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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应急预案

2009-10-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  则

  1.1目的

  为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做好渔业海上抢险救援工作,提高渔业海上突发性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反应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保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渔业海上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维护广大渔船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区渔业生产安全,实现社会稳定,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反映灵敏、运输高效”的渔业生产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1.3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渔船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渔船民群众的危害。

  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渔业生产事故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触礁、触损、搁浅、风灾、火灾和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及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等危急情况的应急抢险救援行动。

  1.5编制依据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二、组织指挥

  2.1指挥机构

  2.1.1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设立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渔业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2.1.2成立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总指挥部,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成员由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局局长、区总工会主席、区财政局局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和薛家岛、黄岛、长江路、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实施机构

  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总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和四个应急专业组。由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长,办公地点由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个应急专业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分别是:

  2.2.1.抢险救援组,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海事局前湾海事处(如果仅为渔船事故不参与)、区交通局、各沿海街道办事处配合;

  2.2.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区药监局、医药集团配合;

  2.2.3后勤保障组,由事故渔船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交通局及通信等部门配合;

  2.2.4善后处理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明确民政、工会、保险或其它部门负责。

  2.3总指挥部职责

  2.3.1全面领导各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3.2向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报告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3.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3.4执行市政府及上级指挥机构对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

  2.3.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3.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7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防止不符合实际的报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3.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2.3.9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总指挥部的其它各项职责。

  2.4实施机构职责

  2.4.1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1)直接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故扩大;(2)随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3)抢救伤员和被困人员;(4)组织进行排险救援;(5)调集抢救、排险、抢修所需物资,如遇抢救、排险、抢修力量和物资不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汇报,并要求社会支援,发动社会力量援助;(6)协调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4.2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应急专业组职责分工。

  各应急专业组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抢险救援组: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负责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后勤保障组:各沿海街道办事处、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助物资供应和运输;交通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车辆的畅通,通信部门负责通信的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善后处理组:工会、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存放死者尸体,确定死者身份,通知并安顿、安抚死者家属,配合事故调查人员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对伤亡人员依法进行赔偿。

  三、通讯联络

  3.1明确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系统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见附表)。

  3.2各办事处、管委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有关人员和联系电话的准确性,如有变动,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安监局,确保应急处理过程中通讯联络畅通。

  3.3必要情况下,在事故现场采用无线电通信方式进行联络

  四、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4.1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并由其迅速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

  4.2接到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报告后,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市政府。

  4.3有关部门在接到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报告后,即自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在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正式运转前,为抢救伤员、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首先赶到现场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4区政府值班室接到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副区长。同时,区政府办公室应通知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地部队,请求实施事故抢救或给予支援。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5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副总指挥带领现场指挥部成员和各应急专业组负责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现场情况要指定人员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

  4.6现场指挥部必须立即研究确定以下事项:1.根据事故灾害情况,要积极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并明确疏散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疏散范围、集中地点等;2.制订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包括需要调集的物资、设备,参加抢险救援的人员以及是否需要向外地和市政府请求支援;3.确定现场指挥部人员分工;4.其它需要确定的事项。

  4.7各应急专业组或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研究的意见,立即开展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要确定专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和困难,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4.8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9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10事故单位或人员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全力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事故后果以及与事故有关的技术资料。要指定事故应急协调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络。

  4.11事故单位在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区安监局及归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处理的有关事宜;7.报告单位(个人)、签发时间。

  4.12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

  五、经费保障

  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经费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或个人)承担,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未能及时支付的费用,事后由事故单位(或个人)支付。事故单位(或个人)投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应先行垫付保险费用。事故单位(或个人)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区财政、区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直接受益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承担有关费用。

  六、其它事项

  6.1本预案是指在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6.2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要熟悉、掌握本预案中所涉及的内容和相关措施。

  6.3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的意识。

  6.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6.5驻区部队是重特大渔业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七、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7.1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7.1.1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渔船民群众开展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每年举行两次应急预案演练。

  7.1.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八、附  则

  8.1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等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的发布

  本预案经管委(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