应急行动外,立即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2.2 专家组
在常务副总指挥的组织下,主要负责:事故等级鉴定、优先保护次序、应急反应时间和所需费用以及清污行动方案等。
3.2.3 专业行动组
在职责范围内迅速采取应急反应行动,并将行动情况及时报告中心办公室,同时做好应急行动记录。
3.2.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确定溢油事故现场的准确地点和溢油原因(包括船名、船型、碰撞/搁浅、溢油种类、溢油事故的规模、船东/货主),及时向中心报告,同时组织紧急处置;
(2)组织必要的监视监测,并定时(一般为10分钟)向中心报告溢油漂流动向;
(3)及时报告进一步溢油的可能性,判断溢油应急反应等级,责令责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一切防溢油措施,要求中心迅速调动应急队伍及装备;
(4)溢油应急队伍及装备到达现场后,组织指挥现场溢油围控和清除,并根据溢油种类、规模、地点、扩散方向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5)指挥相关单位依照3.4.3组织溢油现场的监视。
3.2.5 应急行动结束
中心认为清污行动已达到预期目的,继续清污作业已无效或继续清污代价与收效相比极不合算时,由总指挥适时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结束。
3.3 行动方案决策
溢油应急反应决策应遵循敏感资源优先保护原则。
3.3.1 敏感资源分布
连云港市海域敏感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取水口、水产资源、旅游资源、水上运动场和港口设施等。
3.3.2 优先保护次序
本预案对敏感资源优先保护的基本次序为:
(1)自然保护区;
(2)核电站冷却水和其他工业取水口;
(3)连岛、苏马湾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4)水产资源及养殖区;
(5)旅游资源;
(6)海上运动场;
(7)岸线和港口设施。
3.4 技术指导
3.4.1 处置原则
(1)对于汽油、轻质柴油、航空煤油、轻质原油等自然挥发非持久性油类,一般采取自然挥发方式;当有可能向附近敏感区域扩大时,使用围油栏拦截和导向;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可根据情况使用化学消油剂使其乳化分散,但应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量;
(2)对柴油、中、重质原油、船舶燃料油、重油等持久性油类,一般采取浮油回收船、撇油器、油拖把、油拖网、吸油材料以及人工捞取等方式进行回收;
(3)当人工清除比自然清除更有害以及不能确定清除方法的有效性时,可暂不采取清除行动。
3.4.2 注意事项
(1)溢油初期是油气蒸发最大阶段。为避免对作业和急救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所有人员应尽量处于浮油的上风处,关闭船上不必要的进风口,消除所有火源,防止易燃气体进入居住舱室和机舱处所;
(2)在大规模溢油的初期,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浮油区域内,清污工作应在浮油边缘区进行,在经过一段时间挥发后,方可进入浮油区域内清污作业;
(3)在溢油应急行动期间,港口集团消防船/车应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火灾,应迅速赶往现场实施救助;
(4)所有参加清污的船艇及动力设备工具必须配备火星消除装置,防止清污作业产生火种。
3.4.3 监视方法
连云港市辖区水域溢油监视任务主要由具有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单位承担,由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溢油监视主要采用船舶监视和岸边监视。
(1)船舶监视。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后,中心办公室根据溢油事故报告,迅速派遣监视船舶对溢油源和溢油进行跟踪监视或利用事故现场周围的其他船舶进行监视。;
(2)岸边监视。通过连云港海事局交管中心雷达、远程望远镜监视和岸边车、船、人监视。
3.4.4 回收油及油污废弃物处置
连云港海事局和市环保局负责回收污油、类油物质和污油废弃物,并切实防止二次污染。
3.4.5 选择适宜的溢油清除对策
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风、浪、流、温度、环境敏感资源)和溢油特性(黏度、挥发性、溶解度、油膜厚度、风化程度等),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水面和岸上清除对策。
3.5 善后处理
3.5.1 事故调查处理
相关单位依法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5.2 应急行动总结
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中心办公室负责做好应急行动的总结工作;对在应急中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奖惩意见;评估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等。
4 附则
4.1 名词术语解释
4.1.1 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4.1. 2 溢油危险:指有可能引起海洋污染的各种溢油情况。
4.2 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中心办公室应组织修订预案:
(1)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应急组织机构、政策和管理做出了调整;
(2)应急反应的技术和对策有新的发展;
(3)环境敏感区发生变化。
4.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连云港海事局负责解释。
4.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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