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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2009-09-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则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区港航系统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生产情况,有效地实施我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险情及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重特大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指导思想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和强化我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紧急处置工作;使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做到高起点、高标准、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建立与事故抢险相适应的统一组织和指挥、综合有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事故紧急救援体系,有效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

  1.2工作原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管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

  通过区公共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整合资源,以机制优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源统一、优势互补、防患未然、常备不懈、科学减灾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为保障。在现场抢救中,第一时间发挥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抢险队伍的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故的发展。同时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能,迅速赶赴现场,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各项有关抢险工作,快速高效地实施事故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努力使我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紧急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进一步增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发生的船舶火灾、危险货物泄漏、爆炸、船舶触礁、下沉等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管委(区政府)成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七个事故处理小组,按以下职责进行船舶载运危化品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2.2处置危化品重特大事故指挥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设在管委(区政府)办公室。

  2.2.1组成单位及人员

  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区交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管委办、工委宣传部、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前湾海事处、边防大队、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事故发生所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根据事故情况,由区政府决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驻青部队参加。

  2.2.2、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事故预案及现场情况,统一部署、协调、督察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事故应急抢救处理工作;

  (2)统一调度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

  (3)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事故应急、善后处理及求援等重大决策;

  (4)统一组织宣传报道、信息反馈及上报请示等工作;

  (5)必要时,由总指挥指派一分管领导任现场抢险指挥。

  2.3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管委办公室,其他机构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2.3.1办公室

  2.3.1.1人员组成:由管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管委办、工委宣传部、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前湾海事处、边防大队、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根据事故情况,由区政府决定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2.3.1.2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向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及时下达指挥部的相关决策;

  (3)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情况;

  (4)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5)负责事故的上报和统一事故的宣传报道;

  (6)按照指挥部的决定联系对外求援。

  在日常工作中,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室代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各有关单位值班电话、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人办公室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码档案及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咨询电话(见附件一)。

  2.3.2.现场抢险指挥组

  人员组成:由总指挥指派的分管领导或区负责现场指挥,管委办、工委宣传部、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前湾海事处、边防大队、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所在地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单位、船舶名称、号码、所有人及经营人、起讫地涉及驳载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及危害性、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险方案进行排险抢救;

  (2)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排险抢救;

  (3)指示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和毒物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根据事故情况,做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

  (5)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6 )在事故抢救结束后,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化品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7)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抢险工作情况。

  2.3.3.专家组

  人员组成:由区交通局负责,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前湾海事处、边防大队、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和有关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

  (1)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提出事故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有关数据、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安全数据,及时报告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指挥组;

  (2)坚守岗位,负责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为具体抢险实施提供专业技术方案,对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抢险救援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评价,报告现场指挥部;

  (3)事故抢救结束后,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做出危险货物后续影响解除的报告,报现场抢险指挥组及指挥部。

  2.3.4救援船舶

  人员组成:由前湾海事处负责,区交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边防大队、区公安局、区船舶运输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驻青海军、省救捞局、驻青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1)组织近海抢险船舶、救护船舶、打捞船舶等,在事故现场对事故船舶实施有效的抢险救护工作;

  (2)提供海上救援基本装备,必要时争取驻青海军、省内救助船舶、直升飞机帮助抢险。

  2.3.5.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区卫生局负责,区政府安排有关人员协助,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

  (1)组织医疗单位、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对伤亡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人员伤情,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

  2.3.6 治安保卫组

  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交通局、事故所在地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

  (1)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2.3.7.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由管委(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长)任组长,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质监分局、区环保分局、事故单位管理部门、事故单位所在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属国家、省、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市政府调查组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

  主要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3.8善后处理组

  人员组成: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区交通局、前湾海事处、边防大队、区卫生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事故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2)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衣食住行安排;

  (3)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三、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

  3.1事故的报告

  3.1.1事故信息获取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有效的抢救。同时迅速报告区公安局“119”、“110”、海事“12395”,海上110“#110”、区安监局、区环保分局、本单位的主管部门。首先接到事故报告的上述部门要立即报告管委(区政府),同时通知相关部门。管委(区政府)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向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1.2事故报告

  内容包括:1、险情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险情及事故发生的单位、船舶名称、号码、危险货物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触礁、下沉等)、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起讫地;3、险情及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当时的气象、航道或道路状况等环境情况;4、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

  3.2应急预案的启动

  3.2.1启动预案

  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迅速了解情况做出判断,确认构成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无法控制事故发展并危及周边居民时,应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迅速报告管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本预案。

  3.2.2进入工作状态

  区政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通知各有关部门。区指挥部及办公室进入工作状态,与事故现场保持密切联系。

  3.3应急预案的实施及要求

  3.3.1区各有关部门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主要负责人应迅速做出安排,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管委办公室和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3.3.2事故现场各小组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积极、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后援工作准备。各小组要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指挥组,保证事故抢险工作的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3.4抢险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3.4.1当事故危害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研究在现场做出决定,同时报告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区交通局、前湾海事处、边防大队、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决抢险车辆、船舶,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和事故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疏散人员安置地点及相关物资。

  3.4.2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予以调集解决。

  3.4.3当事故现场需驻青海军、部队、救捞部门支援时,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研究后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按本预案附件确定的联系方式,迅速联系求援。

  3.4.4做出事故抢救的重大决策措施时,必须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抢救指挥组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3.5现场抢救原则

  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救人第一,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3.6现场保护

  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拍照、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

  3.7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

  3.7.1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事故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

  3.7.2经环保部门监测周边环境危险品污染情况已降至标准规定值以下,现场抢险指挥组应向指挥部报告建议停止预案实施。

  3.7.3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3.7.4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善后处理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快处理善后事宜,尽快转运船员或驳载货物。必在时应当采取统一各管理、分散接待的方法,做好死伤者家属的食宿安排等接待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应当及时制定事故处理赔付标准和规定,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

  3.8事故应急预案的总结和改进

  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管委(区政府)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检查预案规定的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救援物资、设备的调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完善本预案。

  四、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物资、措施准备

  4.1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准备

  4.1.1第一时间抢救人员

  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街道办事处调动救援力量为主;在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指挥组后,现场抢救以海事部门、交通部门、边防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4.1.2外部支援人员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提出要求,报指挥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局分别负责调动大型工业、财贸企业及拥有大型机械装置、船舶救生机械装置的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驻青海军或部队予以支持。

  4.1.3应急救援的人员要求

  支援单位在接到支援命令后必须保证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器材、设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统一调动参加事故抢救。

  下属大型企业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器材装备档案见附件三。

  4.2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

  4.2.1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准备

  (1)灭火专用船舶由海事部门、边防大队负责提供。

  (2)灭火专用车辆由区公安局负责统一调动。

  4.2.2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

  抢救用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统一调动参加事故抢救。

  4.2.3现场医疗救护车辆、人员及药品由区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

  “120”应保证在接到事故伤亡人员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同时各医疗救护单位做好准备。

  4.2.4事故现场抢救防护器材准备

  (1)现场抢救专用器材及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等)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调配解决。不足数量,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一协调大型企业及危化品抢救防护器材供应商解决。

  4.3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准备

  事故现场救援措施以事故单位经审查备案的事故应急预案为主,在抢救中现场指挥组应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听取事故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及时予以补充完善后实施。

  4.4事故影响周边居民疏散准备

  事故现场疏散人员、安置场所及所需物资由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4.5生产经营单位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

  五、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定期演练,演练由管委(区政府)组织实施。通过演练验证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可行性,以保证预案的切实可行。演练时,指挥部及各小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演练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六、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当发生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泄漏、爆炸、触礁、下沉等时,本预案与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当直接发生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以本预案为主,发生其他船舶安全事故涉及危险货物驳载时,以相应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助预案,根据现场情况部分实施。

  七、预案的发布

  本预案经管委(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发布实施。

  附件  事故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单位地址

 

事故报告人

 

电话

 

危化品事故类型

火灾       爆炸       泄漏

危化品名称

 

危化品物质形态

固态       液态       气态

现场危化品数量

 

可能造成的危害

 

现场人员伤亡情况

 

危害可能波及范围

(居民区、学校、重要设施情况)

 

事故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