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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9-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保护非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措施,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1.2.2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2.3资源整合。秉着利用、整合现有非煤矿山救护队力量的原则,引导、鼓励矿山救护队实现一队多能。充分发挥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培训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积极开展自救。

  1.2.4加强监控。采用先进的技术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水平。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怀化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怀化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会同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和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非煤矿山救护演习和技术比武;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非煤矿山救护和医疗救治队伍、公安干警、储备的抢险救灾物资;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2.2.2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参加县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县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县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

  2.2.3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具体工作: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修改《会同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接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做好事故情况续报;协调非煤矿山救护队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县工业经济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工作:指导协调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和设备;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

  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具体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组织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据,及时向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县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使用情况。

  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遇难人员和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非煤矿山信息监测:县非煤矿山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综合信息监控: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及时逐级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事故报警电话,负责接收非煤矿山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内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1.3信息监测与分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非煤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定期公布。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非煤矿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3.2.2处警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县统一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将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名单、应急救援装备等全部输入计算机,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联系。

  3.3.3建立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组的职责是: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

  Ⅱ级(重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3000万元。

  Ⅲ级(较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

  Ⅳ级(一般):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4.2应急响应行动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是否启动预案建议,并提请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4.2.1 IV级响应:非煤矿山企业发生IV级事故时,县级应急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级应急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2.2 Ⅲ级响应:非煤矿山企业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并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直各相关单位和专业队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本预案的行动方案,并做好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

  4.2.3 II、I级响应: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调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求市、省两级启动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省、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事故处置,开展救援工作。

  4.3 救援程序

  4.3.1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县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4.3.2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4.3.3特别情况的处理

  非煤矿山事故跨乡镇的,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非煤矿山事故跨县的,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应对非煤矿山事故中造成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同时启动该事件的预案。应急工作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值班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4.2 现场采集信息

  县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传真方式,上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4.3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或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4.5信息处理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非煤矿山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5 指挥和协调

  4.5.1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指定的现场总指挥,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现场综合协调工作。

  现场抢救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工业经济局、县消防大队、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实施现场抢救工作。

  抢险调度组:由县工业经济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对现场抢险的物资、电力和通信设备、队伍实施统一调度。

  技术专家组:由专家组牵头,会同相关单位为现场抢险进行技术指导。

  物资供应组: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现场抢救提供必需的、紧急的物资供应。

  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院、医护人员为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县总工会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

  信息发布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政府新闻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事件的信息发布。

  各工作组按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

  4.6 应急处置

  4.6.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力量。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召请非煤矿山救护、医疗救护机构进行救助。

  4.6.2事故非煤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6.3非煤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6.4当非煤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协调请求驻会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7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非煤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地点要加强顶板支护和维护工作,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等,保证抢救地点的安全。

  群众的安全防护:治安保卫组应在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8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4.9.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

  4.9.2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由县安监局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9.3记者赴非煤矿山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

  4.10 应急结束

  当非煤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事故非煤矿山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5.1.3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4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2 保险理赔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对在事故中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由县相关保险公司落实理赔兑现。

  5.3总结评估

  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护抢救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抢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现场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成员、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信息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2救援装备保障

  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上网共享。同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并定期更新,定期监督检查。

  6.3 应急队伍保障

  凡非煤矿山企业多、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非煤矿山救护队,有条件的可与国有企业非煤矿山共建救援队伍。同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救护资源提供应急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非煤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有偿救援协议,或与就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组织运输力量,支持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时,由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非煤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或由公安部门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6.5医疗卫生保障

  120急救中心为县非煤矿山事故医疗救护基地,根据非煤矿山救援工作需要,参与非煤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非煤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非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6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6.7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县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灾物资储备的更新、维护。地方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地方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对遇难者的家属安抚工作,要动员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参加,稳妥、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如采石场等发生的事故,可动员当地民工参加抢救。

  6.9 技术保障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技术组的力量,提供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并依托怀化全顺安全技术服务处、辰溪煤矿、辰州矿业公司等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进行事故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以及非煤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必要时,邀其派人参与应急救援,为救灾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公布非煤矿山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和大力宣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7.2培训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县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培训;负责组织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7.3演练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以上的救灾应急演练。

  8、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定期进行修改补充。

  10.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