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特种设备安全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1.1.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是全市“五市三区”特种设备数量、种类最多的地区,存在事故灾害的可能,主要事故可划分为工业安全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两类10种(见下表)。
类别 |
分类 |
种类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工业安全事故 |
锅炉事故 |
压力容器事故 | ||
压力管道事故 | ||
各类气体钢瓶充装事故 | ||
危险化学品车辆槽罐事故 | ||
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 ||
起重机械事故 | ||
公共安全事故 |
电梯事故 | |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 |
1.1.2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突发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特点。截止到2004年底,我区已经普查在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222台,压力容器1027台,其它机电类特种设备(含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1035台,压力管道228.9 km,在用液化气站8家。近年来,特种设备总数量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加。由于区内具有大型油库、油港码头和新兴工业发展迅速的特点,特种设备数量多,种类多,数量增长迅速,部分设备老化情况明显,尤其是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船舶工业、大型钢铁加工行业、汽车及机械制造行业在区内加速建设,使大型工业和民用特种设备总量呈进一步高速增长的趋势,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大。
1.2 目的
为加强对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合理使用救援资源,有序、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产生的灾害后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内在用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政府领导原则∶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动社会资源,一元化指挥,统一行动。
1.3.2 具体工作原则:救援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快速高效、科学决策、资源共享的原则,分工负责,快速高效地实施救援,减少事故灾害损失。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⒈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2.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1 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七个职能机构,按以下职责进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2.2.1组成单位及人员: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安监局、区质监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质监分局、区城管局、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青岛市供电公司开发区供电部、事故发生所在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根据事故情况,由区政府决定区外经贸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必要时申请驻青部队参加。
2.2.2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事故预案及现场情况,统一部署、协调、督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事故应急抢救处理工作;
(2)统一调度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
(3)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善后处理及救援等重大决策;
(4)必要时,由总指挥指派一分管领导任现场抢险指挥。
2.3 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2.3.1办公室:
2.3.1.1人员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城管局、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2.3.1.2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向区特种设备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及时下达指挥部的相关决策;
(3)受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委派,督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特种设备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情况;
(4)按照区特种设备指挥部的要求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5)负责事故的上报和协调事故的宣传报道事宜;
(6)按照区特种设备指挥部的决定联系对外求援。
2.3.2现场抢险指挥组:
人员组成:由总指挥或指派的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副指挥为区政府办公室、区质监分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有关专家及事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城建局、区卫生局、青岛市供电公司黄岛供电部、有关通信公司及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及危害性、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经备案的事故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险方案进行排险抢救;
(2)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排险抢救;
(3)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根据事故情况,做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
(5)及时向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区特种设备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6)在事故抢救结束后,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7)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3.3专家组:
人员组成:由区质监分局负责,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分局、区卫生局和有关专家等参加。
主要职责:
(1)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提出事故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等有关数据,及时报告区特种设备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指挥组;
(2)负责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特种设备影响进行评价。
2.3.4治安保卫组
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局负责,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及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治安、交警、城管、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事故抢救的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转移及安置;
(3)负责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2.3.5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区卫生局负责,区政府安排有关人员协助,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
(1)组织医疗单位、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事故现场对伤亡人员实施有效的应急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3.6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由区质监分局负责,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环保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政府参加(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
主要职责:
(1)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则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5)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由青岛市质监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区质监分局参加。
2.3.7善后处理组:
组成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区质监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
(3)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
(4)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3.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
3.1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3.1.1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来源
(l)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所有人、使用人;
(2)现场附近的获悉者;
(3)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发的信息。
3.1.2 信息处理程序
3.1.2.1接事故信息后,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立即组织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初步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为启动预案提供基础依据。
3.1.2.2 信息分析的内容:
(1)事故的紧迫程度;
(2)事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3.1.2.3 相关准备信息:
(1)拟选派的救援力量,救助方式的确定;
(2)事故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3)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3.1.3信息报告和通报
(1)办公室将核实、分析评估确定的事故及相关信息,报告指挥部有关副总指挥。
(2)如果是自上而下通知的事故信息(市政府、指挥部或其他综合部门等)不经过事故信息处理程序。
3.2 预案启动
3.2.1确认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决定启动预案程序: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副总指挥——按照副总指挥指示或由其报告总指挥——总指挥决定启动预案。
3.2.2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通知指挥部成员并通知现场指挥组及各救援组到位。
3.2.3专项指挥部及办公室进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状态,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持密切联系。
3.3 基本响应
3.3.1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专项指挥部通知后,主要负责人迅速作出安排,派出本预案确定的指挥部人员及现场指挥人员,赶赴区政府办公室指挥中心和事故现场。
3.3.2现场指挥组成员分别到事故现场集结,并由总指挥指令或授权的现场指挥行使现场指挥职能: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指挥现场人员先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
3.3.3现场指挥组实施现场指挥,全力控制事故发展,防止事故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态发展,随时向专项指挥部报告。认真观察判断现场实际情况,正确调整确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3.3.4事故现场各小组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有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做好后援工作。
3.3.5各小组负责人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指挥,由现场指挥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紧急情况可随救援进展情况直接报指挥部或总指挥。
3.4救援过程重要事项决策
3.4.1 紧急疏散。当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或相关单位时,经现场指挥部报专项指挥部同意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交通局负责交通工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疏散人员安置地点、相关物资保障。
3.4.2物资援助。当事故救援需要人员、器材、设备时由现场指挥报专项指挥部,经总指挥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并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调集。
3.4.3 紧急支援。当现场控制需要部队及特殊装备资源时,由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组报告情况研究,报总指挥确定后,由办公室联系落实支援。
3.4.5组成专家组。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复杂程度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及时调动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研究事故的科学处置方案。
3.4.6 现场指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现场研究做出决定是否中断、终止应急救援行动的意见,并报总指挥同意后执行。如果总指挥现场指挥,由总指挥现场决定。
3.5 扩大响应
3.5.1 当事故状态难以控制并进一步扩大,有波及更大范围或造成跨区严重社会影响时,现场指挥立即报告专项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上报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启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5.2 启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实施救援。
3.6应急响应的中断及终止
3.6.1当救援现场的条件正在或将要恶化,并将严重威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安全时,经现场指挥部建议、专项指挥部批准后,可暂时中断应急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立即通知已被动员或调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3.6.2当现场指挥组根据可靠信息认为救援行动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时,报经指挥部建议结束本预案实施,由总指挥发出结束指令批准,办公室通知所有参加救援单位,终止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的保障
4.1 救援人员保障
4.1.1 应急响应人员: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公安110干警、所在地政府调动救援力量为主,
4.1.2 后续救援人员:现场指挥组到位后,由现场指挥视情况决定调动消防大队、组织事故应急专家组汇集投入救援。
4.1.3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在总指挥决定扩大响应时,区发改局负责调动大型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到位;办公室负责联系驻军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4.1.4 人员统一指挥。所有救援人员按照通知地点向现场指挥组报到,救援整个过程由现场指挥组统一调动参加救援活动。
4.2 救援物资保障
4.2.1 灭火专用车辆由区公安局负责统一调动。
4.2.2 救援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专用机械由区城建局、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解决。
4.2.3 救援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交通局负责解决。
4.3 医疗救助保障
4.3.1医疗救援车辆、人员及药品由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4.3.2 现场医疗救护车辆,救护人员由现场指挥组统一调动。
4.4 人员疏散保障
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场所及所需物资,由事故单位、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民政局协调解决。
4.5 现场治安保障
现场指挥组与现场到达的公安指挥人员建立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方案,确保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4.6 通讯联络保障。
4.6.1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设12365、86976275报警专线电话。
4.6.2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政府部门之间的应急通信建立固定联系方式,见附件:《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5. 新闻发布
5.1新闻发布原则
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的副总指挥指定应急救援活动的新闻发言人;救援准备过程中、救援行动进行中现场情况,由总指挥授权现场指挥或指定人员向媒体真实、准确的报告情况。
5.2新闻发布内容
(1)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特种设备重概况、人员和乘客情况,操作人员及周边人群涉及情况;
(3)人员伤亡情况;
(4)救助过程,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
(5)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6)善后处理情况及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6.1.2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负责;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区外经贸局负责。
6.2 应急救援行动的总结
6.2.1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2.2 演习
办公室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通过演练验证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可行性,以保证预案的切实可行。演练时,指挥部及各小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演练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6.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7.1.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5)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7.1.2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指严重事故以上的事故。
7.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7.1.1本预案为《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7.1.2当自然灾害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灾害时,本预案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7.1.2当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毒物泄漏、环境污染等灾害,相关伤害成为救援重点时,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本预案为辅助预案,根据现场情况部分实施。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的修订须报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人民政府批准。
7.2.2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得调整;
(3)救援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它救援行动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进行修订。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分局制订,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人民政府发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岛区政府)发布后实施。
附件:事故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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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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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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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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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种类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 ||
事故类型 |
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电梯轿厢坠落、设备伤害 | ||
可能造成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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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人员伤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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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可能波及范围 (居民区、学校、重要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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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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